第 2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批示:

蕭焯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十二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及(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羅景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Roque Lau、黃達義及楊志銘,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80點;

簡瑞英、梁琼芬、馮麗芳、黃惠蓮、周煥心、關要興、張碧霞、周月眉、樊惠英、歐陽秀琼、陳日群、梁群珍及楊艷芳,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陳碧茵,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吳寶蓮,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梁仲愛,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8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二)項及(三)項,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李妮嘉,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劉景峰及李慧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鍾惠儀,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 點;

梁銀英,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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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銘恩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調職至法務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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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少雄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戴小強——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之行政任用合同續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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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仲明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曹國祥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林慶標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譚健湛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陳秀峰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梁惠珍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陳麗瑤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盧振聲 勤雜人員 第二職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07971 鄭玉泉
" 10971 劉國賢
" 13970 呂玉
" 16970 梁碧詩
" 17970 劉金好
" 22971 李凱全
" 24970 屈麗詩
" 31971 賴少榮
" 35971 羅丹尼
" 41971 黃銘磊
" 43971 張泳恩
" 44970 余惠嫦
" 46971 黃振雄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26971——楊江強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42971——鍾濤嶸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吳文沁及黃嘉俊,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及第五名之投考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1/2001號法律第八條,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之規定,並根據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及第1/2017號海關關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批准臨時委任為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關係範疇),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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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李宗智及梁世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楊健文及葛建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麥永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聲 明

茲聲明,黎瑞蘭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人事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鄺彼得,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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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麗卿,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陸詠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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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許燕華在本室擔任調研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之規定,米健在本室擔任首席顧問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張景皓及林鍵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及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邱志樺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鄭家穎及梁婉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老睿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連信森在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嬈在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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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蔡小旋續期,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華強在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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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嘉欣在本局擔任法規草擬一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黃嬌真在本局擔任條約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樓元正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詹美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婉瑩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鄭曉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呂灝儀、何晉賢、溫柏豪、熊國偉及陳安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及最後一位自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梁敏婷、林春花、莫美娟及蕭偉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黃家熾被科處強迫退休處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穎姸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梁穎姸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5年 進入公職;
——2005年4月至2007年12月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文員;
——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08年5月至2013年7月 港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3年7月至2016年8月 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6年8月至今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7年4月至今 法務局法規草擬二處代處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寶珊、蔡文莊、吳袁雯、陳詠思及黎國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五月二十日及五月二十七日(最後三位)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郭智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一職階繕錄員蔡南南,屬臨時委任人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終止在上述機關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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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唐偉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12/2015 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建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 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志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麗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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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Elisa Lei Gaspar Monteiro及饒嘉詠,屬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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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玉珠學士在本署擔任行政輔助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張素梅碩士在本署擔任園林綠化部部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劉俊標在本署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終止;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戴漢平在本署擔任道路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到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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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決 議 摘 錄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對外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投考人鄺彼得及林雅靜,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高士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黃家熾,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8764,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環境保護局勤雜人員區銅清,供款人編號60026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林玉梅,供款人編號60117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劉社源,供款人編號60249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黃敏嫻,供款人編號61403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初級書記員黃瀚賢,供款人編號61496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王路平,供款人編號61816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許錦寧,供款人編號601436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雙燕,供款人編號6039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嘉莉,供款人編號60881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林嘉俊,供款人編號62137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吳慧瑛,供款人編號60403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李長有,供款人編號604732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廖嘉進,供款人編號61621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林冬梅,供款人編號61962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詩敏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綺芬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雪玲、李燕華及吳珊珊,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毛慶凰,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

批給公證合同之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17年6月28日財政局公證處第211A號簿冊第2頁至21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2014年6月10日在同一公證處第110A號簿冊第129頁至143頁繕立之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公證合同作出修訂。該修改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修訂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10日簽署的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合同的公證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六條、附件一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附件三第二條、附件四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六條、附件五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附件六第二條、附件七及附件八修訂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

(二)⋯⋯

(三)⋯⋯

(四)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五)⋯⋯

(六)營運期——指營運公司經營本批給服務的期間,包括:

(1)⋯⋯

(2)⋯⋯

(3)2017年的營運期分別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下稱“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及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稱“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

(4)2018年的營運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七)營運類型——指附件一第一條所指的十種營運類型;

(八)⋯⋯

(九)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指由監察實體按營運期訂定的營運類型公里數,包括:

(1)2014年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載於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

(2)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由監察實體按照附件一第八條、第九條所載的路線特徵及其倘有的調整而訂定,但不包括對應營運期及倘有的上兩營運期因增加路線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3)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載於附件一第十一條第一款;

(4)2018年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由監察實體按照附件一第八條、第九條所載的路線特徵及其倘有的調整而訂定,但不包括對應營運期及倘有的上兩營運期因增加路線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十)⋯⋯

第五條

批給期限

一、本批給由2014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

三、⋯⋯

四、⋯⋯

第六條

票款收入

一、⋯⋯

二、票款收入以營運日作結算,營運日是以各路線的基本服務時間劃分,由各路線的首班車起計直至尾班車結束。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九、原第八款。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改收費制度而令營運公司有損失時,雙方將透過協議調整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所指的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及2018年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該預計值將由新收費制度實施日起計。

