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黃連根(澳門)慈善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Wong Lin Kan (Macau) Caridade”;
英文名稱:“Wong Lin Kan (Macao)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麗街21號怡美大廈1樓D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是加強社會各界對慈善和公益的認識,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團結社區的文化公益和志願慈善團體,為澳門各界的公益事業服務,凝聚本澳慈善人事和各方力量,促進澳門與各地慈善團體的溝通與交流,積極推動澳門的慈善公益事業發展。
本會的經費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凡有意加入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三、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現行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並進行修改。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領導力學會」,英文名稱為「Youth Leadership Institute of Macau」,英文簡稱“YLIM”,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之自治組織,為澳門及其周邊地區青年領導力研究領域內的專業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合澳門及其他地區專業人士,促進學術研究、資訊交流及鼓勵實踐,從而對全球青年領導力研究專業發展和水準之提高作出貢獻。宗旨如下:
(一)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致力拓展和提高研究青年領導力專業之工作;
(三)加強國際及本地在青年領導力研究領域的專業合作,促進與發展青年領導力相關工作。
(四)推動領導力、特別是青年領導力研究;構建領導力、特別是青年領導力交流活動;舉辦會議、講座、“澳門領導力論壇”及“澳門青年領導力論壇”等品牌活動。
(五)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本會設於澳門漁翁街亨達大廈三樓Y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凡符合本會之辦會宗旨,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同意及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二)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一、會員如不履行第五條二款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監事會決定提請會員大會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召開日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總數為單數,並由主席主持工作。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須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必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2、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3、監事會一致通過。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六)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其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三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
二、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制定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三、理事會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帳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三、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四、監事會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會費、會員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捐贈及政府資助等。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及維持本會正常運營所需資金所構成。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會員大會處理。
三、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定名為“筷子基宏開大廈業主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聯誼會”。
(二)“本聯誼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252號宏開大廈第九座九樓D室。
本聯誼會之宗旨為:
(一)推動本大廈之業主參與有益身心的文娛康樂活動,目的使各業主們能身心康泰。
(二)推動各業主們共同參與環保綠色出行活動,以提升各業主們的公民素質。
(三)盡力創設、更新康樂活動之類別,目的使各業主們能參與具素質的活動。
(四)盡力地為各業主們爭取政府所推廣的各項活動的參與機會。
(五)本聯誼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一)所有本大廈之業主均可加入本聯誼會成為會員。
(二)本大廈之業主得依法授權單位之居住人或單位承租人代行其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聯誼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聯誼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聯誼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聯誼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聯誼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可能的政府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7號第2號文件第6至11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定名為“滙業中小企培訓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Formação de PME Delta Ásia”,英文名稱為“Delta Asia SME Training Institute”。
二、本學會設於澳門崗頂前地滙業銀行行政中心。經理事會批准,本學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一、本學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澳門各界人士持續進修及終身持續學習的精神﹔
2. 協助澳門各界就業人士提高其專業知識水平﹔
3. 關注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及青少年學生的培養,啟導/培訓年青人辨認職業發展路向,以融入社會﹔
4. 與政府機關、教育團體及其他非牟利團體/機構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學會宗旨的各種不同類型的培訓發展課程。
二、本學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的日期起開始運作。
一、本學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凡認同本學會宗旨及遵守本學會之章程的企業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二、所有會員在本學會均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三、本學會可邀請專業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會員(包括所有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均可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達權(企業會員可指派一名內部人員代表其企業出席會員大會,亦賦予發言權及表達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培訓/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四、退會權。
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一、遵守本學會會章及內部守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聲譽及權益;
三、支持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培訓/活動;
四、按時繳交會費(如適用);
五、如企業或團體資料更改,應及時通知本學會;
六、有關法律、本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所載其他義務。
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1. 以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經理事會批准;
2.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外,欠繳相關會費一年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繳費通知後仍不予理會或拒絕繳交所欠費用者;
3. 經理事會決定,任何會員因其行為有損本學會聲譽及形象可被取消會員資格,此決定需經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在會上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二、可根據情況決定暫停該會員的會員權利不超過兩年以代替開除該會員資格。
一、本學會之組織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接替。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學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學會的政策、培訓活動方針及對其他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二、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
三、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會員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六、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需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七、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票通過。
八、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九、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由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十、解散本會的決議,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決議通過。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最少三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互選產生。其餘之理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三、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出缺時由副理事長代表。
四、理事長同時為本會會長,副理事長同時為本會副會長。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學會的營運策略與目標;
二、維持及檢討學會的教學質素;
三、按學會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專責委員會或小組,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學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議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六、審批入會申請;
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八、制定各項相關費用;
九、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權;
十、邀請專業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多數出席者贊成,方可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一、本學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副理事長或三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由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一、監事會為本學會的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其中選出一名成員擔任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學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學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學會名義對外發言。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多數出席者贊成,方可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一、本學會收入來自學會所舉辦之培訓活動,以及將來屬本學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學會接受政府、任何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學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學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培訓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與正本相符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一款——本社團名稱為「澳門養生水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Água Associação de Saúde Cultu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ealth and Water Culture Association」。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五)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普通會議,應理事長主動提出或超過半數其餘理事的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必須由理事長主持。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廣華新邨第四座9樓A;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里1號A鴻發大廈地庫,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三節第十八條第一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同時,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三章第四節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9 de Junho de 2017,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7,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do artigo 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Produções de Filmes e Televisão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影視制作文化協會 e, em inglês, Macau Film & Television Productions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os 336-342, Centro Comercial Cheng Feng, 8.º andar I, com o seguinte teor: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8樓I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Junho de 2017. — O Notário, Rui Sousa.
