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一帶一路文化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1/2017。

澳門一帶一路文化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一帶一路文化交流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響應國家“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秉承共商、共用、共建原則,基於和平合作、互利共贏的絲路理念,在“一國兩制”下,結合澳門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臺”的發展規劃,發揮澳門地緣優勢及平臺作用,以文化交流為紐帶和橋樑,以開展各類主題活動為載體,內聯外引,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共同推動中華文化的交流互動與對外傳播,協力講好中國故事和澳門故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V。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於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事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任務與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主要任務與職責

一、促進澳門與內地“一帶一路”沿線城市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發展。

二、促進兩岸四地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發展。

三、促進內地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發展。

行動方式:著力從價值、理念、主體、載體、平臺、溝通管道和保障機制等範疇,開展“一帶一路”的理論探討和相關研究。

四、為本會成員提供信息及諮詢服務;舉辦研討會、論證會、推介會、展覽會。

五、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尚音音樂藝術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4/2017。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尚音音樂藝術交流會,中文簡稱為:尚藝會。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二、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73號廣福祥花園地下K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舉辦各類藝術及音樂培訓課程,培養澳門青少年對學習藝術的興趣,及自我增值的觀念。

二、提高本澳社會文化素質,組織各類音樂聚會及表演活動,營造社會和諧歡樂氣氛,提升整體社區的音樂及藝術表演和欣賞水平。

第三條

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第六條

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將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違反及懲罰制度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之選舉、任期及空缺

一、選舉是透過候選人名單為之,由享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選出。

二、候選人名單應詳細列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候選人名稱。

三、獲選名單之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五、填補空缺之候選人任期至該屆任期滿為止。

六、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的,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之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並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a)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成員人數最多為五人,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制訂本會的政策予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c)制訂及通過認為對本會有益及必需的內部規章;

d)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e)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予他人;

f)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g)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h)按本會需要,僱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及核數師;

i)領導及監察行政機構的工作;

j)通過名譽會員之任命。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b)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c)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d)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e)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f)本會章程、會員通則或法律所規定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三、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四、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其決議必須經本會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不妨礙《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婚姻服務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3/2017。

澳門婚姻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定名為“澳門婚姻服務行業協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一私人不牟利團體,且根據本章程予以規範。倘有遺漏之處,悉依本澳現行法例處理。

第三條——(期限及會址)

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195號龍園大廈地下Q座”,會址可由大會決定遷移。

第四條——(宗旨)

一、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履行社會責任。

二、本協會是從事婚姻服務的理論工作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澳性、群眾性、學術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三、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政策,崇尚和諧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文明健康的戀愛觀、婚姻家庭觀,規範婚姻服務行業的標準,倡導新婚俗,發揮聯繫政府與婚姻服務機構橋樑作用,促進婚介服務機構健康有序地發展,促進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類別及新會員之加入)

會員分為三類:

a)創會會員;

b)名譽會員;

c)會員。

(第一款)——經本會創辦人邀請參加創會會議,均為創會會員。

(第二款)——為本會作出貢獻者,經理事會決定給予有關榮譽者,均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的活動,但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三款)——凡是從事婚姻家庭理論研究和服務的合法機構和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同意,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退出及開除)

會員可在下列情況喪失其會員資格:

a)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作出退出聲明;

b)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被開除者;

c)欠交應繳費用,並經理事會同意,及書面通知受影響之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a)根據章程規定,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其它會員擔任會務及被選擔任會務;

c)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有利於本會之意見;

d)新會員在加入本會滿九十天後,依本會內部規章享用所有本會給予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其它福利或服務。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b)依期繳付入會費、定期會費及其它本會所定負擔或費用;

c)以各種方法作出有利於本會發展及聲譽的貢獻。

第九條——(罰則)

一、倘會員違反章程或內部守則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則根據理事會決議受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責備。