第七條

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回報

由於預料直至公共服務批給屆滿(2018年7月31日)前,本合同標的因經營條件和營運期限較短,不會產生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回報所需的財源,營運公司獲豁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第八條

財政援助

一、⋯⋯

二、⋯⋯

三、上款所指的財政援助將根據下條的規定作出申請、審批、結算及支付,而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可按照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票款收入、營運成本及統計指標的變動情況而調整。

第九條

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

一、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

(二)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須於對應營運期的上一年九月份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申請書,並附同對應營運期的財政援助計劃,該計劃須載明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計算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三)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須於本修訂合同簽訂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申請書,其內須載明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計算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四)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2018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須於對應營運期的上一年9月份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申請書,其內須載明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計算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五)原第(三)項。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十條

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財政援助的調整

一、營運公司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的調整,有關申請須於擬調整對應營運期的上一年7月份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並附同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

(二)⋯⋯

二、⋯⋯

(一)⋯⋯

(二)⋯⋯

(三)⋯⋯

三、⋯⋯

四、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審批的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財政援助的調整,將以附件五第二條所指計算方式取得的數值,按照上條第三款至六款的規定結算及支付。

五、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營運類型公里數、票款收入、營運成本及統計指標的變動,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條規定的計算方式,單方調低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金額。

第十一條

財政援助的上限

一、倘按照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所指的財務報告及附件八的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營運公司在每一財政年度按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的營運收入及轉讓資產收入之和大於營運成本,且其差額大於財政年度營運成本的百分之三,則該差額減去營運成本百分之三的金額將按照以下規定在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予以扣除,但不影響以下兩款的規定:

二、⋯⋯

三、⋯⋯

四、⋯⋯

五、本條規定的財政援助的上限不適用於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及2018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

第十六條

會計

一、⋯⋯

二、⋯⋯

三、⋯⋯

四、除以下兩款規定的情況外,營運公司須於每年3月31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及按照附件八的規定計算的規制成本數據,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營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營運公司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六、有關2017年上半年營運期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按照附件八的規定計算的規制成本數據、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營運公司須於2017年9月30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

第十九條

監察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開放智慧公交管理系統的接入埠,讓監察人員瀏覽與日常營運和管理相關的資料及數據;

(五)原第(四)項。

第二十條

服務評鑑制度

一、⋯⋯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三、首次對營運公司進行服務評鑑的期間由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結果將於翌年三月內完成審核,其後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則為1月1日至7月31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將於同年9月內完成審核,每年(2018年除外)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則於翌年3月內完成審核,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四、⋯⋯

第二十六條

歸屬

一、在不影響下條規定的情況下,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服務所涉及的所有下列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車輛;

(二)零件及機器;

(三)設備及器材;

(四)站長室等流動設施;

(五)倘有的新能源車輛之附加設施。

二、⋯⋯

三、⋯⋯

四、⋯⋯

五、倘出現歸屬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提前九十日通知營運公司有關歸屬的程序。

附件一

路線特徵

第一條

營運類型分類

營運車輛的車型分為以下十種類型:

(一)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二)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三)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四)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五)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六)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八)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九)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十)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第五條

營運車輛的車型

一、營運車輛車型劃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

(二)⋯⋯

(三)⋯⋯

(四)特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6米的鉸接客車。

二、⋯⋯

第七條

路線總覽

營運公司的所營路線包括以下三十三條路線: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30X路線;

(二十一)31路線;

(二十二)35路線;

(二十三)36路線;

(二十四)50路線;

(二十五)50X路線;

(二十六)55路線;

(二十七)59路線;

(二十八)71路線;

(二十九)H1路線;

(三十)MT1路線;

(三十一)MT2路線;

(三十二)MT5路線;

(三十三)N4路線。

第八條

路線基本服務資料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總站、基本服務時間、基本班次頻率、車型、路線公里數、每日日間基本班次量及每日深宵基本班次量如下:

路線
編號

總站 基本服務時間 基本班次頻率(分鐘) 車型

路線公里數
(公里)

每日日間基本班次量 每日深宵基本班次量
1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05:45 – 翌日01:15 5 – 8 大巴 9.75 177 16
3 關閘總站、外港碼頭 05:45 – 翌日01:15 4 – 8 大巴 12.85 204 18
3A 關閘總站、司打口總站 05:40 – 翌日01:10 6 – 12 大巴 19.91 136 13
3X 關閘總站 07:00 – 23:00 4 – 10 大巴 8.20 169 0
8 工業園街、回力 06:10 – 翌日00:10 4 – 10 中巴 17.93 188 3
8A 工業園街 06:30 – 23:30 8 – 12 小巴 10.56 108 0
10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05:45 – 翌日01:15 6 – 8 大巴 17.15 159 15
10A 媽閣總站、外港碼頭 06:15 – 00:00 8 – 15 中巴 13.55 102 1
10B 關閘總站 06:00 – 翌日01:15 5 – 9 大巴 13.65 168 13
10X 關閘總站、亞馬喇前地

