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承舞紀•澳門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0/2017。

承舞紀•澳門舞蹈團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1.1 本會定名為《承舞紀•澳門舞蹈團》,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25號地下B室。

第二條

(宗旨)

2.1 本會的宗旨是以研習中國舞蹈為目標,培養以傳承漢唐古典舞蹈學派為使命的人才,促進區域間的舞蹈文化交流,推廣中國古典舞蹈的審美內涵和文化品格。

第三條

(組織)

3.1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機關;

3.2 由會長及理事長(或其授權人)共同簽署對外之所有文件方為有效。

第四條

(會員大會)

4.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4.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制訂本會的方針;

4.3 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4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5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4.6 解散法人則須獲得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4.7 設會長(團長)一名,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4.8 會長(團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五條

(理事會)

5.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定;

5.2 執行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5.3 理事會可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不抵觸本章程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及“操作細則”;

5.4 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一切工作,基於團隊精神及更有效執行工作,理事會理事由理事長委任,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理事會人數包括理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5.5 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六條

(監事會)

6.1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6.2 審核財政報告及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報告;

6.3 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一切工作,基於團隊精神及更有效執行工作,監事會的監事由監事長委任,任期與監事長任期相同,監事會人數包括監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6.4 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七條

(會員資格)

7.1 凡於澳門地區對研習中國傳統舞蹈感興趣,且有意加入本會的人士,須通過特別組成之委員會作出考核,方可成為會員(團員);

7.2 上述7.1所指之委員會由會長(團長)、一名理事及兩名監事組成,在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團長)委任最多兩位人士參與;

7.3 會員須於每年1月份參與評審,如連續兩年未能通過評審,將直接被取消會員資格,有關評審由7.2所指之委員會執行,而會長(團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在位期間豁免有關評審;

7.4 如超過兩年沒有繳交會費,或沒有特殊理由而一年沒有參與本會恆常訓練之會員(團員),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行為,經監事會審批,可取消其會員(團員)資格;

7.5 被取消會員(團員)資格者,可向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作出上訴。

第八條

(會員權利)

8.1 出席會員大會;

8.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8.3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訓練;

8.4 可建議本會活動之舉辦。

第九條

(會員義務)

9.1 尊重、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有的決議;

9.2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本會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9.3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9.4 義務參與公益性的活動;

9.5 定期繳交會費。

第十條

(經費)

10.1 會員(團員)每年繳交之會費(團費);

10.2 來自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10.3 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附則)

12.1 所有本章程所未規範的事宜,以澳門法律為依歸。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與葡語國家鑽石寶石貿易發展(澳門)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1/2017。

中國與葡語國家鑽石寶石貿易發展(澳門)促進會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 Comércio de Diamantes e Pedras Preciosas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 Macau

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iamond and Gem Trade Development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本會中文名稱定為“中國與葡語國家鑽石寶石貿易發展(澳門)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 Comércio de Diamantes e Pedras Preciosas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Diamond and Gem Trade Development between China and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6樓E座,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發揮澳門在中國與葡語國家間的橋樑作用,配合國家及特區政府政策,支持“一帶一路”國家戰略,以及澳門“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發展定位,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鑽石及寶石的貿易往來和合作,以推進澳門產業多元化。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公司會員,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以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的職位,參加本會所辦的活動以及享受會員的利益。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3. 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互相選產生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副監事長,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的權限是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3. 就理事會年度報告和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四章

其他附則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等。

第十條

法定人數及決議

1. 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會長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會長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resident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FIPM”,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residents”,英文簡稱為“MIFP”。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是以各社團會長為定位的平臺,旨在為會長們提供合縱連橫,互聯互通,互學互補,共用共贏服務,增進會際交流合作,引領行業規範,促進澳門以及全球整體各界社團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條

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一樓A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定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團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常務會長、執行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各一名,副會長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主席和名譽顧問,並發給聘書。

(四)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三章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積極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支持本會活動;

(三)會務在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決議;

(二)支持,積極參與和協助本會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傳播本會宗旨,維護本會整體形象和合法權益。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者,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和職業道德準則,不得從事有損於聲譽的活動,若有違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將取消其資格,並追究責任。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各國政府部門資助、企業贊助和社會各界捐贈;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經費使用要求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範圍和發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四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鳳凰天空文創經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鳳凰天空文創經濟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鳳凰天空文創經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conómica e Cultural & Criativa Fénix Celestial”,英文名稱為“Phoenix Skyscape Economic and Cultural & Creative Association”。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 樓101室。

