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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終止莫苑梨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的職務。
二、委任關治平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和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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