07:30 – 09:00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10 大巴 5.77 10 0
11 媽閣總站 06:10 – 00:00 6 – 10 中巴 20.61 143 1
18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05:45 – 翌日01:10 5 – 8 小巴 16.21 177 16
21A 媽閣總站、九澳油庫 06:30 – 翌日00:20 20 – 30 小巴 42.99 44 2
23 青洲總站 06:30 – 23:30 8 – 15 中巴 18.47 99 0
27 青洲總站 06:00 – 22:00 15 中巴 8.75 65 0
28A 外港碼頭 06:30 – 翌日00:10 10 – 18 中巴 18.08 82 2
28B 青洲總站 06:15 – 23:45 8 – 12 小巴 19.26 111 0
28BX 青洲總站 07:30 – 19:15 15 – 18 小巴 14.18 44 0
30 李寶椿街 06:00 – 翌日01:10 4 – 10 大巴 25.36 189 14
30X 李寶椿街

07:00 – 09:00
(星期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6 – 10 大巴 24.56 17 0
31 綜藝館臨時站

試賽日及賽車第一日
06:30 – 翌日00:30

5 小巴/中巴 3.17 210 7

賽車第二日
06:30 – 19:00

5 151 0
35 蘇利安圓形地 07:00 – 23:00 15 – 22 小巴 17.83 55 0
36 蘇利安圓形地 07:00 – 23:50 15 – 20 小巴 15.17 60 0
50 亞馬喇前地、路環市區 07:00 – 22:15 12 – 26 大巴 24.81 57 0
50X 亞馬喇前地、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06:30 – 20:30 12 – 20 中巴 14.22 57 0
55 蝴蝶谷大馬路總站 06:00 – 00:00 10 – 20 大巴 19.34 81 1
59 聯生工業邨、關閘總站 16:00 – 20:00 8 – 22 大巴 28.85 22 0
71 澳門大學總站、亞馬喇前地 06:30 – 00:00 8 – 15 大巴 24.21 101 1
H1 山頂醫院總站 07:30 – 20:30 10 – 18 小巴 3.63 62 0
MT1 城市日前地 07:00 – 22:30 10 – 20 大巴 21.94 71 0
MT2 城市日前地 07:00 – 21:45 12 – 20 中巴 14.31 60 0
MT5 湖畔大廈

07:00 – 10:00
15:00 – 21:00
(星期六、日及強制性假日停駛)

8 – 12 中巴 15.53 64 0
N4 工業園街、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 00:00 – 06:00 20 中巴 3.20 1 18

二、⋯⋯

第九條

路線行程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行程如下:

路線編號 方向 行程
1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青洲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海邊街、巴素打爾古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巴素打爾古街、沙梨頭海邊街、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新街、飛喇士街、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青洲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3 關閘總站→外港碼頭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海邊街、巴素打爾古街、新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外港碼頭→關閘總站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約翰四世大馬路、殷皇子大馬路、新馬路、巴素打爾古街、沙梨頭海邊街、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3A 關閘總站→司打口總站 關閘廣場、看台街、菜園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新馬路、火船頭街
司打口總站→關閘總站 火船頭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馬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
3X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海邊街、新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殷皇子大馬路、新馬路、沙梨頭海邊街、林茂海邊大馬路、船澳街、筷子基北街、沙梨頭北街、何賢紳士大馬路、關閘廣場
8 工業園街→回力 工業園街、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高士德大馬路、亞利鴉架街、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友誼巷、海港街
回力→工業園街 海港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馬六甲街、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友誼大馬路、廣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水坑尾街、荷蘭園大馬路、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士多鳥拜斯大馬路、高偉樂街、西墳馬路、鏡湖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工業園街
8A   工業園街、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雅廉訪大馬路、賈伯樂提督街、羅利老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沙欄仔街、連勝街、鏡湖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工業園街
10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關閘廣場、祐漢新村第一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約翰四世大馬路、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10A 媽閣總站→外港碼頭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宋玉生廣場、孫逸仙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外港碼頭→媽閣總站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10B   關閘廣場、看台街、市場街、永康街、黑沙環第五街、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友誼巷、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市場街、祐漢新村第六街、拱形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10X 關閘總站→亞馬喇前地 關閘廣場、祐漢新村第一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亞馬喇前地
11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地堡街、奧林匹克大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徐日昇寅公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18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關閘廣場、市場街、菜園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新雅馬路、亞馬喇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殷皇子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卑第巷、風順堂街、高樓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營地大街、十月初五日街、沙欄仔街、連勝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美副將大馬路、馬交石炮台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馬場東大馬路、市場街、祐漢新村第六街、拱形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21A 媽閣總站→九澳油庫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蓮花圓形地、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石排灣馬路、聯生圓形地、田畔街、竹灣馬路、新黑沙馬路、黑沙馬路、九澳堤壩馬路、九澳聖母馬路
九澳油庫→媽閣總站 九澳聖母馬路、九澳堤壩馬路、黑沙馬路、新黑沙馬路、竹灣馬路、田畔街、聯生圓形地、石排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23   青洲上街、工業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高美士街、宋玉生廣場、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立法會前地、西灣湖廣場、何鴻燊博士大馬路、燒灰爐口、南灣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宋玉生廣場、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高士德大馬路、沙梨頭南街、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27   青洲上街、工業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李寶椿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看台街、菜園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永定街、祐漢新村第一街、拱形馬路、青洲大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鴨涌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28A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地堡街、奧林匹克大馬路、柯維納馬路、奧林匹克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28B   青洲上街、工業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台山中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卑第巷、風順堂街、高樓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民國大馬路、燒灰爐口、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賈羅布大馬路、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28BX   青洲上街、工業園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台山中街、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30   李寶椿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市場街、黑沙環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大橋、高勵雅馬路、美副將馬路、運動場圓形地、柯維納馬路、廣東大馬路、宋玉生博士圓形地、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奧林匹克大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友誼大橋、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市場街、長壽大馬路、中心街、菜園路、馬場東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何賢紳士大馬路、李寶椿街
30X   李寶椿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馬場北大馬路、友誼大橋、高勵雅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柯維納馬路、廣東大馬路、哥英布拉街、基馬拉斯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北京街、宋玉生廣場、孫逸仙大馬路、友誼大馬路、馬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何賢紳士大馬路、李寶椿街
31   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
35   蘇利安圓形地、海洋花園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湖畔大廈、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機場大馬路、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機場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基馬拉斯大馬路、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盧廉若馬路、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
36   蘇利安圓形地、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廣東大馬路、哥英布拉街、基馬拉斯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北安大馬路、氹仔客運碼頭、偉龍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基馬拉斯大馬路、成都街、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
50 亞馬喇前地→路環市區 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霍英東博士大馬路、體育館大馬路、蓮花路、蓮花圓形地、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石排灣圓形地、和諧廣場、蝴蝶谷大馬路、樂居大馬路、和諧大馬路、石排灣馬路、聯生圓形地、田畔街、恩尼斯總統前地
路環市區→亞馬喇前地 恩尼斯總統前地、石排灣馬路、和諧大馬路、樂居大馬路、蝴蝶谷大馬路、和諧廣場、石排灣圓形地、路氹連貫公路、蓮花路、蓮花圓形地、蓮花路、體育館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
50X 亞馬喇前地→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飛機場圓形地、機場大馬路、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亞馬喇前地 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機場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
55   蝴蝶谷大馬路、和諧廣場、石排灣馬路、蓮花海濱大馬路、東亞運大馬路、西灣大橋、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司打口、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西灣大橋、東亞運大馬路、蓮花海濱大馬路、石排灣馬路、和諧廣場、蝴蝶谷大馬路
59 聯生工業邨→關閘總站 聯生工業邨、石排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蓮花路、機場大馬路、偉龍馬路、北安大馬路、友誼大橋、友誼橋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
關閘總站→聯生工業邨 關閘廣場、馬場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友誼大橋、北安大馬路、偉龍馬路、機場大馬路、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石排灣馬路、聯生圓形地、聯生工業邨
71 澳門大學總站→亞馬喇前地 暢運大馬路、科研東街、凱旋大馬路、強身大馬路、凱旋大馬路、明德大馬路、大學大馬路、橫琴河底隧道、蓮花海濱大馬路、東亞運大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
亞馬喇前地→澳門大學總站 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海洋花園大馬路、東亞運大馬路、蓮花海濱大馬路、橫琴河底隧道、大學大馬路、明德大馬路、凱旋大馬路、強身大馬路、凱旋大馬路、暢運大馬路
H1   若憲馬路、加思欄後新馬路、加思欄馬路、白頭馬路、得勝斜路、得勝馬路、東望洋斜巷、東望洋街、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賈羅布大馬路、加思欄馬路、白頭馬路、得勝斜路、東望洋斜巷、若憲馬路
MT1   城市日前地、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氹仔客運碼頭、偉龍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奧林匹克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
MT2   城市日前地、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基馬拉斯大馬路、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
MT5   湖畔大廈、美副將馬路、亞利雅架圓形地、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基馬拉斯大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基馬拉斯大馬路、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蘇利安圓形地、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蘇利安圓形地、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基馬拉斯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圓形地、孫逸仙博士大馬路、亞利雅架圓形地、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
N4 工業園街→沙梨頭北街/ 筷子基北灣 工業園街、青洲河邊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沙梨頭北街
沙梨頭北街/筷子基北灣→工業園街 沙梨頭北街、何賢紳士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工業園街

二、⋯⋯

第十條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一、營運公司在2014年的營運期內,所營路線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如下:

(一)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566,509.41公里;

(二)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563,626公里;

(三)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823,197.72公里;

(四)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9,437.69公里;

(五)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7,003.04公里;

(六)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2,672.48公里。

二、⋯⋯

三、⋯⋯

四、監察實體將於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各營運期的上一年5月31日或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各對應營運期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該通知須指出對應營運期預計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及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附件三

營運服務

第二條

票款的收集及核算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倘出現緊急調度原因而需要使用同一營運車輛經營超過一條路線服務,而轉線時間不足四小時,可豁免更換空錢箱,但提交報表時必須附同合理證明。