二、如會員屢次嚴重違反義務,會員大會可根據理事會建議決定開除有關會員之會籍。

三、如任何理事會成員有嚴重失職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失,由理事會或監事會動議罷免其職權,經會員大會投票決議,多於70%表決贊同,其職權必須實時被罷免。

四、各類會員,在任何情況下喪失其會員資格,其以前所繳交之各項費用一概不發還,並須交還所有證書,證章等文件。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機關。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組織及平常會議)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機關,由所有具完整權利之會員組成,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並至少提前十五天依法召集,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員可透過每年一次的平常會提出查詢會務進展及財務狀況,反映意見以達至提高和改善會務質素之目的。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特別會議)

如有需要,理事會可召開特別會議,並由理事長主持。

第十三條——(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均須經出席或獲書面授權出席者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當票數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決定票,理事長為大會主席。

第十四條——(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

a)通過及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其它成員;

c)訂定本會活動方針;

d)決定資產運用;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組織)

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但理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第十六條——(平常及特別會議)

理事會兩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倘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會議必需達理事會50%以上的人數出席。

第十七條——(決議的多數)

任何決議均須出席者絕對多數票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所投的票具決定性,理事長主持理事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位及選舉)

一、理事會成員數目為7人,其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婚戀顧問理事一人,文娛及康樂理事一人,推廣及組織理事一人。

二、理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得票最高者為理事長,其次為副理事長。其餘七人成為理事會成員,其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九條——(權限)

理事會有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確保會務之管理以及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

c)召集會員大會。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組織)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每隔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

第二十一條——(平常及特別會議)

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倘監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集特別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職位及選舉)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監事長不得連任兩屆以上。

第二十三條——(權限)

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定期審核財務之帳目;及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二十四條——(經費)

經費來源:政府資助、會員捐獻、收取會費。

本會章程於成立之日實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戲一格劇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戲一格劇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中文:一戲一格劇團;中文簡稱:一戲一格;

英文:Theatre Styles Theatre;英文簡稱:Theatre Styles。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號翡翠園二期10樓I室。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專業劇團,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戲劇藝術活動,為澳門戲劇人提供更多製作及演出機會,務求提升參與者的戲劇修養和藝術水平,令澳門的戲劇製作邁向專業水平,並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戲劇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戲劇文化藝術。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但可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但可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但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惟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如關於修改章程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得通過;如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八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七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十九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順德勒流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順德勒流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勒流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同心同德,團結鄉親,增進兩地文化交流,共創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陳樂巷4號B錦漢大廈地下C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屬籍貫順德勒流的澳門居民(包括繁衍的親屬)或在勒流曾工作生活壹年以上,又或贊同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旅澳鄉親,不分性別、年齡。通過申請入會手續,或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由理事會審核批准,交納一次性入會費(金額列於申請表)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但理事會有權接受和否決任何人員的入會申請,而無需解釋理由。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甲)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權利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3. 有權利出席本會的會員大會和會員活動,享受會員的一切禮遇和福利。

(乙)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

2. 支持本會工作,參與本會安排的活動,團結友愛,加深鄉親之間聯繫。

3. 交納一次性入會費(金額列於申請表)。

4. 接受所有會員自願捐贈款項和物品,數額不設上限,本會交回收據。

5. 會員如有不遵守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以及觸犯國際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觸犯澳門法例者,經由理事會議決,可即時開除其會籍。

6. 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者,對外不得使用本會的名義,之前已交或捐贈的所有款項和物資概不退還,並停止其享有本會的一切權利,之後在外一切華洋轇轕與本會無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甲)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乙)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丙)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丁)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壹名,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丁)組織籌募經費。

(戊)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根據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以理事長帶領,遵照本會的核心領導組決定開展工作。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秘書長負責整理會員大會之工作報告並執行日常一切會務工作。秘書長同時直系由核心領導管理。同時並設有人事部、財務部、福利部、公關部、康體部、婦女部、青年部、青年委員會等。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向本會組織架構提請增減各部門成員。