第三條——鳳凰天空文創經濟協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發展澳門本土文化創意和經濟互相配合為目的,促進澳門文創產業蓬勃發展,帶動經濟實力使其走向國際化。並提升澳門文化產業的知名度,協調業界內的共融溝通,發揮業內人士的專業精神。本會秉持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進一步提升本土文化產業界素質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法人之機關由其章程指明,其中須包括一個合議制之行政管理機關及一個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及“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會員大會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及會務發展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之成員,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十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叁名,秘書長壹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三條——由監事會成員選出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兩名,任期為三年,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榮譽顧問、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七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八條——本會暫不設會費。但如有需要,本會有權由理事會決定收取適量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九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二十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它: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修訂及細節

第二十二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輔導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輔導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郵寄地址、宗旨及存續期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輔導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conselhament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Counse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及郵寄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89-99號南華商業大廈6樓605單位。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及郵寄地址可遷至澳門任一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提高澳門的輔導服務水平、訓練、專業標準守則及持續進修。

2. 提高澳門社區對輔導的認知及接受,促進社區輔導服務的使用。

3. 推動澳門本地與輔導專業有關的研究。

4. 增進澳門輔導業界與國際有關學術團體之聯繫及交流。

第四條——存續期:

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經費收入

第五條——經費收入來源:

1. 會員繳交之入會費及每年度之會費;

2. 公共機關、私人機構、會員或其他任何實體的捐贈或資助。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會員的義務與權利

第六條——會員資格:

1. 凡具認可大學所頒授或正就讀輔導學或相關學科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認同本會宗旨並聲明接受及履行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經會員大會審核後,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分專業會員、學位會員及學生會員:

a. 專業會員需持有認可大學所頒授的輔導學或相關學科的碩士或以上學位;

b. 學位會員需持有認可大學所頒授的輔導學或相關學科學士學位;

c. 學生會員正就讀於認可大學之輔導學或相關學科的學士或以上課程。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與權利:

1. 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參與決定及建議社團的發展;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需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4. 需繳交之入會費及需每年繳納會費,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5. 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會員將由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及經會員大會批核,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a. 制訂或修改會章;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監事會人員;

c. 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d. 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報告; 

e. 審核會員入會申請及管理會員會籍資料;

f. 與監事會共同審議會員違規情況,及批核會員的除名。

2. 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主持並由理事會負責召集,若主席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成票數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內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會秘書及財務各一人,理事若干名而人數最多為四人。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工作方針及計劃;

b. 執行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及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c.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d.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e. 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f. 編製年度預算及年度報告交監事會及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a.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c. 查核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

d.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一條——組織架構選舉制度

1. 採用不記名投票及不接納不在籍投票;

2. 候選人須達有效票之過半數。

第十二條——修章: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贊同,方視為有效。

第十三條——解散:

本會之解散決議須全體會員中之四分之三人通過,方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會務顧問:

曾任本會組織架構之會員,經理事會發出邀請後得成為理事會會務顧問。得列席理事會議提供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六條——本會另有內部規章說明各行政及執行細則。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反獨促統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反獨促統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 澳門反獨促統聯合會 ”,簡稱“反獨促統聯會”。

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para Unificação e Contra-Independência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堅決反台獨,堅決反藏獨,堅決反疆獨,堅決反港獨,堅決反國家主權區域的一切獨立;

三、充分發揮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特優勢,以澳門作為聯絡中心平台,廣泛團結國內外同胞,增強與世界各國華僑、華人的聯繫,為反獨促統,推動兩岸和平統一與地區繁榮穩定發展;

四、為促進海峽兩岸和平穩定,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為宗旨,共同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五、本會依章程行使權利,推動本會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海冠中心183-G地下。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審批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權利和福利。

二、會員要自覺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致力推動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三章

第六條——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通過章程;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會議在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票;任何會議在未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需順延半小時,出席會員之過半數為合法的召開會議。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立理事會,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二、每年召開若干次常務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三、常務理事會為會務核心工作,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事宜,常務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委任並得會長同意。

第九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立監事會,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常務監事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二、每年召開若干次常務及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

第十條——本會設創會大會主席,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其它名譽職稱若干名,以配合會務發展需要。

第四章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的會務經費來源捐獻、捐款、贈與、公共或私人團體提供的財政支援,有關政府部門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以及會員會費等;倘有不敷或特別使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訂明權利及義務,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增補。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書畫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書畫藝術協會

Macao Chinese Painting & Calligraphy Art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書畫藝術協會”,英文為“Macao Chinese Painting & Calligraphy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中華傳統國學藝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4號祐美大廈4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松濤流空手道肥沼澳武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松濤流空手道肥沼澳武館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總則

本會中文名稱為“松濤流空手道肥沼澳武館”,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Karate-Do Shotokan Koinuma Obukan”,英文名稱為“Koinuma Obukan Karate-Do Shotoka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機構,宗旨為:

(一)在澳門推廣和發展空手道和武術運動。

(二)加強澳門與其它國家和地區有關空手道和武術運動的交流與友誼,以達到提高水平與促進澳門空手道和武術的運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202號威苑花園C座9樓AB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仙宮悟智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仙宮悟智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仙宮悟智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宣揚孝義道德;淨化人心;開智、明心、助於社會及利於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金海山花園第十三座3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無人機應用項目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無人機應用項目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無人機應用項目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jectos de Aplicação de Dron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UAV” Application Projec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UAPA"。

第二條

宗旨

以創新、協作及開放平台為無人機發展服務,結合文化創意及科技娛樂功能,推廣無人機體驗課程,增進無人機業界的交流與國際合作,構建4G網路化無人機專業訓練培訓平台,並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民航局的法規。

第三條

組成及會址

一、 本會由海內外人士組成之民間組織。為一非牟利組織團體。

二、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二街29號萬利樓地下。

第四條

架構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及分類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會章,經一名會員介紹,並由理事會審查及通過,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義務

一、 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可享有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 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是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有特殊貢獻者之特邀人士。(但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三、 本會所有會員全是無償的義務工作,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得終止或暫停會員資格,會員不得異議。

五、 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之機構,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協調及查核本會一切會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及呈交之年報;推選、修改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及終止重大事宜。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會長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四、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擔任顧問、高級顧問及名譽顧問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各項財政收支。

二、 審核理事會年度所提交的帳目報告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會員大會。

三、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四、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李敏國際舞蹈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李敏國際舞蹈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李敏國際舞蹈團”;中文簡稱為:“李敏舞團”;英文名稱為“Macau Limin International Dancing Association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澳門國際標準舞蹈的發展,培訓澳門舞蹈運動員,發掘有舞蹈潛能的舞蹈愛好者(特別是青少年),促進澳門與國際之舞蹈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42號皇族40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澳門居住的舞蹈愛好者,熱心參與及支持該項活動,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建議;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遵守決議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2.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舞蹈交流研討會議。

4. 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1. 會員會費;

2. 會員家屬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基金會等社會的資助。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艾灸養生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3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艾灸養生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艾灸養生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艾灸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 Saúde Moxabustão Macau,葡文簡稱為ACSMM,英文名稱為Macau Moxibustion Health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MH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實踐及交流形式,推動艾灸養生文化,弘揚中國國髓,提高市民的保健意識,通過提倡艾灸養生,改善市民身體質素,增強對傳染病的免疫能力,減少發病以減輕醫療體系的壓力,從而團結相關愛好者服務社會;

(二)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艾灸及相關學術的交流、講座、研討會及展覽,並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宣傳單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147號利萊德利德海濱花園5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Culturais e Criativas Chiu Ye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5 de Mai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7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超盈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Culturais e Criativas Chiu Yeng

Chiu Ye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超盈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s Culturais e Criativas Chiu Yeng”;

英文名稱為“Chiu Ye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號誠豐商業中心16樓,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本土文化創作藝術的發展,透過舉辦各類型的文化創意及藝術活動,凝聚本地與外地的藝術工作者,藉著相互之合作與交流,促進本土文創藝術範疇之多元化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按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必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三、繳納由理事會訂定之入會費及按時繳交年費。

四、凡會員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立下列架構,各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定出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及召開,至少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特別會議之召集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

2.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各若干名。

二、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長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代理。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職權:

1. 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 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度。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5 de Maio de 2017.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柿山哪咤古廟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4/2017。

澳門柿山哪咤古廟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柿山哪咤古廟值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Templo da Calçada das Verdades de Macau”,簡稱“NACHA”。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哪吒信俗文化,聯繫海內外中華宗教團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A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財務部部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其他職務,但不得兼任監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5/2017。

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英文:The United Association of Food and Beverage Merchants of Macao,葡文: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Proprietários de Estabelecimentos de Restauração e Bebida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熱愛澳門;團結餐飲業同業,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促進業界在澳門及與外地的商業交流和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進步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8樓R、S、T室,在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民政總署發出的餐飲各類牌照之餐飲業商號,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須指定一人為代表;如商號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商號會員分為甲級和乙級,凡持旅遊局所發的餐飲牌照者為甲級會員,持其他公共當局所發出之餐飲牌照者為乙級會員。

2)個人會員:凡屬上項所指之商號資方負責人或領導人員,如股東、董事、經理、高級職員等,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入會申請

任何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且經理事會批准其入會申請,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3)享受本會之康樂、福利等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2)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