七、上款所指的豁免,並不包括附件一第七條(二十)項及(三十二)項所指路線,以及2017年7月1日後新增的路線。

八、原第六款。

九、原第七款。

十、原第八款。

十一、原第九款。

十二、原第十款。

十三、原第十一款。

附件四

營運車輛

第一條

營運車輛的基本要求

一、⋯⋯

二、⋯⋯

三、營運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所購置屬首次登記的營運車輛,須符合歐盟四期或更嚴謹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而自2017年7月1日起所購置屬首次登記的營運車輛,則須符合歐盟五期或更嚴謹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四、⋯⋯

五、營運公司須按照附件一的路線特徵所載明的車輛類型配置足夠的營運車輛,當中包括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後備車輛供臨時調度所需,但特大巴除外。

六、⋯⋯

七、⋯⋯

八、⋯⋯

第三條

營運車輛設備的基本要求

一、⋯⋯

二、⋯⋯

三、營運公司須在靠近車門處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設立最少四個專用座位,並在顯眼處加以標識,包括在椅背上印上有關圖文,及採用與一般座椅有別的顏色。

四、⋯⋯

五、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提供的任何有利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設備,尤其須負責於新購置的營運車輛內預先收藏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所需管線和安裝相關設備,包括衛星導航系統天線、輕觸式顯示屏及車載主機等。

六、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車載主機的衛星導航系統天線須安裝於營運車輛車頂,輕觸式顯示屏須安裝於司機座位前方容易操控及查看的位置,車載主機須與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連線。

七、⋯⋯

八、⋯⋯

第十六條

營運車輛的檢查及操作

一、營運公司須於經營每一班次服務前,對營運車輛、設備及燃料作出檢查,並確保營運車輛及其設備在經營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尤其須確保向監察實體提供完整及正確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

二、營運公司須確保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處於正常運作狀態;倘於經營班次服務期間未能正常運作,須於完成該班次服務後作出更換,並須於緊接其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並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按照各所營路線的實際營運狀況,在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倘沒有按照實際營運狀況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須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四、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指定時間內,確保完整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已上傳至監察實體指定的數據收集系統;對於上呈數據過程存有異常時,須儘快聯絡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的相應供應商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倘該等監察資料數據存有異常,須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五、對於沒有就第二款至上款所出現的情況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的班次,以及欠缺完整及正確的衛星導航系統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的班次,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結算財政援助時將不予考慮。

附件五

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

第一條

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

一、各營運期總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Tt:t期總財政援助

Dte:t期e營運類型的財政援助(e=1時,代表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2時,代表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3時,代表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4時,代表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5時,代表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6時,代表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7時,代表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8時,代表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9時,代表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10時,代表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n:營運類型的數目,n=10

t:表示營運期,t=0為2014年的營運期,t=1為2015年的營運期,t=2為2016年的營運期,t=3為2017年上半年的營運期,t=4為2017年下半年的營運期,t=5為2018年的營運期

二、十種營運類型的各營運期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Dt:t期各營運類型的財政援助(十種營運類型,Dt1至Dt10的計算方法相同,因此,減免下標表示方式,使用Dt代替Dte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Bt:t期內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Ct:t期內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三、按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t=0時,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t=4及t=5時,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t=1時,r1=r0

t>1且t<4時,rt按照下條計算

R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服務價值

t=0時,按照2014年的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r0),乘以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K0),計算的2014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分別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2014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合計為166,792,753,46澳門元

t=4時,按照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r4),乘以附件一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K4),計算的2017年下半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分別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2017年下半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合計為225,491,253.06澳門元

pt:t期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t=0時,透過對2012年及2013年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實際票款收入,按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並以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系數進行計算,所得出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t=1時,

t>1時且t<4,Pt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的計算方式計算

t=4及t=5時,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為:

pt:t期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P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票款收入預計值

t=0時,按照2014年的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P0),乘以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2014年的營運期票款收入預計值分別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2014年的營運期票款收入預計值合計為64,088,072.67澳門元

t=4時,按照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P4),乘以附件一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營運類型公里數(K4),計算的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的票款收入預計值分別為: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2017年下半年的營運期票款收入預計值合計為67,308,698.60澳門元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t:表示營運期,t=0為2014年的營運期,t=1為2015年的營運期,t=2為2016年的營運期,t=3為2017年上半年的營運期,t=4為2017年下半年的營運期,t=5為2018年的營運期

四、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Bt:t期內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zth:t期內取消h路線的公里數、減少h班次的公里數、縮短h路線的公里數、延長h路線的公里數、增加h班次的公里數;當公里數減少時,zth為負值,因此,Bt可為正數或負數

at:t期每公里平均財政援助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m: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的路線數量

五、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Ct:t期內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Cat:t期及t-1期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fti:t期及t-1期增加i路線的公里數

xti:t期及t-1期增加i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當按照合同第九條至第十條計算財政援助的預計金額時,此數值為零)

v:t期及t-1期增加路線的數量

Cbt:t-2期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gtj:t-2期增加j路線的公里數

otj:t-2期增加j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當按照合同第九條至第十條計算財政援助的預計金額時,此數值為零)

w:t-2期增加路線的數量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代入本款公式時,t=4視作t=3,t=5視作t=4)

