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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王勁秋以無償兼任方式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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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代表伍素萍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劉運嫦,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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