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陳嘉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張少清,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陳達峰、馮惠珺及譚綺嫻,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衍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交通事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如下:
伍惠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批示如下:
黃學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六)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八)項、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海上監察廳廳長關務總長梁華根,編號068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1/2002號法律第一條(四)項,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六)項、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關務總長黃偉文,編號1086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有力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潔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震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鄧志明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周凌鋒,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徵用之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寶鳳,應其請求於徵用期屆滿時終止在本基金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馬志毅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王玉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王佩嫻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兩名投考人,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胡俊杰及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楊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7918頁之“澳門專業咖啡師協會”的章程第八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 平常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作出召集。”
應改為:“1. 平常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作出召集。”。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惠星碩士及何炳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及環境衛生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甘志威學士在本署擔任小販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國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8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陳元科,供款人編號60066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工人李歐慧,供款人編號60126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吳金章,供款人編號60243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譚卓均,供款人編號60459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審計署顧問Custodia Maria Vieira Neves,供款人編號60466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謝華生,供款人編號60624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施正直,供款人編號61229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策研究室高級技術員葉桂平,供款人編號61278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林嘉麗,供款人編號61455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法院初級書記員梁卓宏,供款人編號61494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懲教管理局警員Shankar Dev Shrestha,供款人編號61725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侯龍龍,供款人編號619544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海關勤雜人員陳北友,供款人編號60312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Isabel da Rosa Estorninho Batalha,供款人編號60674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譚冰,供款人編號61045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第四及第六的合格投考人袁小明、莫碧西及張一華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會下列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鄒釗,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蔡加勝及黃慧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黃婉珊,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錦新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經濟局編制內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王雅倫——應其要求免除其在本局之職務,自其於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輔導員歐陽詩雅、麥嘉琳及何永堅,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
經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慧賢,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紫賢、譚汝海、胡嘉杰及梁富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自本年六月二十日、第二位自本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位自本年六月二十三日及第四位自本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霍詠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Maria João Rebelo da Silva Couto——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Beatriz Hernandes de Almeid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繕錄兼打字員的薪俸點29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朱佩琼及甄嘉寧——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林玉梅、彭超宏及邵凌峰——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黃芷琪——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郭穎汶及李迪邦——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謝鳳娣、葉榮佳、梁偉業及余嘉意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文禮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李嘉敏及佘智傑——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劉智煒——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徐浩均、蔡耀雄、馮家樂及林德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子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鄭世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樊北喜,為本局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月薇,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周詠儀及盧婉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Mestre Chan Weng Chi — nomeada, ……,";
應改為:“Licenciada Chan Weng Chi — nomeada, ……,"。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安娜、蔡明均、葉禤碧瑤、林嘉欣、Joana Batista及羅麗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左穎軒、李家欣、陳麗霞、蔡錦洪及關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馬偉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48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立文、麥敬賢及薛國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樊嘉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點;
李樹明、黃嘉賢及司徒嘉穎,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丘婉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區泳欣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本局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與區妙雲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與戴偉明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調職至警察總局日起,其等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涓 | 特級技術員 | 3 |
黃深來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王敏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劉惠群 | 勤雜人員 | 8 |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第74/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10931鄧仲華,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第75/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第80/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一)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37961 | 陳德平 | 1 |
(二)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31971 | 郭金敏 | 2 |
" | 139971 | 何生昌 | 3 |
" | 143971 | 黃志雄 | 4 |
" | 148971 | 吳志輝 | 5 |
" | 163971 | 蘇達志 | 6 |
" | 166971 | 鄧懷玻 | 7 |
" | 172970 | 張艷蘭 | 8 |
" | 173971 | 黃華輝 | 9 |
" | 179971 | 盧小棠 | 10 |
" | 183971 | 陳志光 | 11 |
" | 197971 | 張慶文 | 12 |
" | 208971 | 區裕昌 | 13 |
" | 210971 | 潘祝森 | 14 |
" | 215971 | 張俊民 | 15 |
" | 225971 | 勞潤開 | 16 |
" | 227971 | 麥健龍 | 17 |
" | 228971 | 李悅寅 | 18 |
" | 233971 | 葉致聰 | 19 |
" | 194971 | 陳俊斌 | 20 |
" | 214971 | 蕭燦林 | 21 |
" | 195971 | 蔡諾文 | 22 |
" | 160971 | 劉永康 | 23 |
" | 231971 | 禤志龍 | 24 |
" | 218971 | 洪泉聰 | 25 |
" | 232971 | 楊安禮 | 26 |
" | 116971 |
Gomes Vieira Rui Manuel |
27 |
" | 196971 | 林國輝 | 28 |
" | 124971 | 陳志強 | 29 |
" | 176971 | 陳權森 | 30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所作之第82/2017號批示:
吳錦華,警務總長編號12586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雅儀,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對外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偉坤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5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乃志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浩銘,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碧桃,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施惠,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任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棟樑及張麗霞,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施煌毅,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Sara Margarida de Jesus Coelh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之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子謙——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敏華,局方確定委任之警司——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所指任用方式,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總警司,填補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黃少玲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8/2010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第(二)項和附件表二及第20/SS/2011號批示《衛生督察職程入職特別培訓規章》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為錄取二十名學員參加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二十名的合格衛生督察學員擔任衛生局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九名的合格投考人馮家俊,獲定期委任方式進行衛生局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開始,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李嘉寶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高級專科護士(退休)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梁詠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玉萍——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c)項及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求診者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澳門泰晟醫藥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夜呣里(深巷仔)3-C號添新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梓田第C-017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熙——應其要求,取消第M-12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鄭嘉宏——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D-0234。