一、於澳門律師公會(下稱為「本公會」)註冊的律師及實習律師得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當著任何具有管轄權或審級權的機關、當局,或公共實體或私人實體進行律師的專有行為,及以受薪的自由職業制度方式行使訴訟委任或提供法律諮詢,但僅以註冊有效的情況為限。
二、僅限於提出書面法律意見的大學法學教學人員,不視為在從事律師業,故無需於本公會註冊。
三、由身為公務員的法學士在職務範圍內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無需在公共團體註冊。
四、未經註冊者,均不得自稱為律師。
一、從事律師業者,不得兼任任何減弱律師職業之獨立性及尊嚴的活動或職務,尤其是下列活動或職務:
a)澳門本身政府機關的據位人或成員及其顧問,以及該等機關辦公室的成員、公務員或合同服務人員,但立法會議員除外;
b)法院或檢察院的在職或代任司法官,及任何法院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c)市政機關的主席、副主席、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d)公共公證員、登記局局長及按有關的組織法規定的公證及登記機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e)任何公共機關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但教學人員除外;
f)武裝部隊或軍事化部隊的現役成員;
g)動產或不動產居間人及拍賣員;
h)因其性質或因特別法而被視為與從事律師業相牴觸,或透過合同要求職業求取者從事專職活動的任何其他活動或職務。
二、出任上述職務或從事上述活動,不論其委任名義、任用性質及種類、薪酬的方式,及一般情況下相關職務的法律制度為何,均視為屬於上款所指的不可兼任性情況。
三、不得兼任性不適用於已處於退休、休職、無薪長假或儲備人員狀況者。
一、凡處於退休、休職、無薪休假或儲備人員狀況的行政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如為律師時,不得在牽涉到與其相關之公共機關或行政機關的任何事務上從事律師業。
二、下列者不得履行訴訟委任:
a)立法會議員,僅在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訴訟上作為原告的情況為限;
b)市政委員,僅在市政廳於訴訟中為當事人的情況為限。
一、於「本公會」註冊,須同時兼備下列要件:
a)具澳門之大學的法學士學位或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承認的任何其他法學士學位者;
b)曾按本規章規定進行律師業實習,但不影響與來自其他法律體系之同類實體間互惠協議所達成協定的適用;
c)申請者以名譽承諾作書面聲明,以證明不存在從事該律師職業的不可兼任性;
d)申請者以名譽承諾作書面聲明,並遞交刑事紀錄證明書,以證明不存在第七條所指之註冊權利的其他限制。
二、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應根據本規章規定修讀一先修課程,以適應本地區法律制度,但不影響第十六條規定的適用。
一、註冊應向「本公會」理事會申請,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a)註冊申請書,其內須列出全名、在執業時將採用的簡名、所從事的職務及活動,以及職業住所;
b)畢業證書正本或認證繕本,或者證明已申領且已具備條件獲簽發畢業證書的文件,但後者僅以無畢業證書的情況為限;如前述之任一文件已存檔於「本公會」,則得豁免重新遞交;
c)實習律師工作證,但僅以曾接受按本規章規定經由「本公會」主辦的實習的情況為限;
d)最新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e)身份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f)按「本公會」定出的數目及規格的照片;
g)上條第一款c)及d)項所指的聲明書。
二、除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姓名外,申請人亦得以有別於原本所使用之官方語言的一種官方語言使用另一職業姓名;屬此情況時,須經「本公會」核准。
三、如簡名及根據上款規定所選定的姓名與另一先前已申請或註冊的姓名相同或可產生混淆時,或所選定之姓名違反有關接受律師職業姓名規則時,不獲接納。
四、第二十三條a)及b)項所指的申請人,在遞交註冊申請書時,須附同給與其豁免實習的資格證明文件;屬此情況時,第一款b)及c)項的規定不適用之。
五、理事會得要求申請人附交其認為必須的補充資料,以查核其資格、品德及不可兼任性等情況。
六、註冊須繳交費用,其金額由「本公會」訂定。
七、申請經由「本公會」理事會核准,方視為已註冊,並為著所有效力,核准日視為在「本公會」的註冊日,且有關的年資由該日起算。
一、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且曾根據與其他法律體系之同類實體簽定的互惠協議規定,接受獲「本公會」承認的實習的法學士,得即時申請臨時註冊為律師,但須接受符合經適當配合後的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要件的導師的指導。
二、上條之規定適用於臨時註冊程序,而每一名申請人亦應附上導師表示接受且負起一切法定義務的聲明書,或申請為其委任一導師。
三、臨時註冊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否則註冊將會被註銷,而在此臨時註冊期間,律師具有經適當配合後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款除外)、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實習律師的權限及義務。
四、為著第二十七條第二款a)項和b)項及第六款規定之效力,臨時註冊之律師應參與十宗訴訟程序或列席二十次任何性質之訴訟程序的審判聽證,每參與一宗訴訟程序等同於列席兩次審判聽證。
五、為作確定註冊之目的,導師須就律師所從事的活動制定簡要報告書,並須以列明理據的方式總結該律師是否適應澳門的法律制度。
六、臨時註冊律師的職業住所即為其導師的職業住所。
一、下列者不得註冊:
a)不具備從事律師職業的道德品行者,尤其被裁定觸犯任何嚴重損人名譽的犯罪者;
b)不完全享有民事權利者;
c)經確定判決,被宣告為無能力管理人及財產者;
d)處於不得兼任情況者或禁止從事律師業執業者;
e)因欠缺道德品行而透過紀律程序被解任、勒令退休或處於休職的司法官或公務員;
f)不具備在澳門從事律師業所要求的專業資格者。
二、欠缺道德品行須經專有程序證明,而經作適當配合後的紀律程序步驟適用於該專有程序。