第二條

財政援助的調整

t>1且t<4時,十種營運類型的服務價值及財政援助的調整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R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服務價值

P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票款收入預計值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pt:t期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u(t-2):t-2期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計算方式計算

q:表示統計指標的年期,q=0時為2013年統計指標的年期,q=1時為2014年統計指標的年期,如此類推;t=2時,q=0;t=3時,q=1;如此類推

G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q年度平均指數值

S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q年度平均薪酬(倘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沒有公佈年度平均數值,則按照已公佈的月份數值取其平均值)

F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q年度車用輕柴油平均售價

第三條

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及

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的計算方式

一、t>1且t<4時,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pte:t期e營運類型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L(t-2):t-2期實際票款收入

l(t-2):t-2期增加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

ye:e營運類型的系數(考慮到票款收入與營運車輛車型的關係,有關系數是按照2011年8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三間承判公司的各營運車輛車型的每公里服務單價,並以小巴為基礎作比例計算:y1=1.00、y2=1.30、y3=1.60、y4=1.00、y5=1.30、y6=1.60)

z(t-2)e:t-2期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z(t-2)e:t-2期增加路線的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二、t>1且t<4時,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u(t-2)e:t-2期e營運類型的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

U(t-2):按照附件八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的t-2期營運成本

Ye:e營運類型的系數(考慮到營運成本與各營運類型的關係,有關數值是按照2011年8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三間承判公司的各營運類型每公里服務單價,並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營運類型為基礎作比例計算:Y1=1.00、Y2=1.30、Y3=1.60、Y4=1.50、Y5=1.95、Y6=2.40)

Z(t-2)e:t-2期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附件六

營運資料

第二條

每日營運資料

營運公司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每日營運資料:

(一)於營運日完結後三日內,提交出車表及票款收集記錄;

(二)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出車表及首尾班車服務記錄;

(三)⋯⋯

附件七

會計準則

一、⋯⋯

二、⋯⋯

三、⋯⋯

四、⋯⋯

五、營運公司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提交的資料,監察實體可要求對營運公司的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營運公司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六、⋯⋯

附件八

規制成本指引

一、為着計算財政援助的效力,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的期間,營運公司的整體成本組成必須符合本附件的規定。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第二條

增加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10日簽署的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合同的公證合同附件一增加第十一條,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

2017年下半年及2018年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一、營運公司在2017下半年的營運期內,所營路線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如下:

(一)以柴油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1,808,130.39公里;

(二)以柴油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1,882,403.29公里;

(三)以柴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4,408,517.92公里;

(四)以柴油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6,812.05公里;

(五)以柴油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3,345.84公里;

(六)以柴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149,314.43公里;

(七)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0公里;

(八)以柴油特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0公里;

(九)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0公里;

(十)以天然氣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0公里。

二、除上款所指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外,監察實體將於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2017年下半年營運期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三、監察實體將於2017年8月31日或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2018年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該通知須指出2018年預計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及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第三條

合同其他條款

除現作出的修訂及增加內容外,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6月10日簽署的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合同的公證合同之所有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第四條

生效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陳玫瑰——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陳紫欣——原屬體育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少珍、梁錦堯、王志華、張梅、陳雙英及歐陽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督察的薪俸點42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伍志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特級技術輔導員吳淑賢及江花地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龔澳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4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何頴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周詠珊——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蔡淑紅及Priscila do Espirito Santo Dias——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李燕琳——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吳瀚星及黃偉雄——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麥長雯,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a)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二款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獲批給短期無薪假,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馬崇光,獲批准接續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林凱濤、曾麗雅、徐紫欣、區敏華及梁浩文­——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評核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四、第五、第七、第八及第十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麥恆珍——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Elsa do Rosário Rodrigues Merca de Figueiredo,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慧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就業統計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郭華新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戴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終止。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淑卿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345點,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200,000.00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7,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1,550,000.00
01 02 10 00 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15,000.00
01 02 10 00 07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15,000.00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600,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2,500,000.00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10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500,000.00
02 03 02 01 00 電費 36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969,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240,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4,443,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20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7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1,336,500.00
04 01 05 00 19 澳門歐洲研究學會 60,000.00
04 03 00 00 01 企業 261,500.00
07 03 00 00 00 樓宇 10,000,000.00
07 10 00 00 07 版權 10,000.00
07 10 00 00 08 傢具 200,000.0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50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560,000.00
總額 18,348,500.00 18,348,500.00

* 新項目

———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劉關華,吳愛華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乃富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長全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8692頁之批示摘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 Idalete Célia Dias, intérprete-tradutora assessora…"

應改為:“… Idalete Célia Dias, intérprete-tradutora chefe…"。

———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張少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90/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69961李紹能,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倩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雷雲龍及黃燦榮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1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婉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40點。

