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何敬麟;

(二)岑耀昌;

(三)李展鵬;

(四)周佩華;

(五)黃家龍;

(六)Wong Ho Sang António;

(七)黎勝鍈;

(八)戴定澄;

(九)羅崇雯;

(十)沈秉和;

(十一)蕭彼德。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諮詢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呂耀東;

(二)李宇樑;

(三)姚京明;

(四)Maria Edith da Silva;

(五)陸波;

(六)José Luís de Sales Marques;

(七)楊開荊。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48/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葉達替代吳衛鳴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