三、僅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方得透過決議宣告欠缺道德品行,但相關決議須獲得該委員會所有成員三份之二的贊同票。
四、曾被刑事判罪但權利已獲恢復者,得於判罪之日五年後申請註冊。
五、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中,僅在透過預先調查聽並取申請人的意見後,證實申請人最近三年的行為顯著得體,且確信其道德狀況的已完全恢復的情況下,申請才可獲批准。
一、遇有下列情況,須在註冊上作附註:
a)註冊的中止及其解除,但均須指明引致中止或解除中止的事實;
b)註冊的取消,但須指明引致取消註冊的事實;
c)任何確定的紀律處分;
d)律師在「本公會」出任或曾出任的職務;
e)職業住所的遷移及其他可影響註冊的事實,且需在三十日內將該等事實通知「本公會」。
二、取自註冊的證明不載有紀律處分的附註,但經有關註冊的律師本人申請或所作用途要求載有全部資料者除外。
一、經註冊的每名律師或實習律師將獲發用以證明已在「本公會」註冊的職業身份證。
二、職業身份證由理事會發出,且由任一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三、職業身份證在丟失、遺失或失去效用時,律師或實習律師應向「本公會」申領新的職業身份證。
四、註冊被中止或取消的律師應於十五日期限內將有關的身份證交還「本公會」,但不影響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本公會」得對逾期未退回的職業身份證進行司法扣押。
五、註冊之中止被解除後,職業身份證將發回給其持有人,或重新發出職業身份證。
六、於每次重新註冊時,將獲發給新的職業身份證。
七、每一職業身份證的簽發,須繳納所定的費用。
一、律師在註冊有效期間內須每月向「本公會」繳交由會員大會所定的會費。
二、若連續或間歇延遲繳付會費逾六個月,理事會將以書面方式通知律師於六十日期限內清付之。
三、上款所指期限結束後,若不能證實已清付通知所欠的會費及通知後已到期的會費,註冊予以中止。
四、實習律師無需繳付會費。
一、為切實從事律師業,註冊律師亦應:
a)在恰當、適宜及專用作此用途的空間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及保持其運作,或使用已存在的律師事務所並以之作為其職業住所;
b)在屬法律上從屬關係之制度下從事職業的律師,得在受聘實體之設施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及維持其運作,只要相關實體設施允許對律師進行正確和獨立的識別,以及允許律師具有執業所需之獨立性;
c)根據規章所定的規定,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及向「本公會」出示有關的證明。
二、在職業住所以外的辦公室接待公眾,須經「本公會」許可;申請時,須提出充分理據。
三、設施如位於職業住所的同一大廈內,無需申請上款所指的許可。
四、經作適當配合後的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段及第五款的規定適用於事務所的遷移。
一、遇有下列情況,註冊予以中止:
a)經擬暫時中止從事律師業之律師申請,且中止註冊的期間不少於三個月者,但以無拖欠會費或清付所拖欠會費的情況為限;
b)出現第七條第一款b)、c)及d)項所指的任一情況;
c)經確定判決,律師被下令防範性停職或被裁定中止處分者;
d)出現第十條第三款所指情況;
e)若在一年期間內,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超過六個月的時間。
二、因與從事律師業相牴觸而作出之中止,應透過利害關係人的通知或經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依職權為之。
三、於提交第一款a)項所指的申請書或提交上款所指的通知書時,利害關係人應附上其職業身份證。
四、被中止的律師應設法將至中止時仍待處理的顧客所委託的事項轉給其他律師處理,及至解除中止前將與其有關的所有識別牌移離或遮蓋。
五、若律師於中止生效後十五日期限內不親自移離識別牌,「本公會」得將之移離並在有需要時要求警方協助,相關費用將由該違反律師承擔。
六、「本公會」將註冊的中止通知各法院院長。
一、遇有下列情況,中止註冊予以解除:
a)屬上條第一款a)項的情況,應擬重新從事律師業的利害關係人申請;
b)屬上條第一款b)項的情況,經證實引致中止的抵觸已不存在;
c)屬上條第一款c)項的情況,當中止已完結;
d)屬上條第一款d)項的情況,當利害關係人已清付所欠會費。
二、中止的解除應即時通知各法院院長,並根據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處理。
一、遇有下列情況,註冊予以取消:
a)經擬確定放棄從事律師業的利害關係人申請;
b)出現第七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任一情況。
二、第七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欠缺道德品行的審查。
三、對已取消註冊的律師,適用經適當配合後的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四、註冊的取消應即時通知各法院院長。
一、適應性的先修課程旨在學習澳門法律制度,尤其是澳門法律制度相對與之相關的法律體系所具備的特性。
二、「本公會」理事會有權限定出適應性先修課程的總體方針。
三、但「本公會」得以合作協議的方式承認本地區合資格的其他實體所教授的課程具有與先修課程同等效力。
一、擬在本地區從事律師業而非在澳門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應修讀適應性的先修課程,但不影響透過互惠協議與其他法律體系的同等實體所達成的協定的適用;該等法學士為獲得直接錄取參加實習課程,得向「本公會」申請接受測試以被錄取實習,但不能在測試後兩年內重考該試。
二、自實習直接錄取試進行之日起計的一年期間內,若「本公會」未開設適應性的先修課程,上款所述之申請者可獲准參加在前指期間結束後即時舉行的錄取試。
三、第二十三條a)及b)項所指的法學士,無需修讀適應性的先修課程。
四、「本公會」亦得豁免具有與澳門類似法律體系國家的大學的法學士修讀適應性的先修課程,但僅以該等法學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與法律有關的職務逾兩年,且按其性質及廣泛性容許推定其對澳門法律制度有適當認識的情況為限。
一、適應性的先修課程的修讀期以「本公會」的決定為準,但修讀期不得少於十二個月且不得超過十五個月;在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情況下,「本公會」亦得通過課程結構。