按照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梓琪——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58。
陳劍龍——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17 。
徐可晴——恢復第T-040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234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萬寶藥業有限公司”,營業地點為澳門馬場大馬路237號百利新村(第一座、第二座、第三座、第四座)地下G座,准照持有人為萬寶藥業有限公司,地址位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一街新城市花園第14座順景閣4樓C室。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健衛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13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健衛藥房(三盞燈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三盞燈)1-E號永興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卓美欣,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盧樹明,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建民,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何嘉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薪俸點為2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黃雍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表二十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余碧君,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劉寶蓮,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黃曉玲,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楊艷艷、龍蘭思及Maria Elisabela Larrea Y Eusébio,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張劍虹、洪玉璽、Leonardo Luís Castilho、黃健樑及黃健安,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歐陽慶新、布紹祥及關志恆,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張美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梁栢堅、譚兆華及黃明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鍾健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梁艷芬,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張玉萍、楊宇倫、譚藹君及杜文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尤良善及林麗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陳小麗、何雪梅及馬少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鍾恩賜及李頴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謝煥強及劉國明,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黃偉揚,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洪燕貞,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梁永昌及岑桂清,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鄭漢光,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何燕球、古玉英、孫愛嬌及黃綺嫣,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奇偉,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馮秀娟,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表七及表二十,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江華,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周嘉盈,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徐志宏、潘筠慧及黃桂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蔡柳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周奇志、關健俊及梁懿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莫錫炫,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姚凱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李振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陳詠茵、程嘉瑤、馮琪貞及吳婷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鄭溢新,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伍權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董瑞華,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詹健德及王立苑,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玉冰、張文心、邱玉珍及鄺惠娟,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陳麗娟,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少媚,第六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60;
李倩英,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曾惠雯,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伍澤榮,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譚靄茹及關卿好,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助理管理員範疇),薪俸點為150。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之林玉梅及吳慧瑛,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勞子杰、翁麗晶、余智偉及馮綺玲,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郭惠思,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倩瑜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林智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陳杰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謝丹琦——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關翠儀、陳青雲、徐琪琪及張金蓓——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方琪琪及黃健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吳健榮——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圖書資源發展處處長孔繁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雅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João António Valente Torrão——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Paula Isabel Désirat Machado——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劉冬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譚淑茵——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胡敏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勞慧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經本局局長同意及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決議:
Ana Maria Dias Feitor、Liliana, Pui Yem Lam及João Manuel de Matos Batista Marques Madrinha——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及Rosa Maria Wank - Nolasco Lamas——根據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之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由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方丹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聚星旅遊有限公司”,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oi S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Insight Travel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獲發第0268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名稱為“聚星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Choi Seng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Insight Travel Company Limited”,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349號南岸花園地下BA座及一樓。
應區泳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阮燕媚及冼佩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浩廉及李碧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楊美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盧家泉,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慧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楊子傑,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鄭健偉,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阮榮勝及郭金美,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區慧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劉詠怡及楊敏玲,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秋月及黎春燕,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及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海詩,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馮健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侯龍龍,本辦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蔡樺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鄺春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馮詩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柯永永,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梁倩儀,本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周惠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歐陽惠香,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曉冬,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洪燕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辦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陳元科,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慧健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楊智輝,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林桂芬和譚宏展,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施劍華續期,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並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終止。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譚德成及梁士艾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及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許海岐、呂沛、程靄怡、鄧素群、馮子豐、何仲誠、司徒振銳及冼洪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及第五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第三位及第四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餘下三位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餘下四位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鄧志恆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善行及高凱濤為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薪俸點22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蔡燕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翠鳳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升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王聖洪及趙秀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杜陽陽及黃若洲──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譚炎儀──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