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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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