第十條——本會須受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任何兩名成員共同簽名約束、開立及調動銀行帳戶、提存現金、發出、簽署、承兌、開具和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和任何其他債權證券及簽署其他銀行文件,均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任何兩名成員共同簽名方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第一屆所有法人退任後聘任為創會會長。

第十二條——本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第二屆或以後的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每屆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甲)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和組織架構決議情況。

(乙)定期審查賬目。

(丙)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丁)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訂意見書,提交組織架構或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架構會議,當重大議案和任命議案在組織架構出現百分之三十的反對票時,觸發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組織架構例會每三個月一次,並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或調動。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首次召集會議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第十七條——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捐贈一次性會費及本會會員捐贈費用外,如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組織架構召開會議研究籌募方法。

第二十一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弦昊歌舞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弦昊歌舞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弦昊歌舞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豐富澳門市民文娛活動,推廣澳門文化,發揚中國文化,推廣廣東音樂,金曲,粵曲小調,歌舞陞平,為市民分享喜悅,改善生活素質,促進歌舞藝術發展携手向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泰興樓18樓BT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成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日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 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園景綠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園景綠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園景綠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園綠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Landscaping and Greening in Macao”,英文簡稱為“APLGM”,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加強本澳從事綠化工作單位及專業人員之聯繫;

(二)促進本澳與各鄰近地區的合作交流,並提高本地區人員之專業及技術水平;

(三)舉辦各項相關活動及展覽以推動綠色城市概念;

(四)為本地區綠化發展提供協助及作出貢獻;

(五)增進會員間之溝通和聯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鵝眉街4-6號怡景台大廈11樓F座,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entre Macau, a China e 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entre Macau, a China e 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em português, “澳門中國葡語國家電子競技體育會”, em chinês, e «Macau, 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Esports Association» em inglês,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MCPESA».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s seguintes objectivos:

1. Promover competições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entre Macau, a China e 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utilizando Macau como uma plataforma de ligação.

2. Promover 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via torneios locais e também online entre Macau, a China e 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3. Promover 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em Chinês e Português, formando comentadores desportivos nas duas línguas, assim como também treinadores desportivos e árbitros.

4. Convidar equipas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dos Países da Língua Portuguesa para competições e intercâmbio de experiências nos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em Macau ou na China e vice-versa.

Artigo 3.º

Sede

A Associação terá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os Colonos, n.º 7, Edifício Tim Fu, 4.º andar C, Macau.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A este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à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seus regulamentos internos.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vogais,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três vogais,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um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0.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ário Alberto Carion

Gaspar


私 人 公 證 員

MACAU

證 明 書

土地發展策略協會

«Associação da Estratégia de Desenvolvimento de Terras»

«Association for Strategy of Land Development»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4 de Junho de 2017, sob o número 8, do Maço 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Kuan Vai Lam (關偉霖 7070 0251 7207) e Gilberto José Gomes (高智濤 7559 2535 3447)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土地發展策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土地發展策略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Estratégia de Desenvolvimento de Terras”;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Strategy of Land Developme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為澳門境內不同的土地,按其實際情況,研究相關之發展策略;

(二)關注澳門境內土地的發展;

(三)對澳門與土地相關的法律進行研究,並就研究結果向社會和政府部門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本會會員與行政當局或其他公私實體進行協調及交流;

(五)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關注土地發展策略的人士,如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且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於大會上投票;

(三)享有選出及被選為本會機關之成員的權利;

(四)參加由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包括向本會的活動提出建議及批評、享有所有及任何有關之權利及由此而生之福利;

(五)在書面通知理事會的情況下,任何會員有權退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如下:

(一)尊重及遵守本章程及內部守則;

(二)尊重及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按時繳交入會費、年費及活動費;

(四)對本會的活動發展作出貢獻,以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五)保障本會的利益,並盡可能提供一切能使本會運作順利的援助和協助,以及維護本會的聲譽、良好名譽及利益。

第七條

(會費)

