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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黃樹森;(二)歐陽耀光;(三)覃伯德;(四)柯慶耀;(五)葉建華;(六)李廣志;(七)丁國;(八)陳家良;(九)羅華杰;(十)歐陽月勝;(十一)陳俊拔;(十二)黃珮琦;(十三)陳昭怡;(十四)蕭家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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