3)依期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

拖欠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先前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被開除會籍,有關會員先前已繳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最高領導人,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以及出席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並有權在該等會議中發言。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所有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4)審核及批准理事會之會務報告以及監事會報告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對內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負責主理會務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人,以及聘用受薪秘書及職員若干人。

4. 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把自身之權限轉授予本會會長、理事長及/或若干常務理事行使。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1.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管理本會及處理日常會務。

2. 常務理事會內設總務、勞資關係、聯絡、康體、福利、財務、會籍、法律、公關、青委、婦女、廚藝研發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委員若干人,該等職務由理事會選出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分工負責。

3.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有權決議出售或預約出售、購買或預約購買、出租或承租本會之不動產,又或對之設定抵押或其他負擔。

4. 常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把自身之權限轉授予本會會長、理事長及/或若干常務理事行使。

第十三條

本會之代表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的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各有關公共機構或任何私人實體簽署文件或合同時,當中包括銀行帳戶往來之簽名方式,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又或經由常務理事會決議指派之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其總人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監察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審核理事會之有關年度會報報告以及就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任期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名譽職位

透過常務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顧問等職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通知;如屬首次召集之會議,須有全體會員一半或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本會會員可透過經適當簽署之書面委託書,委託本會會員或機關據位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並作出表決。

第十八條

其他會議

1. 會長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聯席會議須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可由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一人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聯席會議。倘會長缺席,則由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2. 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3. 常務理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會長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特別會議。倘理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理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4. 監事會須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但不妨礙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開特別會議。倘監事長缺席,則依次序由副監事長代為主持會議。

5. 以上各款所規定之會議均需在有過半數機關據位人出席時,方得開會。

6.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須經會長同意或追認,否則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

通過決議之多數票

1. 除法律及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本會各會議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親身或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入會基金及會費

會員在入會時須繳交基金,每月須繳交會費,入會基金和會費之標準,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後通知會員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收入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接受政府、機構、社團或個人之贊助、資助、捐獻或遺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威勝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2/2017。

澳門威勝體育會

第三條

會址

設於“澳門黑沙環圓台街中紡工業大廈第一期13樓A”。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Centro Cristão — A Casa do Oleiro —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陶匠之家”基督教會

會章

第一章

名稱,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陶匠之家”基督教會,中文簡稱“陶匠之家”;

葡文——Igreja Cristã“A Casa do Oleiro”de Macau;

葡文簡稱——“A Casa do Oleiro”;

英文——““The Potters House”Christian Church Macau”;

英文簡稱——“The Potters House”。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基督教團體。

二.主要致力於宣揚基督福音,助人信主,牧養信徒。透過門徒訓練,啟發有志信徒擔負宣揚福音的使命,創辦教會;以個人見證活出基督真理,在社會裡作出正面的影響。

三.凡有意認識基督信仰者均為本會服務對象。透過不同形式的活動幫助社會大眾建立正確價值觀,良好的公民意識並把福音應用於日常生活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巷10號發利工業大廈3樓B座。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並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二年,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並必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位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一位秘書。任期為二年,可連任。各職位由經上屆理事會和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須由牧師擔任。

二.按本會章程,負責管理及督導一切事工,主持會議。代表本會開設銀行戶口,簽署租賃合約。

三.在理事長缺席情況下,可由副理事長代替召開及主持會議,處理會內及對外事務。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位監事長和若干監事。各職位經上屆理事會和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可連任。

二.負責監察本會運作,理事會工作,查核年度賬目和活動報告。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正式會員。

第九條

普通會員

凡有意認識基督真道,樂意參加本會崇拜活動,以求進一步落實信主的意念之人士,都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十條

正式會員

凡誠心相信耶穌基督為其個人救主,知罪悔改,在本會參與崇拜和宣傳福音活動超過12個月,有意參與及協助本會推動宣道工作;又經理事會查核得通過之人士,都能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所有會員有權為推動本會會務給予相關意見。

二.正式會員享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之權利,普通會員卻不享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之權利。

三.所有會員應培養讀經,祈禱,遵守主訓的生活方式,並不斷到教會參加崇拜活動,聆聽講道,學以致用,以求屬靈生命的長進,成為主耶穌在現社會的好見證。

四.會員會籍可因以下情況被取消:

1. 觸犯政府法例且被定罪,經理事會規勸但仍不認罪悔改。

2. 自願並鼓勵其他信徒違背主訓,經理事會多次引導規勸後,終究不肯悔改。

第四章

經濟來源及附條

第十二條

經濟來源

一.本會之收入來源主要來自信徒的奉獻,也接受個人或團體之資助及捐贈。

二.若本會遇到解散的情況時,所遺留的財產將交予具類同目標的機構“The Potters House Christian Centre, Footscray, Australia”。