一、會費包括入會費及年費。

二、新會員須於註冊時繳交一項由會員大會通過的金額之費用,該費用即為入會費。

三、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繳交由會員大會設定之年度會費,有關會費亦得規定於每月繳付。

四、榮譽會員免除入會費之繳交,但須支付年度會費。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取消)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或給予警告: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本會的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人員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的一票具決定性。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批入會申請及取消會員資格;

(三)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四)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社團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及召開會員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序內或外代表本會;

(二)領導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本會之代表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理事會之會長或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及獲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或以上的人員組成,但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的一票具決定性。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會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三)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四)查核社團的財產。

第十八條

(顧問)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十九條

(財產及經費預算)

一、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活動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製,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修章及解散)

一、本會之修章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三、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其他規定)

本會得透過設定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得與本章程及澳門法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物料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Tecnologia de Materiais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Materials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3 de Julho de 2017, sob o número 7, do Maço 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Ma Io Leong (馬耀良 7456 5069 5328), Leong In Ha (梁燕霞 2733 3601 7209) e Teh Ka Lon (鄭嘉倫 6774 0857 024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澳門環保物料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物料科技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Tecnologia de Materiais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英文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ve Materials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帶動澳門環保物料使用之推廣;

2. 推動本澳行業內之交流,加強有關品質的監管力度;

3. 促進與澳門社會需求相符之環保物料品質監控標準之訂定;

4. 推動及監管環保塗料、清潔產品、石化能源及相關環保物料產品等對影響環境的重要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司庫)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章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及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Julho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e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太空科技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Tecnologia Espacial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四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 件:

澳門太空科技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Tecnologia Espacial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太空科技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a Tecnologia Espacial”,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Space Technolog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T座。

第三條——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宗旨為推廣太空科技之知識和文化,通過聯繫國內、澳門及國際間太空科技業界的機構團體、專家與學者,增進彼此之間的學術交流、瞭解及合作,從而提升太空科技實力,為澳門培養優秀人才和技術,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本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a)積極參加和組織各種太空科技展覽、競賽、研討會、講座及培訓課程等學術活動,以及建構太空科技知識教育網站和進行各種與太空科技知識和文化相關的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太空科技知識及文化的普及;

b)研究及收集國內、澳門及國際間與太空科技活動有關的資料,以及參與相關領域的學術刊物和著作的編輯出版工作;及

c)積極與國內、澳門及國際間太空科技機構團體、專家和學者聯繫,建立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國內、澳門及國際太空科技之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及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合作項目,提升國內、澳門及國際太空領域上的研究及教學水平,共同推進國內、澳門及國際間太空科技之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太空科學知識教育工作或太空科技研究工作的人士,或對太空科學領域擁有濃厚興趣的社會大眾,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並得到一名理事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取得本會各類的資訊和資源;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份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一. 創辦本會之創立人為本會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 凡任期屆滿之會長而不再角逐連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予永久會長之榮銜,永久會長無任期之限制。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七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八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二十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二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四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加任何一位理事聯簽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七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二條——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2/2017。

澳門機電工程師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十一條——一. (保持不變)

二. 本會機關之幹事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一屆,而當中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理事會秘書長、理事會財務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卸任後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需要在名片上分別保留前任會長、前任理事長、前任監事長名銜,保留期限為期一屆,而任期均為三年一屆。

三.(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 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人數為九至二十一人、需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全體成員以不記名的方式選出理事長團以及常務理事三名、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名;理事長團由三名(最多五名組成),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最多四名)。理事長團及常務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互選產生之後,並通知會員大會主席及監事會。因應會務運作需要,理事會成員如有需要重新選舉或罷免,按本會會章第三章第十二條內規定召開會員大會進行。

二至十. (保持不變)

第五章

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一.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時,該年度理事長必須起動「紀律委員會」及召集該委員會代表。