二、適應性的先修課程設有以下六個科目:
a)澳門法律體系概論;
b)國際私法;
c)行政法;
d)民法;
e)商法;
f)刑法。
三、「本公會」例外地得將適應性先修課程的修讀縮減至最少三個月及至最少兩個科目,但僅以具有與澳門類似法律體系國家的大學畢業的法學士為對象的情況為限;在不影響上條規定適用的情況下,上款a)項所指的科目為必修科目。
四、課程的學員於每一科目結束時須接受評核,而經適當配合後的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於評核。
一、實習旨在透過學習及漸進式實踐律師職業的技術及道德準則,以使實習者晉身於律師行業作準備。
二、在實習期間,法學士被稱為實習律師。
三、「本公會」理事會有權限定出實習的總體方針。
具法律學士學位且學歷獲「本公會」認可者均需參與實習錄取試,但不妨礙適用與其他法律體系之同類實體簽訂之互惠協議所達成的協定;錄取試的性質及內容由「本公會」訂定。
一、經合格完成修讀適應性先修課程或按本規章規定獲豁免修讀該課程,且符合第四條第一款a)、c)及d)項要件者,在通過實習錄取試後,均得申請註冊為實習律師。
二、實習課程一年舉辦兩次,分別於三月及十一月開課;「本公會」得在無人報讀或報讀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減少課程開辦次數。
三、註冊的申請應至少在實習課程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
四、除第五條第一款c)項外,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的規定適用於註冊,而每一申請者亦應附上倘有的適應性先修課程的修讀及格證明,根據情況附上符合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要件之導師表示接受且負起一切法定義務的聲明書,或者申請為其委任一導師。
五、實習錄取試的舉行日期應至少提前十五日通知投考人。
六、實習律師的職業住所即為其導師的職業住所。
實習期最少十八個月,且應以無間斷的方式為之,但屬下條所指的情況除外。
一、出現經適當配合後的第十二條第一款a)、b)及c)項、第三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條第十款規定的任一情況,實習予以中止。
二、若出現上款所述之任何一種情況,將中斷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最短實習期的計算。
三、單一期間或累積期間逾一年的實習中止,或因紀律原因而引致的實習中止,不論該期間的長短,則實習律師須於最近一次中止後重新履行上課部分。
四、經作適當配合後的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適用於實習的中止。
五、除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規定外,經作適當配合後的第九條第五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中止的解除。
六、當證實實習律師在工作上達不到理想的水平,又或不能或未能完全履行實習的義務,或於核對履行本規章所定義務的實習的上課部分的簽到紙及實務部分的報表時發現有不足,在聽取導師意見後,實習期亦得經「本公會」決定而予以延長,但在後者情況以延長期相等於須補足曠課日數的情況為限。
七、屬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須重新接受上課部分某些科目之評核的情況時,實習期則延長至公佈有關成績為止。
八、經適當配合後的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十一款的規定適用於實習的取消。
1. 下列者豁免實習:
a)曾在澳門出任法院司法官和檢察院司法官職務逾兩年,且最後獲得之服務評核為「良」者;
b)具有碩士學位或更高學位,並曾於澳門的大學擔任教學人員職務兩年以上的澳門法律教師;
c)曾在澳門出任登記局長及公證員職務逾兩年,且最後獲得之服務評核為「良」者。
2. 屬上款第b)項和第c)項所述的職業人士應參與入職考試,有關內容是關於在法院代理的習慣、司法實務及律師職業道德規則並由「本公會」理事會訂定。
實習分為上課部分及實務部分。
一、上課部分旨在進修大學所學習的科目,以及職業道德及一般非大學科目的其他科目,且與進行實務部分的同時授課,除「本公會」另有決定外,上課部分包含以下科目:
a)職業道德;
b)登記;
c)公證;
d)民法及民事訴訟實務;
e)刑法及刑事訴訟實務;
f)行政法;
g)財產清冊及對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轄;
h)訴訟費用。
二、報讀各實習課程的實習律師得獲准修讀該等科目。
三、得要求實習律師出席研討會、討論會或其他對實習有利的類似活動,以作為上課部分之補充,且可要求實習律師事後編制參加有關活動的報告。
四、科目的修讀及按上款規定參加須出席的其他活動,應透過在出席簿冊上簽名加以證明,同時實習律師亦須履行有關教程或活動計劃所定的義務。
五、無合理解釋缺席某科目所定活動時數逾六分之一,或具合理理由缺席某科目所定活動時數逾三分之一,將導致該科目不合格;計算時數的方式以進至最接近的個位數的方式為之。
六、為著所有的效力,上款規定之不合格等同於下條規定之評核的不合格。
一、實習律師於每一科目完結後接受評核;以零至二十分的標準評分。
二、放棄或無參加任何評核試,或者分數低於十分,則導致該評核試的不合格,且實習律師須報名參加該科目的下次評核試,但第四款之規定不在此限。
三、如遇實習律師已完成實務部分,但只需重考一科目的情況,應利害關係人具適當理據說明的申請,「本公會」得為重考的科目進行特別評核試。
四、在要舉行特別評核試的情況下,不具備上款所定之要件的實習律師亦可申請參加特別評核試,在此情況中,對實習律師適用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
五、無參加、放棄或未合格通過同一科目合共達三次評核試的實習律師,於兩年內被禁止實習;兩年後,該實習律師可重新實習,且無需在進行錄取試時接受錄取試。
一、實習的實務部分旨在透過與律師事務所、法院及與律師業務有關的其他部門保持經常的接觸,以掌握律師業務的經驗。
二、實習律師在實務部分上應:
a)按下條的規定,參與最少二十宗訴訟程序;
b)列席最少十五次刑事訴訟的開庭,以及列席最少三十次其他性質的訴訟的開庭,但上款所定的強制性參與不計算在其內。
三、實習律師應於每次開庭的列席後編定一報告書。
四、實習律師的參與或列席應由負責有關訴訟程序的法官於由「本公會」提供的實習實務部分的表上簽名予以證明。
五、實習律師應將其在法院內的參與及列席分配於整個實習期內。
六、至實習第一年結束為止,且至少實習三個月及於法院列席十五次後,以及經導師透過讚同意見之報告書通知「本公會」後,實習律師方得參與司法訴訟。
