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99/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第四款修改如下:
“二、〔……〕
(一)〔……〕
(二)〔……〕
(三)〔……〕
(四)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一名代表;
(五)法務局局長或其指定的一名代表。
四、工作小組的行政及後勤支援由法務局提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戴建業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參與計劃的銀行機構簽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議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協議。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