二. 「紀律委員會」之成員分別為該年度理事長及兩名理事會理事、會員大會幹事一名及監事會幹事一名組成。

三. 「紀律委員會」應忠實地對違反本會規章的會員之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及分析並對科處紀律處分作出建議,並將報告提交理事會。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德晉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德晉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德晉慈善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ak Chun”;

英文名為“Tak Chun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287號中福商業中心6樓F座。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凡屬本會之合格會員,皆有權: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及被選舉;

C)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E)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F)在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退出本會。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皆有義務:

A)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D)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E)不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

(會員之除名)

凡會員因嚴重違反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會員大會過半數通過,得將其會員資格除名。

第三章

第一部分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組織架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二部分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

(職能)

會員大會職權為:

A)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C)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二條

(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之召集)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三部分

理事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

(機關)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總幹事及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B)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C)直接向會員大會及會長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八條

(任期)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四部分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條

(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

D)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二十一條

(任期)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本會之財政

第二十二條

(經費)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A)會員交納之會費;

B)由各方的贊助捐款所設立之會務基金;

C)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D)任何來自澳門特區、區域或外國之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之定期或偶然性津貼及貢獻。

第五章

本會之約束

第二十三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簽名方式如下:

A)由會長一人簽名;由理事長一人簽名亦具同等效力;

B)由任一理事及一名總幹事二人共同簽名,但事前須經會員大會透過決議授予其權力時方生效力。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七章

解散

第二十五條

(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

(解散後經費)

本會解散後倘有之記名捐贈,將返還予捐贈人;倘有之不記名捐贈,將按本會成立之宗旨,捐贈予其他慈善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九章

會徽

第二十八條

(會徽)

以下徽章為本會之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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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養生武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養生武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養生武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Health-Maintaining Martial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各種形式(包括水、陸)活動推動本地武術運動發展,藉武術提高大眾身體機能,以達到強身健體,延年益壽的目的。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2樓A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本會提交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及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四、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均得連選連任。

四、正、副會長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

五、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會長權限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三、由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副會長或理事長行使。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議;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會務發展工作計劃、組織策劃各類會員活動;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三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議;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得連選連任;

四、監事會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監察各項會務進展;

(二)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定期審查賬目。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第十三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會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六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澳門地區從事建築行業相關的個人、企業單位或團體機構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牟利性的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20樓K-M座。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

2、支援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展和協助落實特區政府在建築範疇內的施政和改革;

3、凝聚建築界各方面力量,積極反映本澳企業訴求,維護本地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維持本澳建築業有序發展;

4、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推進本澳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5、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全面建設澳門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會之目標

1、加強本會會員之專業交流,提高其專業業務水平;

2、對本會會員以及本澳建築行業專業人員提供最先進、最全面的專業培訓,增強其專業技術能力,提高本澳建築行業專業水平;

3、組織並舉辦相關專業活動,加強本澳及境外建築同行的專業互動與交流,提高澳門建築業的國際水準與知名度;

4、通過設立並完成本會之使命,實現本會之宗旨與目標。

第三章

本會之使命

第六條——貫徹國家政策,發展與國家相關組織、行業協會在科技發展、專業技術、專業培訓、行業交流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在國家協會的帶領下,參與行業標準的編寫,共同築建全面、完善、符合地區建築發展特點的行業標準,促進澳門建築行業快、穩、好的發展。

第七條——經授權或委託,協助本澳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標準法規。組織實施行業統計、資質審核、達標評估等工作,推進行業管理,提升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能。

第八條——針對澳門建築業現有改革和發展的方針和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訴求和意願,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第九條——推行及發展與國家及鄰近地區在建築產業領域內的「產—學—研—用」合作。

第十條——發展與境外行業組織機構、企業的友好聯絡及工作交流,組織開展國際建築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澳門業界提供全球最新建築訊息,不斷提升建築行業素質和技術水準,並全方位向國際推展國家設計規範。

第十一條——開展學術交流,普及建築科技知識,組織項目研究與重要課題研討,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澳門建築文化及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二條——組織開展持續教育及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升建築業企業和建築從業員的專業素質。