七、實習律師每星期至少在導師的事務所實習三日;導師應在由「本公會」所提供的實習實務部分的表上簽名,以證明每次實習到場。
八、上款所述之實習實務部分的表應最少於每三個月交往「本公會」辦事處,以作核對。
一、實習律師得執行下列職務:
a)在涉及其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的案件中,執行律師職業的專有行為;
b)經依職權委任時,在任何訴訟中從事律師業務;
c)在獨任法院職權範圍內的刑事訴訟中從事行律師業務;
d)在不得提起平常上訴的非刑事訴訟中從事律師業務;
e)在利益值不逾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值的執行程序中從事律師業務,或者當提出異議以表示反對或在以宣告程序之步驟進行任何其他程序時從事律師業務,但僅以不逾第一審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值的情況為限;
f)提供法律咨詢。
二、當出席或參與任何職業性質的行為時,實習律師應以該資格表明其身份。
於實習期內,實習律師有以下的特定義務:
a)嚴格遵守使用導師事務所的規則、條件及限制;
b)尊重及效忠導師;
c)經要求時,協助導師及進行導師所定的工作,但僅以與實習律師活動無相牴觸的情況為限;
d)根據《職業道德守則》第五條的規定嚴格保密;
e)在其所有職業通訊、名片及與律師職業相關的其他文件中指明其導師的身份。
一、實務部分應在擔任導師的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由實習律師自由選定或經適當理由說明申請由「本公會」補充指定導師;導師至少須於澳門實際從事律師業五年,且未受嚴重性等於或高於六個月中止的紀律處分。
二、導師中止註冊及一年內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逾三個月即導致實習的中止。
三、被指定為導師的律師得推辭,但須向「本公會」申請,並適當指出有關的理據。
四、被指定為導師的律師,如已有兩名或以上的實習律師,可視為推辭具充分理據。
五、如被指定為導師的律師推辭,「本公會」須委任另一名導師。
六、在實習期間,實習律師得透過向「本公會」提出申請並適當說明理由來要求更換導師;「本公會」議決前,須聽取前導師的意見。
七、導師得請求推辭繼續成為某實習律師的導師,但僅以實習律師違反上條所定的任何義務或經列出充分理據的其他原因的情況為限;該推辭應透過向「本公會」提出申請而為之,而「本公會」於議決前,應聽取實習律師的意見。
八、遇有以上兩款的情況時,「本公會」會根據情況向律師業高等委員會舉報相關導師或實習律師,以提起相應的紀律程序。
一、在實習期間,導師有權限在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的規則下指導及領導實習律師的職業活動,使之開始實質從事律師業。
二、導師亦負責評定實習律師在從事律師職業時的道德品行、倫理品行及職業操守。
若接受指導某實習律師,則導師在實習期間內須接受「本公會」的以下約束:
a)容許實習律師按所定的條件及限制進出及使用其事務所;
b)在訴訟代理中跟進及協助實習律師;
c)輔導、指導及教導實習律師;
d)應實習律師要求時或所牽涉問題的重要性要求時,得由實習律師陪同參與司法措施;
e)容許實習律師,在其定出的條件及限制下,使用其事務所的服務設施,尤其是打字、電話、傳真、電腦及其他服務設施;
f)容許實習律師親自或與導師一起在實習律師於其職權範圍內所完成的所有工作上簽名。
一、在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之申請前,導師應就實習律師所從事的活動,尤其為著第二十二條第六款之效力編制簡要報告書,總結提出實習律師是否合資格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並說明理由。
二、如根據第三十條第六或第七款的規定,在實習期內曾更換導師,則前導師亦須對指導實習律師的期間制定相同性質之報告書。
一、至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規定之申請前,實習律師應就由其選定的某一法律專題編制一份論文,但經「本公會」豁免者除外。
二、論文應為實習律師的原創作品,且應載有或附上導師聲明,以確認導師跟進了該論文的編制且知悉論文的內容。
一、合格成績完成所有科目後,實習律師應申請參加隨即舉行的首次實習最後評核試。
二、參加最後評核試的申請應附上本規章所規定的導師報告書、論文和實習實務部份的表,以及規定其所應提交的任何其他資料。
三、由「本公會」訂定最後評核試的日期、性質及內容,並就相關的評核規則可制定《評核規章》。
四、「本公會」辦事處編定個人檔案,並將有關每名實習律師按第二十條第四款所指的所有註冊文件,以及實習的所有其他文件附入有關檔案內,並將之提交給理事會,由理事會決定是否接納考生參加最後評核試。
五、獲接納之考生的檔案將被送交給負責最後評核的典試委員會。
六、典試委員會對最後評核以零至二十分的標準進行評分,該分數將成為最終實習報告的組成資料,並交由「本公會」議決,以決定實習律師是否可註冊為律師。
七、若放棄最後評核試,或者筆試分數低於八分或最終分數低於十分,則導致最後評核試不合格。
八、若不提交第一款中所述之申請或無參加最後評核試,則為著第十款之效力,等同於不合格。
九、若實習的最後評核試不合格,則實習律師須參加下次最後評核試。
十、若三次最後評核試不合格,則有關實習律師的註冊予以中止一年,一年後實習律師須參加隨即舉行的實習最後評核試。
十一、若實習律師仍未通過根據上款規定參加的中止註冊後所進行的實習最後評核試,則該實習律師的註冊將予以取消,並可參加實習錄取試並參加新的實習課程。
一、最後評核試的典試委員會由「本公會」委任,且至少由三名最少於澳門從事律師業五年及無受高於罰款之紀律處分的律師組成;如有需要,亦得加入公認具有卓越資格且接受擔任此職務的其他法律專家。
二、典試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中互選產生;典試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最後評核,並具決定性的投票。
三、如設有口試,實習律師的導師有權列席口試。
一、實習律師於完結實習後,須於六十日內申請註冊為律師或申請中止其實習律師之註冊,否則其註冊自動中止;屬後者的情況,僅以因任何原因不願或不能即時從事律師業的情況為限。
二、屬上指的情況時,中止的解除僅能透過實習律師之確定註冊為之。
三、經適當配合後,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適用於上述第一款所規定的中止,而非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本公會」理事會具權限就本規章之良好執行所需的所有事項作議決。
「本公會」得委任律師或實習律師,但僅以根據法律規定需委任及應有權限實體要求的情況為限。