———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消 防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鄺錦成擔任本局燃料安全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梁細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朱永源及林梓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永光及黎輝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鄭秀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德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董泳欣,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謝詠詩及黃嘉欣,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桂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健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聶麗欣及許重子,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鄭倩敏,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歐嘉雯、馮小環、何美雪、易珊珊、李嘉琪、劉潤南、梁宏安、吳佩瑩、杜雪盈、黃運池及梁興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海丹、何安娜、李夏翡、黃劍丹、黃佩儀、李松生、甘麗珊、李靜儀、Viegas, Nelson Monteiro、何嘉盈及譚健豪,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詩敏,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劉百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陸妙潔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寶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紀雪君、梁仲娟、龔進蘭、黃柳霞、胡春容、賴秀英、吳家進、林海婷、鍾燕玲及徐小琼,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程燕卿,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有娣、鍾利芬、殷倩卿、楊五妹、李鎮成、鄧金誠、梁浩榮及黎佩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婉筠、范嘉惠、徐玉芬、林肇芳、葉桂株、周佩儀、寧桂英、黃少清、陳麗明、任小麗、賈秀英、鄧向陽、陸雪環及彭子桐,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馬永健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麥嘉威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龍擎峰,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慧珊、林立、卓美欣、梁嘉敏及宋悅,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嘉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古日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蘇嘉雯及黃群萃,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杜家輝及黃永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張少梅,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潘詠珊,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黎璧瑩,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De Almeida da Silva, Simao Jose,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李永光,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雪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淑英,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彩勤,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馬柏芝,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頴恩,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建源,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寶珍、廖翠玲及黃恩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頴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桂花、鄭婉鈴及勞佩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家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淑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蔡頴霖,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騰輝,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俊豪、陳俊文、陳健業、陳麗明、楊俊杰、林嘉兒、吳嘉璐及譚嘉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歐淑芳、梁家祺、黃亞發、駱乾斌及袁景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黎仕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潭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李皓盈、伍潔瑜及林詠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董偉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柳云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穎彤,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麗詩、林凱英、呂麗娜、吳潔冰及梁雅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何永輝、梁少明、朱翠貞、梁志昂、何淑華及黃麗霞,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周小清,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麗菁及羅綺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穎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鄭順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賴佩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麥惠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勞麗琼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Cristopher Aaron Dela Cerna Baldovino及馮偉業——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60、E-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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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德蕾——應其要求,中止第M-21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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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東——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27。

———

許可准照第AL-0187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布魯塞爾街245號南岸花園地下I座之原中文名稱為ZBT美容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ZBT Centro de Medicina Estetica更改中文名稱為ZBT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ZBT,及增加英文名稱為ZBT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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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百球——應其要求,取消第M-198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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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歐綺霞——應其要求,中止第E-01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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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取消阮美珍第E-2592號、盧兆謙第E-2593號及陳君麗第E-25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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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勞嘉敏第M-18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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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118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346號南岸花園地下AE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登其爾光學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MED Clin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天宇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Skyco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Skyco,所有權轉移至天宇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施督憲正街102號泉滿軒地下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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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4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8樓B座之卓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ife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Cheok I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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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16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1樓D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程氏皮膚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Dr. Cheng’s Dermatology Medical Centre更改中文名稱為程氏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Dr. Cheng’s Medical Centre,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r. 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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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31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R16之原中文名稱為至佳醫學美容中心,英文名稱為Perfect Medical Beauty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珈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Ka Ieng Medical Center,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Ka I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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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雅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9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座)地下CH座,持牌人為睿灝蘊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關閘廣場315號李秉倫大廈第1座2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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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楊鳳珠及李麗華,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批示:

周婉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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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曹偉妍在本局澳門樂團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楊雅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梁慧琳及梁倩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趙家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陳綺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許文輝、陳樂瑜及蕭潔銘——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小英、蔡貴蓮及陳慧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燕星——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善同及鄧少芬——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成績名單中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敏娜、李嘉慧及Joana Bañares Cervantes Nogueir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安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李銳及林雪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主任翻譯員羅錫養,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首席高級技術員蔡健龍及林繼垣,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唐重、余國及何卓鋒,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等高級技術員陳詠欣及盧志堅,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郭妙瑜、劉善渝及譚亦峰,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陳淑儀,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一等技術輔導員蕭建生、吳詩婷、張應勤、朱炳輝及關世濠,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玉萍,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月媚,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一等公關督導員吳志榮,轉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吳慧敏及古麗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蔡秋芳、李昭韻、趙淑玲、陳美娟、郭依妮、凌穎芳、游嘉敏、陳志成、方君玲、王家傑、王冠慈及劉子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第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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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炳輝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黎明智,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准 照 摘 錄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新名門海鮮火鍋酒家”,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San Meng Mun Fondue de Marisco”和英文名稱為“New Meng Mun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獲發第0646/2016號牌照,持牌人為“新名門海鮮火鍋酒家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San Meng Mun Fondue de Marisc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Meng Mun Seafood Hot Pot Restaurant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632-640號御景灣地下及一樓I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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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福臨氹仔漁村”,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Tam Chai Yu Chun da Felicidade”和英文名稱為“Opulence Taipa Fishing Village”,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第0675/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福臨氹仔漁村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Opulence Taipa Fishing Villag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Opulence Taipa Fishing Village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柯維納馬路之土地-地段2,“澳門羅斯福酒店”二樓。