第十三條——於組織機構中設立不同建築技術範疇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委員會、國家優質工程獎項遴選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為澳門建築行業不同領域提供專業的服務,使本會工作更具針對性、專業性,促進了澳門建築業的發展與推廣。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選出理事,理事推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且不多於19名,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且不多於99名。理事會從常務理事會中選出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多於15名且為單數。由會長委任秘書長一名,各職位任期為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由就職日起計。退任會長直接擔任榮譽會長,經會長、常務副會長或三名副會長聯合推薦,理事會可議決邀請業內有顯著貢獻及聲望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2、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負責主持會議。會員大會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

4、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章程,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

e)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通過,可解散本協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推選產生;

2、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解釋會章;

f)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g)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常務理事會的權限為:

a)理事會從常務理事會中選舉產生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等協會領導;

b)協會之重大決策需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與決議,且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常務理事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設監事長一名,監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常務理事會列席會議,需超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列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通過需超過半數以上列席人員的贊同票。

2、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本會之財產及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b)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審查協會工作是否符合章程規定,是否符合本澳建築行業的發展需要。

第十八條——秘書處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本會秘書處按照會長、常務副會長指令設立各委員會,並制定各委員會管理制度。委員會所有委員經理事會認可,委員會主席經秘書處推薦,並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委任。

1、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委員會:在澳門本土組織建築相關的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進修;

2、國家優質工程獎項遴選委員會:推薦澳門本土的優秀工程申請由國務院或國家部委認可的各類國家優質工程獎項,包括“中國鋼結構金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等。該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架構為:

a)不多於三分之一由國資委管理企業在澳註冊分支組成;

b)不多於三分之一由本澳專業社會團體組成;

c)其餘部份由秘書處推薦,經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委任。

3、顧問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著名行業專家、學者組成,為專業諮詢提供建議或解決方案,為本會及澳門建築行業出謀劃策;

4、專業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按照澳門建築的專屬行業劃分,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而成立,為提高澳門行業的整體專業技術水平以及推進設計、施工、質量保證的持續發展,包括但不限於:

a)建築標準與質量檢測認證專業委員會;

b)可持續發展建築與綠建材專業委員會;

c)建築裝飾與裝修專業委員會;

d)建築幕牆與雨幕專業委員會;

e)建築門窗專業委員會;

f)建築與都市防災專業委員會;

g)建築鋼結構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會員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有單位(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入會條件:

1、單位(或團體)會員

凡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從事建築行業相關活動的企業單位或團體,以及教育科研機構等,認同本會章程及使命,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或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

凡在澳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技術人員或取得國家建築業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及在建築行業取得一定聲望的專家,或經本會兩位以上理事推薦的從事建築行業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認同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一條——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

3、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4、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權利:會員有表决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並享有本會相關資料與福利;

2、會員義務: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展會務發展,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會員年費於每年二月一日之前繳交。

第二十三條——會員的管理

1、會員退會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3、會員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大會選舉

1、所有會員均可在會員大會上執行選舉權及投票權;

2、單位會員憑有效的公司(或團體)註冊證明及代表人授權證明投票,個人會員憑澳門身份證進行投票;

3、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的表决通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來自個人或企業的贊助、捐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並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作出修訂。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泉新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第五條——(E)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理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環獨木舟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路環獨木舟會

修改社團章程

條改路環獨木舟會章程,其修改內容如下:

路環獨木舟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獨木舟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Canoagem de Coloan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獨木舟運動和其他體育活動為主,並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雞公圍一號,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 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

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6

(Ramos gerais)

CRÉDITO

Patacas

DÉB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6

 

Pataca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Patacas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Gerente
Susanna Lei Victor Wu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No ano de 2016, a nossa empresa logrou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s resultados e o crescimento nos negócios atingiu as espectativas desejadas. A entrada na fase de ajusta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foi o factor determinante para os resultados obtidos. Com a afirmação e o apoio do Governo Central no ano passado para uma administração estável e a determinação de uma estratégia de desenvolvimento pluralístico e proporcional do Governo da RAEM, permanecemos optimistas em rela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da nossa empresa no futuro. No entanto, a concorrência do mercado e a informação da população em relação às reclamações conduziram ao abaixamento de pressão em determinados tipos de seguros patrimoniais. Felizmente, agarrámos o touro pelos cornos com uma gestão eficaz e o empenho profissional da nossa equipa.