按本規章規定須接受實習或須修讀先修課程,又或須同時接受實習及修讀先修課程的法學士,在實習及先修課程未實施前,應於按經適當配合後第三十條而獲委任之律師的事務所內接受適應澳門法律制度的適應期;有關適應期的形式及期間由「本公會」訂定。
為著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效力,至本規章生效之日已進行或正在進行中的中止不受本規章的約束;規章內所指的期間只在已進行或正在進行中的中止完結後開始計算。
本規章即時生效。
由澳門律師公會大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及十六日之會議通過
大會主席團:
許輝年——主席
李煥江及梁瀚民——秘書
理事會主席,華年達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6,045,124 |
未完成資產 | 1,483,389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7,528,513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74,180 |
應收股東款項 | 15,291,897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2,531,260 |
應收賬款 | 9,682,660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1,187,350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726,815 |
流動資產總值 | 29,494,162 |
資產總值 | 37,022,675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0 |
累積損益 | 15,123,836 |
權益總值 | 16,623,836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4,887,275 |
所得稅備用金 | 1,414,474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11,641,203 |
應付股東款項 | 2,455,887 |
流動負債總值 | 20,398,839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37,022,675 |
董事會謹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10,097,550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16,623,836元。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Yoann Frédéric El Jaouhari | Juliette Cécile Marie Vigier Mouchonnet |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港幣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42,917,328 | ||
聯營公司 | 3,407,107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461,550 | ||
46,785,985 | |||
流動資產 | |||
貿易及其他應收帳款、已付按金及預付款項 | 20,239,209 | ||
應收同系附屬公司 | 59,794,242 | ||
可收回所得稅項 | 2,121,296 | ||
現金及銀行結餘 | 11,515,111 | ||
93,669,858 | |||
140,455,843 | |||
總資產 | |||
流動負債 | |||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及應計款項 | 46,352,660 | ||
應付所得稅項 | 1,840,810 | ||
48,193,470 | |||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淨值 | 92,262,373 | ||
非流動負債 | |||
遞延所得稅項負債 | 804,266 | ||
資產淨值 | 91,458,107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0 | ||
儲備 | 39,000,000 | ||
保留溢利 | 42,458,107 | ||
—前期結轉 | 12,326,098 | ||
—本期 | 30,132,009 | ||
權益總值 | 91,458,107 | ||
受內地經濟增長持續放緩、旅客港澳聯遊模式改變,以及區域競爭加劇,加上經水路到澳門的入境旅客比例下跌及往澳門的內地團客下降,公司經營多條包括澳門往來香港港澳碼頭之航線,客量均錄得下跌;其中澳門往來香港赤鱲角機場航線繼續受到香港機場管理局因應香港國際機場第三條跑道興建工程而實施的航速和航道調度管制措施影響,加上其他區內機場及航空公司所帶來的競爭,客量下跌超過三成;雖然油價回落,但公司自 2016 年年初開始管理屯門客運碼頭亦大幅增加租金成本負擔,全年盈利減少超過四成。
為配合澳門發展為休閒旅遊中心的方向,船公司將不斷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並致力為區內打造無縫的交通網絡。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致港澳飛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港澳飛翼船務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機器及設備 | 6,868,239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6,868,239 |
流動資產 |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51,048,810 |
應收賬款 | 13,386,883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2,303,772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29,119,638 |
流動資產總值 | 95,859,103 |
資產總值 | 102,727,342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70,518,478 |