第十三條

附條

一.任何在本章程未有清楚註明或在解釋本會會章時所出現的疑問,將由理事會解決。

二.修改章程時,須由理事會提議,並在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後方可通過。

三.本會解散時,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後,方可通過。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汕頭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7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州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7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揭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7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汕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

第十三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7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副秘書長、財務總監及副財務總監各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sportivo “Os Macaens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馬交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馬交體育會”,葡文名稱為 “Clube Desportivo “Os Macaense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4號高美士大廈22-I。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發展羽毛球運動,培育青少年對羽毛球運動的興趣,及積極參與各類羽毛球比賽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羽毛球運動有興趣之人士,如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培訓及賽事之權利;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的進步和發展;

3. 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 按時繳納會費;

5.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大會主席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倘召集會員時間已屆而不足上述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無論會員多少,即可做出有效決議。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大會主席可多投一票。

3. 會員大會之職責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4.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兩名及委員若干名組成。

5. 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會主席代理。

6.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7.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必須為單數,由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兩名,財政一名及委員若干名組成。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會主席可多投一票。

3. 理事會之職責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主席一名,記錄員及秘書若干名組成。

2.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會主席可多投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經費的主要來源為會員繳交的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採用“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的名稱,葡文名稱為“Secção de Macau da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Polícia”,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Police Association Macau Section”,使用的會徽刋載於本章程的附件(一),並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02-246A號金融中心十六樓J,經理事會通過可於本地區作出遷移。

第三條——按照本章程創辦作為一個國際警際協會之分會,其為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正式確認,並列入為在非政府組織之名單上,國際警察協會有句銘言“Servo per Amikeco”意思是為友誼而服務。

第四條——本會貫徹國際警察協會的目標,並有以下的宗旨:

a)設立維持及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會員之間的友誼;

b)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的專業知識的交流;

c)對有意文化活動或被視為有興趣的其他活動上,促進訊息及函件的交流;

d)安排有關服務,使其會員了解本會的運作;

e)組織廉價假期的計劃,籌辦考察團以及舉辦對加強友誼的其他活動;

f)對年青人以及會員之子女之間的交流給予方便,務求更認識外國語言;

g)推動會員之間的外語認識;

h)促進國際警察協會的宗旨範圍內的任何其他創舉或活動;

i)對會員在社會領域上給予互助的支持;

j)促進青少年活動,讓他們更瞭解及接受警察工作的精神。

第五條——本會嚴禁活動,尤其是:

a)從事或參與任何牟利活動;

b)對職級,性別,種族,語言,膚色,宗教,政治觀點有歧視;

c)發表政治,工會,宗教或種族言論,所有事情應保持絕對中立。

第六條——會員:

a)會員的類別分為正式會員、功績會員、一般會員、榮譽會員及海外會員,內容及資格由內部規章訂定;

b)治安警員、司法警員、海關關員、消防員及獄警的在職或退休人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c)對本會會務有貢獻及贊成本會宗旨,但不屬上款b項的人士,由一名本會機關成員推薦,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根據內部規章的規定獲邀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a)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服務及活動之參與權;

b)出席會員大會;

c)享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海外會員和榮譽會員除外;

d)向機關投訴的權利;

e)收取本會所印發的刊物、書籍及其他文件,審查帳目;

f)領取會員證;

g)使用會的標誌;

h)一般會員必需經五名正式會員/功績會員提名才可參與選舉成為本會機關成員,一般會員的名額不得超過本會機關成員名額30%;

i)功績會員在參與本會任何活動時擁有優先權,享有本會各項收費活動之折扣,最高為50%,並在成為功績會員之年度得獲頒發本會武士勳章。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a)贊同本會宗旨、嚴格遵守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機關成員的決議;

b)維護本會的聲譽;

c)積極參與本會的運作及推廣本會宗旨;

d)參與、出席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e)機關成員當選者須無償執行本會有關的職務;

f)不論在會內、本地區或以外地區,會員的行為舉止須顧及本會及所屬警察機關的聲譽及威信;

g)準時繳納會費;

h)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其他組織的活動及代表本會發表任何的言論。

第九條——1)本會的機關分別為:

a)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b)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c)監事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除章程規定外,各機關的運作、組織、據位人數、職稱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訂定及修改。