A nossa empresa continuará a apostar na melhoria dos produtos, na diversificação das estratégias de marketing e na prestação dos serviços de qualidade aos clientes de Macau.

Finalmente, agradecemos a todos os clientes e parceiros pelo seu apoio e orientação.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Macau, aos 31 de Maio de 2017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directore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Referente 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Sucursal de um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incorporad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6,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0 de Abril de 2017,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6,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a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31 de Dezembro de 2016,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ros da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ros da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Chang Suet Yi,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aos 10 de Abril de 2017.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三二/九三/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合併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合併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董事長 副董事長
高繼勝 陳劍平

澳門,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號

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仝寅謹將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報告書及已審核之賬項呈覽。

業務報告書之概要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九月二十日第51/93/M號法令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核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設立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並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宣佈正式開業。本公司主要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財產之殘值處理及維修、接受承租人之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的租賃款、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外匯借款、經濟咨詢和擔保各項業務。展望二零一七年,我們將更加積極拓展業務,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及更優質的服務。

董事長
高繼勝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合稱「貴集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 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合併財務報表及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及 貴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合併及 貴公司的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 貴集團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 貴集團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合併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合併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合併及 貴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合併及 貴公司的的損益表、合併及 貴公司的權益變動表和合併及 貴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 貴集團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九號

獨任監事意見書

經審閱提交之二零一六年度資產負債表、帳目及年度報告,以及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發出的外部核數師報告,本監事認為所提交的帳目及文件適當地反映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狀況,及截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業務結果。

綜上所述,本監事同意通過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董事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莫子銘
註冊核數師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名單

根據本公司股東登記冊記錄,截止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本公司股份之股東如下:

股東名稱

持有股份數目

持有股份金額

高繼勝

554,600

55,460,000

LAND-G(澳門)集團有限公司

485,900

48,590,000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500

13,950,000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珠海萊茵能源裝備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100%

主要機關

股東大會

主席:高繼勝
秘書:潘宇軒

董事會

董事長:高繼勝
副董事長:陳劍平
董事:蔣威風
董事:高靖娜
董事:鄧永武

獨任監事:莫子銘(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常務副總經理:高靖娜

公司秘書:潘宇軒

董事長
高繼勝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Joaquim António Cruz
董事會
王祖興
勞達文

二零一六年業務報告

在銀保銷售渠道的支持下,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新造人壽保險業務持續發展。公司在二零一六年的業務營運錄得澳門幣6,200萬元毛保費收入。稅後盈利主要受市場利率起伏和精算估值假設的更新所牽引,錄得澳門幣1,230萬元。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的受託資產則增長至澳門幣18億元。

展望二零一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仍會持續整固,當中一些行業有望展現回穩的跡象。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將隨著本地人口對人壽保險的理解和需求增加而持續受到支持。公司將與銷售渠道緊密合作,致力發展及推廣新的產品,以迎合人壽保險及退休金客戶的需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王伯凌
委員 勞達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六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王祖興
  勞達文

二零一六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六年內錄得澳門幣3億960萬元毛保費收入。儘管本地經濟環境尚處於持續調整之中,本公司仍繼續對核保業務進行優化,並從強勁的投資表現中受惠。稅後盈利增長至澳門幣1,800萬元。

展望二零一七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預計仍會持續整固,當中一些行業有望展現回穩的跡象。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仍將受博彩業發展及政府基建等項目支持。公司將繼續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致力推廣迎合客戶及本地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潘榮輝  
委員 勞達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 (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六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紀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