權益總值 | 70,668,478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預收收益 | 107,463 |
其他應付款項 | 23,113,273 |
所得補充稅備用金 | 8,838,128 |
流動負債總值 | 32,058,864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102,727,342 |
受內地經濟增長持續放緩、旅客港澳聯遊模式改變,以及區域競爭加劇,加上經水路到澳門的入境旅客比例下跌及往澳門的內地團客下降,公司經營往來澳門至香港港澳碼頭之航線,客量年內錄得下跌,但受惠於油價回落、有效的收益管理及成本控制效益,全年盈利得以保持在去年水平。
公司將繼續努力加強宣傳、優化服務質素及船隊裝備、控制成本及提高營運效率,為打造澳門成為世界級的休閒中心作出貢獻;為配合氹仔永久客運碼頭的啟用,公司亦準備增加航次及載運量,以滿足新的需求。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
澳門幣 |
|
非流動資產 | |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 131,450,417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3,188,647 |
134,639,064 |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1,760,009 |
應收及其他應收款 | 88,921,520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5,122,495 |
95,804,024 | |
流動負債 | |
應付及其他應付款 | 32,132,597 |
應付股東長期借款 — 一年內到期部分 | 38,900,000 |
所得稅備用金 | 4,291,533 |
75,324,130 | |
流動資產淨值 | 20,479,894 |
非流動負債 | |
應付員工離職福利金 | 19,502,056 |
應付員工長期獎勵金 | 7,070,000 |
應付股東長期借款 — 一年以上到期部分 | 55,900,000 |
82,472,056 | |
資產淨值 | 72,646,902 |
股本及儲備 | |
股本 | 50,000,000 |
公積 | 1,200,000 |
未分配利潤 | 21,446,902 |
權益 | 72,646,902 |
根據本澳現行法律及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章程之規定,將2016年經營年度業務報告及帳目提交本董事會審議及表決。2016年裡,董事會及經理委員會遵循股東大會作出的指示,進行了以下幾項工作,謹報告如下:
一、2016年,新時代公司新增了30X路線李寶椿街至氹仔,共經營33條巴士路線,佔澳門巴士路線總數的40%,日均總班次同比增加7%,日載客運量同比增加近6%。
二、新時代公司為了提高服務質素和改善員工工作環境,於2016年全面推出改善措施包括:
1. 持續更新過去的歐III型舊巴士,今年再投資近2,900萬澳門幣,新購置40台10.8米大巴,營運巴士數量增加至315台,累計已購置100台新巴士,以加強公司運載能力;
2. 引入電動巴來澳測試,為配合交通事務局推動電動車在澳發展,今年與澳巴合作向巿民分別提供兩條免費巴士路線(E02線和E03線),從而測試電動巴於澳門試行的可行性並制作相關分析報告;
3. 積極優化路線,本年新開通30X快線疏導關閘乘客,以及將3A路線由中巴轉換大巴和將8路線由小巴轉換中巴,巴型的擴大可接載更多乘客,以舒緩乘客搭車難問題;
4. 新時代積極推行安全標準化系統建設,加強規範各部門安全制度,舉辦多個推廣安全的專項活動、培訓和演練,以及為提高乘客安全度而裝設「一秒破窗逃生器」等新設備;同時,傷人事故比一五年減低約兩成七,並且未有發生任何引致人重傷的交通事故,此與車長安全意識提高有關;
5. 巴士安裝「一鍵報警」應急功能,當車上發生緊急情況,車長可按下報警按鈕,控制中心職員可透過調度系統及車廂即時錄像了解事件並即時處理;
6. 所有巴士安裝「一秒破窗逃生器」,為乘客遇到緊急情況下使用及快速逃生;
7. 公司舉辦「安全好主意,大家齊參與」活動,為提升員工安全意識,鼓勵員工主動提出存在的安全隱患,為公司安全管理出謀獻策,切實提高全員自主安全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8. 提升巴士路線牌識別度,將紅色LED路線牌更換為黃色,以方便乘客易於查看車號;
9. 提高巴士安全系數,添加手剎及氣壓訊號燈和警報聲以提醒車長離開車廂時必須拉手剎、掛空檔及確保足夠氣壓行車,同時調整所有巴士限速每小時50公里,使巴士營運更安全;
10. 優化營運成本內控流程,各部門主管定期檢討並優化營運成本內控操作流程,如薪酬計算、燃油監控、輪呔及維修費監控、採購流程、以及整體營運成本項目之管治水平不斷提升;
11. 新增員工醫療福利及購買團體人壽保險,新增員工年度身體檢查,一方面讓員工更了解自身身體狀況,亦可讓公司為員工安排更合適工作,以完善員工福利制度;
12. 持續優化各總站設施,持續優化車長休息室及設備,如李寶椿及外港碼頭更換較大更亭及添置更亭所需設備,使員工可於舒適環境下努力工作;
13. 公司舉辦重型客車駕駛培訓課程,公司自5月起至12月底已成功培訓8名學員並成為全職車長,平均年齡為38歲,透過有關培訓課程有助改善巴士車長青黃不接情況;
14. 公司組織優秀員工赴外地運輸企業考察培訓,為鼓勵員工持續改善服務水平和創新營運思維的目的,公司安排71名優秀員工赴台北運輸企業進行考察培訓課程,既可舒緩員工工作壓力,又可讓員工實際體驗外地公交企業運作,從而擴闊視野,為公司發展注入正能量。
三、2016上半年巴士服務評鑑結果,新時代得分為80分,評分較去年75.4分大幅上升,成績良好,主要在發車間距、班次管理、車輛故障率、遵循路線及站點、客訴管道、客訴處理時效及自主改善等指標的得分較上一期增幅較大,公司亦已訂立2017年之巴士服務評鑑得分爭取達至82分為目標。
四、2016年度營運結果,錄得稅後利潤為澳門幣20,915,842元。董事會建議將該盈餘全數結轉下年度。
董事會謹向所有直接或間接支持本公司的人士深表謝意,更感謝全體員工們的努力。本公司將儘力為廣大巿民提供更優質的公交服務。
董事會代表 方立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致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 總經理 |
陳鳳美 | 鮑成賀 |
在二零一六年期間,環球市場表現分別受歐盟地區經濟復甦、美國經濟回復良好勢頭、中國市場輕微增長、英國脫歐以及新興市場經濟放緩等影響。