———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25度酒吧”,葡文名稱為“25 Graus, Hambúrguer e Bar”和英文名稱為“25 Degrees, Burger and Liquor Bar”,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第0659/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羅斯福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Hotel Roosevelt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Roosevelt Macau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柯維納馬路之土地-地段2,“澳門羅斯福酒店”一樓。

———

五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澳門羅斯福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Roosevelt Macau”和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Roosevelt”,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第0661/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羅斯福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Hotel Roosevelt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Roosevelt Macau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柯維納馬路之土地-地段2。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卡薩羅斯福餐廳”,葡文名稱為“Casa Roosevelt”和英文名稱為“Casa Roosevelt”,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獲發第0660/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羅斯福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Hotel Roosevelt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Roosevelt Macau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鄰近柯維納馬路之土地-地段2,“澳門羅斯福酒店”三樓。

———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澳門路屋”,葡文名稱為“Casa de Rua de Macau”和英文名稱為“The Roadhouse Macau”,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獲發第0651/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愛美高投資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Avag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Avago Investment Corporation”。場所位於氹仔島南部遊艇碼頭鄰近西堤圓形地,百老匯酒店配套大樓(一)地面層。

聲 明

Shirley Maria Sousa,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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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吳五妹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麗珍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胡鳳,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董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黃健斌、李焯輝及陳惠貞,第一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李敏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瑞儀,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劉唯客,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黃慧琳,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 批示:

應李世澤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予以解 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 批示:

應李亞士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 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謝佩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馮啟莊及李潔霏,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及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李碧茜、曾小芮、阮燕媚及黃浩廉,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黃金鳳,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周莫艷卿,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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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祉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Manuela Mendes Rodrigues,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Nuno Miguel Ribeiro Che da Paz,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容家宏,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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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黃志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黃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蔡樺娟及黃健飛,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及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任麗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永安及黎慧明,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傅婉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陳若蘭及陳藹儀,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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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陸德林、陳頴敏、吳詠妍、劉燁晉、郭永佳、郭有芬、李轉華、范思源及冼瑞珍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戴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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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七年度旅遊基金第二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5 00 00 出席費 51,5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396,000.00
02 01 01 00 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2,500,000.00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38,300.00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1,20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151,4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470,000.0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5,670,0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100,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10,580,000.00
02 03 05 03 01 通訊 235,000.00
02 03 05 03 02 其他 1,727,5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2,05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298,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4,794,3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5,196,2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497,000.00
02 03 08 00 99 其他 340,000.0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0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00,000.00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61,5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150,000.00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20,000.00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140,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263,000.00
05 03 00 00 01 稅捐及稅項的返還 60,00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100.00
總額 18,594,900.00 18,594,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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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方丹妮,柯超航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藹苓在本基金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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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文 化 遺 產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以及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與本委員會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梁鳳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蘇雅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劉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楊倩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Arquimino Fernandes da Silva Chan——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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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 蔡志雄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曦及陳沛強,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周勇及何秀民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家明及伍家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三之合格應考人鄺建業、李有德及麥頌揚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何惠玲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Maria da Graça Freire Machado及Maria Paula Marques Sodré Aguiar,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鄭文營及岑任平,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及六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何耀榮,本局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素娜、麥潔茵、陸惠婷及黃紹東,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葉江福、陳良發、李輝明、廖遠婷及梁建邦,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盧詩敏,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伍慧盈及占美珍,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泳榆、張志豪、程美瑩、吳惠娟、陳嬋娟、李惠芝及余春鳳,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余慧明,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慧,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一七年八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永光為本局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伍家濠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耀堅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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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卓榮、陳穎琪及許旭懿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吳玉麟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劍南及梁智威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歐永康、李世澤及王賢達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蔡南南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蔡燕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雪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何敏思,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靜怡、黃章懷及吳可欣,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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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泫渟、陳嘉欣及方振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史黛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楊才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桂芬——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馮偉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深智,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羅顏枝及羅美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垚及譚嘉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錦就,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陳巧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張偉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葉挺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20點;

黃浩文,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李思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何智聰,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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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應李文揚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劉永華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的薪俸點340點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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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偉光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高麗芬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以及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名單,確定委任下列人員相應之職級,自任用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獨一名投考人:徐健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獨一名投考人:李世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排行第一至第五名的投考人:冼庭芳、邱強、林紫薇、鄧燕珊及金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下列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慧蓮、郭健文及黃志聰,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梁治成,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譚偉傑、馮元慶、謝春雯、陳府利及韓寶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張錫賢、張茵、譚淑嫻、易啟能、張羽、劉銳熊、楊澤鈞、朱江、甄艷芬及高少萍,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鄭慧明、陳梅源、張曉文、卓成華、楊健敏、施雅莉、曹景峰、岑志亮、關志榮、溫展鵬、羅玉清、黃鴻發、馮嘉恩、譚慧聰、鄧翠賢、李家立及鍾燕珠,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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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漁 業 發 展 及 援 助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9 禮品 1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20,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30,000.00
總額 30,000.00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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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代局長 曹賜德——委員: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鄧應銓,海事及水務局財政處處長 蕭錦明,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羨虹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鍾慧璇及陳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鄺偉卓,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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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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