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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國際便利海上旅行和運輸會議於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在倫敦通過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下稱“公約”)(英文縮寫為“FAL”)的締約國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了公約加入書,並於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產生效力;
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於一九七三年通過了對公約第七條的修正案;
一九六九年、一九七七年及一九八六年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通過了對公約附件的修正案;
國際海事組織便利委員會分別透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第FAL.1(17)號決議、一九九零年五月三日第FAL.2(19)號決議、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第FAL.3(21)號決議、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FAL.4(22)號決議、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第FAL.5(24)號決議、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第FAL.6(27)號決議及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第FAL.7(29)號決議,再次通過了對經修正公約附件的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覆照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有關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並確認該通知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產生效力;
國際海事組織便利委員會再次分別透過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第FAL.8(32)號決議及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第FAL.10(35)號決議,通過了對經修正公約附件的修正案。根據公約第七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修正案分別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五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由於公約及其修正案的正式文本至今未曾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為了法律效力,所公佈的中文綜合文本不影響對有關規定的正式文本的查閱。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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