組織架構如下: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主席 一名

副主席 二名

秘書 二名

理事會

會長 一名

副會長 二名

秘書長 一名

司庫 一名

顧問 二名

副秘書長 一名

秘書 三名

助理司庫 二名

監事委員會

主席 一名

副主席 一名

秘書 一名

委員 二名

第十條——1. 理事會的職權:

a)設立、安排及管理有關執行本會宗旨所需的工作及日常事務;

b)遵守及履行會員大會的章程的規定及決議;

c)按照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定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執行處分;

d)制定及修改有關會員的入會費用及會費;

e)警告、中止、終止、辭退及解除不遵守會員義務或其行為嚴重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會籍;

f)給予海外會員和榮譽會員的稱號;

g)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h)接收及審核會員參選各機關成員;

i)在本地區內及外代表本會;

j)在法庭內及外代表本會;

k)以本會的名義,簽署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合同;

l)聘請及解僱為執行本會事務的必須僱員,根據本會章程第六條b項所指的任何警隊或機構的退休警員優先聘用。

2. 為約束本會,需要理事會會長,秘書長及司庫或缺其一時,由其合法代表簽名代替。

3. 決議需得到大多數票通過,會長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一條——監事委員會的職權

a)審查會的帳目及其司庫工作;

b)對理事會的報告及每年的帳目及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任何其他事情提意見及遵守其他的章程的其他義務;

c)確保章程之履行。 

第十二條——決議方式:除透過親身出席或書面授權代表出席會議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委員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委員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及負擔: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本會刊物的廣告收益,以及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入、捐贈或津貼。司庫必須代會員負責支付國際警察協會的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具有三分之一會員且有合法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人數或其代表未足半數,不得作出任何決議,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有效,但修改章程及通過章程修改案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贊成票,及解散法人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贊成票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尤其是:

a)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b)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國際警察協會澳門分會章程的附件(一)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新會同鄉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7 de Maio de 2017, sob o número dois, a folhas 3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7,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新會同鄉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十八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三十一至八十九人(人數須為單數),在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並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以及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文體部、聯絡部、青年部等六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各部得視工作需要並得到理事會之批准後,可組織工作委員會,協助該部工作。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十一至十九人(人數須為單數)、在監事中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io de 2017.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電腦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7 de Maio de 2017, sob o número três, a folhas 5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7,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電腦商會章程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組織,以擁護澳門基本法,促進本澳資訊業界,團結互助,維護同業之利益;拓展與外地資訊業之聯繫,促進資訊業可持續發展及應用為宗旨。

第四條——2)個人會員:從事有關電腦資訊行業之有興趣人士,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名,不少於二名副會長,會長負責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二名,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惟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不少於二名,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惟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不少於一名。

管理架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在會長領導下分配工作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等。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io de 2017.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董事會報告書

董事會謹呈交本公司二零一六年的年度報告,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審核的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本公司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一樓。

股東構成及主要業務

公司的股東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郵電局。公司於二零一六年第一季獲特區政府延續批給合同,為本澳居民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合同有效期及公司的存續期均延續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作狀況

為提供優質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信號,公司繼續按計劃進行全澳住戶的電視信號光纖網絡工程,包括為全澳大部分高層樓宇進行網絡優化,及將原有跨街架空線纜組成之電視信號網絡轉為光纖網絡。

至二零一六年底已整治的跨街架空線纜區份,包括大炮台、議事亭前地、鏡湖馬路、荷蘭園及塔石廣場、司打口、沙梨頭等周邊的歷史城區和舊區域低層樓宇,累計清除了1,082組線纜,為全澳35.2%住戶提供更穩定優質的光纖電視信號。

由於規範網絡的建設工程須獲外判承建商及原公共天線服務提供者的支援及協作,且偶有個別住戶投訴的個案,致項目工程可能受到延誤,個別進度未如預期理想,公司會繼續積極作出協調及跟進,以加快工程的進度。

本公司支持特區政府的電信政策,在尊重版權與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致力為全澳居民提供合適的免費電視頻道,以滿足廣大市民獲得資訊的權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賬目達收支平衡。

本年度之董事如下:
劉惠明、鄧惠蓮、Frederico Alexandre do Rosário

本年度之監事如下:
梁祝艷、鄧君明、梁寳鳳

代表董事會
主席
劉惠明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編制,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其他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黃浩彪註冊核數師
陳華基.黃浩彪 核數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

(澳門元)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主席獻詞

2016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本公司”或“CAM”)秉持策略目標“超越競爭對手,展示卓越執行能力”,經過本公司管理團隊和全體員工的努力工作,澳門國際機場(簡稱“機場”或“MIA”)航空運輸量升幅整體表現理想,飛機起降架次按年增長2.2%至56,932個航班,當中的通用航空架次因直升機航班大幅度減少而按年下調8.5%至2,731個航班,旅客數量按年增長13.7%至6,628,555人次,延續貨運處理量上升的趨勢,本年度共處理了32,893噸貨物,同比增長9.4%。直至年底,機場共有27間航空公司經營41條航線。