年內,中國對外貫徹推進「一帶一路」發展政策,持續推廣人民幣國際化應用,以鞏固其國際地位;對內,中國積極推動各三角洲區域城市的經濟合作,進一步促進鞏固內需之餘更惠及澳門各行業獲得參與該等區域合作發展的機遇。
於二零一六年內,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在下半年出現了顯著復甦,國內生產總值跌幅由二零一五年的21%大幅收窄至2.1%,主要由於博彩娛樂業年內自八月起業務止跌回升所致。而在澳門房地產買賣及租賃市場方面,則有證據顯示因部份買家已回場入市而呈回穩現象。二零一六年失業率仍繼續維持低水平,且通漲率更因受人民幣貶值影響而維持下調趨勢。
二零一六年,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繼續在「澳門成為業務平台」的策略下發展業務,透過其集團各葡語系地區網絡,向集團客戶提供相關服務及產品,包括:作為證明銀行向中國內地公民提供符合葡萄牙「黃金簽證」政策在當地投資的相關服務、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相關融資項目、以及重點開拓中資企業與葡語企業間的商貿業務等。
然而,面對國際經濟受英國脫歐、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冒起、歐盟地區步入領導競選期等影響的不確定情況,以及未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復甦能力,致使分行於年內採取了減低貸存比率及維持嚴謹控制營運成本的防禦性業務策略。
至二零一六年年底,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錄得純利澳門幣一億六千五百七十萬元,跌17.6%,存款達澳門幣九十億零一百五十萬元,升1.8%,放款澳門幣三十六億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跌31.1%,營運費用則約為澳門幣一千七百五十萬元,升2.1%。
儘管澳門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七年經濟展望因博彩娛樂業持續回暖而預測正面,但國際經濟的不確定性仍可能對澳門經濟帶來相當的影響。為此,分行於二零一七年將採用更具防禦性的業務策略,並集中拓展中國與葡語系國家間的商貿業務。
最後,我們謹此向所有客戶、分行員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監管機構對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的信任和支持,致以衷心的感謝。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
總經理鮑成賀
致 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總公司賬項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暸解葡萄牙商業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澳門幣 | |
非流動資產 | |
專營項目相關資產 | 70,478,826 |
於子公司的投資 | 25,000,0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2,305,471 |
97,784,297 |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2,469,779 |
應收及其他應收款 | 111,558,297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22,249,018 |
136,277,094 | |
流動負債 | |
應付及其他應付款 | 14,290,555 |
應付股東借款——一年內到期部分 | 68,476,190 |
所得稅備用金 | 3,971,787 |
86,738,532 | |
流動資產淨值 | 49,538,562 |
非流動負債 | |
應付員工離職福利金 | 15,712,257 |
應付員工長期獎勵金 | 3,500,000 |
應付股東借款——一年以上到期部分 | 39,623,810 |
應付前股東吳福款項 | 13,710,123 |
72,546,190 | |
資產淨值 | 74,776,669 |
股本及儲備 | |
股本 | 50,000,000 |
公積 | 6,317,471 |
未分配利潤 | 18,459,198 |
權益 | 74,776,669 |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各位股東:
遵循本澳現行法律及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巴)組織章程的規定,把2016年經營年度業務報告及賬目,提交各位審議及表決。2016年裡,董事會及執行委員會遵照股東大會的指示,進行各方面工作,謹報告如下:
2016年繼續履行特區政府與我司簽署《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三標段》的公證合同。
因應本澳城市發展、乘客的發展需求和特區政府的批准,我司2016年新增2條日間路線(分別為連接石排灣公屋至港澳碼頭的56路線及筷子基社屋至山頂醫院的H2路線)及1條深宵路線(連接澳門大學至氹仔的N6路線)。2016年班次與2015年相比增長15.06%。
同時,為了提高服務質素及員工安全意識,2016年分別推出多項改善措施,包括:
1. 設立了公眾微信號,以方便乘客可實時查閱車輛到站情況;
2. 調升員工薪酬約5%;
3. 增加醫療及人壽福利;
4. 引入電動巴來澳測試;
5. 新購天然氣巴士及日本小巴;
6. 設立安全部;
7. 免費培訓車長;
8. 組織全體員工參加年度旅遊活動;
9. 組織優秀員工到各地培訓交流。
此外,2016年本司透過免費培訓車長、改善福利待遇,增加員工歸屬感等各項措施,加上外部環境經濟進入調整期,澳巴2016年共招聘了87名車長,但由於部分車長已達退休年齡等因素,2016年共有39名車長退休或離職,截止2016年12月31日,車長人數共有274名。
雖澳巴透過整合線路、調整車型及新增路線來增加收入,但由於受到人工成本不斷上漲及其他因素影响,澳巴在2016年全年經營第三標段虧損澳門幣3,413,081.55。
董事會謹向所有直接或間接支持本公司的人仕深表謝意,更感謝全體員工們的努力,本公司將儘力繼續為廣大市民提供優質、安全,穩定的公交服務。
董事會代表 梁美玲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致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