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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4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莫苑梨;
委員:首席技術員李敏妍;
委員:二等技術員李淑美;
候補委員: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oaquim António Gomes Monteiro。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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