本公司貫徹政府指導方針,通過開放市場和招標引進合資格高質素的運營商,再根據合同內容監管機場運營的服務品質以及確保安全、提高效率和增加效益,保持澳門國際機場的整體競爭力。因此,機場整體營運收入方面保持增長。機場主要營運商全年收入加總估算達45.1億澳門元,按年增長2.7%。其中本公司總收入達13.3億澳門元,同比增長8.9%,此源自航空收入增長5.3%及非航空業務收入增長11.6%。其間,本公司繼續履行對股東的承諾,償還第二期股東歷史貸款並支付優先股股東前年度的股息。2016營業年度除股息前利潤為3.99億澳門元,計入應派發年度優先股息準備後,除稅息後淨利潤為3.02億澳門元,持續第五年盈利。

為保障機場的安全、保持運行效率和服務品質,確保旅客可以在澳門國際機場享受舒心、愉悅的旅遊體驗,2016年本公司投資2.48億澳門元用於基礎建設,開展近60個基建發展項目改善機場硬件設施和提升服務系統功能。包括:新公務機庫項目、客運大樓北面擴建、南停機坪優化工程等擴容項目,工程的逐步開展和完工,支持及配合澳門國際機場的發展需求。航空安全相關項目、營運優化項目、顧客體驗項目以及綠色機場環保項目則更進一步體現本公司秉持“安全、效率、效益”的核心價值,增加機場客戶的滿意度。此外,繼續實施落實虛擬化機場戰略發展,利用先進的資訊科技和互聯網把機場服務和商務活動作線上延伸,突破實體空間的限制,實現機場各業務流程電子化。

CAM提出2017年發展策略:“目標明確、組織嚴謹、程序清晰、實施有方”,順應日趨複雜的企業環境,不斷發掘機場經營潛力,突破傳統的發展思維,追求長期的穩健發展。澳門特區政府民航局正式推出《澳門國際機場整體發展規劃》,制定了長遠階段性的機場發展藍圖。未來,CAM將會全力配合,研究相關的業務計劃、建議實施方案及財務融資安排,在特區政府及股東支持下,有條不紊地逐漸落實規劃,推動澳門國際機場長久持續發展。

我謹代表公司董事局向全體員工、合作伙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達祟高的敬意,感謝大家的精誠合作和努力奮鬥,讓我們的澳門國際機場不斷地發展壯大。

2017年3月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馬有恆先生

監事會報告書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局所提交之2016年度工作報告書,以及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認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局的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通過董事局所呈交的:

1. 2016年度工作報告書;

2. 2016年度會計帳目;

3. 盈餘運用建議書。

澳門,2017年3月

監事會
劉國彬先生
戴明揚先生
梁以恆先生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執行委員會成員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6 (Emenda)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貴銀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銀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銀行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銀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所予的有關職責,本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並就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章程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Maria de Lo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主席)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秘書)

董事會

Vitor Manuel Lopes Fernandes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離職日期22.1.2016)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Sio Chi Wai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行政總裁)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副行政總裁——離職日期22.1.2016)

Paulo Jorge Fernandes Franco

監事會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Vitor Tang Chon In

本行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主要股東

面值1,000澳門元的普通股

持股量

百分率

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100%

董事會報告摘要

國際宏觀經濟格局

2016年初是金融市場上一段動蕩不安和風險厭惡的時期,油價的下跌、中國經濟放緩的信號以及由此引發的資本外流和人民幣貶值是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油價下跌和人民幣匯率走低帶來了全球性的通貨緊縮壓力。隨著上半年原油價格的回升,和中國經濟的平穩發展跡象,這些壓力才得以緩和。

然而,由於英國在六月份決定脫歐,金融動蕩和風險厭惡在上半年末重新回升。在初期的一陣強烈負面性反應之後,金融市場重新回穩,而隨著主要的中央銀行繼續加強或保持擴張性貨幣政策,利率很有可能在一段較長時間內保持低迷。在一月到六月之間,10年期的美國國債和德國國債收益率分別從2.27%跌至1.47%,0.629%跌至-0.13%。同時, 3個月期歐洲銀行間歐元同業拆借利率從-0.131%跌至-0.286%。

下半年的經濟環境和金融市場迎來了一絲變化。採取擴張性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逐漸使包括美國、歐洲和中國在內的主要經濟區域的需求得以恢復和穩定。而另一方面,隨著油價的上升,工業活動特別是美國礦業開始復蘇,原材料出口型新興經濟體的發展前景和貿易條件都在變好。隨著油價的上升,以及主要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勞動市場的復蘇,通貨緊縮的壓力有所緩和。11月的美國總統大選帶著演講中的願景,通過新行政命令,在這個幾乎接近生產潛力的經濟體中,用保護主義措施、極度寬鬆的行政管制、強烈的財政刺激,使這一局勢帶來進一步緩和。

在整個2016年,美元相對于歐元升值了3%。由於擴張性貨幣政策,以及經濟活動和企業收益的恢復,主要股指在2016年都有所上漲。儘管有些時間段政治和金融不穩定,總體來說2016年全球經濟的增長還是相對平穩,僅從3.2%放緩到3.1%。整體來看,發達國家有更明顯的下滑,從2.1%降到1.6%,部分拉平了發展中國家4.1%的平穩增速。儘管中國經濟增長速度略有放緩,從6.9%降至6.7%,但大宗商品出口經濟活動的改善和巴西、俄羅斯等國經濟衰退的減弱給新興國家整體帶來了益處。

在美國,2016年GDP增長了1.6%,2015的增長率是2.6%。在年初的輕微增長之後,經濟活動在私人消費和年末投資復蘇的帶動下逐漸加強。在這種情況下,同比通脹率從七月的0.8%增長到十二月的2.1%,美聯儲在十二月將基準利率上調25個基點,至0.5%-0.75%。

2016年,歐元區經濟增長1.7%,相對於2015年的2%來說有所放緩,但已經高於預期,經濟活動在政治不確定性面前表現出彈性。儘管某些地區經濟的金融系統令人堪憂,但歐洲中央銀行的貨幣刺激政策使金融形勢得到改善,並進一步使信貸恢復增長。3個月期歐洲銀行間歐元同業拆借利率繼續呈下降趨勢,十二月達到-0.319%。

澳門

2016年,澳門經濟表現出明顯的復蘇信號,尤其是在下半年,第三、第四季度的GDP同比增長分別為4.4%和7%,這是自2014年來未出現的現象。

儘管如此,2016全年的經濟仍然下跌了2.1%,但相對2015年21.5%的負增長來說還是有較大改善。這主要是由於博彩旅遊業服務出口的增加。

當年新建的酒店和度假村使2016的遊客數持續上升,達到3100萬(同比增長0.8%),只待一晚的遊客數全年增長9.8%。

通貨膨脹率從2015年的4.56%下降為2.37%,失業率保持穩定,2016年末為1.9%,幾近充分就業。

工作和收益

新銀行集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的子公司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目的在於支持客戶在該地區進行企業活動,為機構、企業和私人銀行提供服務並獲得資源。同時,中國中央政府選定澳門作為與葡語國家經濟合作的平台,因此,可在中央政府的激勵政策中捕捉商機。

與2015年的情況相似,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的活動也是在複雜的不利形勢下進行的,這種形勢是2014年8月舊的聖靈銀行集團決議所導致的。

2015年9月葡萄牙新銀行的出售被中止,於2016年又繼續進行。同時,從2016年下半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仍持續在獨立出售過程中。

在2016年大部分時間裡,這兩項獨立出售流程是同時進行中,這對新銀行集團和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戰略有重大影響。

除了對出售流程的重視,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緊跟集團戰略指引,不斷努力減少營業成本,通過吸收公司客戶的存款維護財政自主權,鞏固銀行形象。

儘管信貸授信一直高度受限,特別是受到集團影響,但新銀行集團在本地交易及中國、葡萄牙和葡語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所涉及的企業銀行和貿易金融,是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支柱。

2016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管理指標有如下變化:資產下降了11.1%,至9.515億澳門幣,銀行產品收益減少21.2%,至2,808萬澳門幣,全年收益為113萬澳門幣,相對2015年下跌了73.5%。

銀行主要經營指引導致信貸組合下調,從而導致資產業務收入減少,吸收資金的需求帶來了負債利息的上升,這兩大因素共同導致經營不利,造成了主要管理指標的上述變化。

此外,2014年按照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發展戰略計劃進行的投資,受到聖靈銀行決議的規定而中止,卻最終沒有得到收入補償,並帶來了債務清償的重負。在成本方面,相對於2015年,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盡力把人工成本和第三方供應服務分別縮減了10.9%和 30%。人力資源保持在銀行正常運行所需的最低水準。

銀行2016年的主要工作重心是保持資產淨值穩定,不論是當前貿易活動還是新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售流程都不要出現大的波動。

收益使用方案

根據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議,2016年12月31號完成的淨收益1,133,494.91(壹佰壹拾三萬三仟肆佰玖拾肆元玖角壹分)澳門幣按以下方式使用:

法定準備金(a):226,698.98澳門幣;

留存收益:906,795.93澳門幣

(a)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淨收益20%相一致

澳門,2017年4月26日

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