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黎宇明,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梁家惠,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陳娜,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譚新喜,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陳俊雄,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50點;
容國基及林詩琪,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聶金豪,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Sérgio dos Santos Lai及林碧君,獲確定委任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紹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周惠民――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批示如下:
余妹妹——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冼美怡及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所作的批示
何錦麗,一等關員編號107920和洪倩碧,一等關員編號37930──根據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海關關長秘書,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的批示:
王群好——根據經第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七款,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譚冰,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Isabel da Rosa Estorninho Batalha,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胡潔如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池勝,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馮嘉豪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轉為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劉超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薪俸點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鄧惠英,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秀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秀芬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袁雪芳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暨資訊廳廳長官善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計劃暨組織處處長曹偉健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淑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海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譚綺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子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廖敬謙及盧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曾建豪,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王焯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8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Paulo Duarte Gomes de Senna Fernand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3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João Baptista Lourenç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José Maria Roque Lobato de Faria e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3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何潤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鄭曉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陳慧民及蔣素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蘇淑美,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少昌,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慧敏,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智傑,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貝湘,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林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許白芬、陳玉兒及黃杏妹,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三名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連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俊傑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20點。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Maria de Lurdes Machado Cost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秀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鄺禮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林涓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岑嘉欣及林浩輝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高燦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劉小慧、林娉娉、黃綺珊、馮詠詩、李妙嫻、黃深來及王敏芝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
唐順明、盧宏興及梁和明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黃貴寶及郭羅泉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本局與龍吉琼、許曉君、袁家餘、陳玉婷、馮嘉慧、何曉嵐、葉勝、鄭潔華、陳玉妍、郭詠詩、賴嘉偉、蘇珮元、盧麗珍、雷寶蓮、老婉玲、盧淑妍、李智寧、林凱航、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0XXXX5(0))、陳家如、張曉華、唐俊傑、鄒耘、梁慧斯、陳鳳霞、鄧麗盈、呂偉婷、余翠齊、莊小萌、胡顯成、陳嘉敏(身份證編號51XXXX6(5))、譚妙媛、何嘉思、洪雲、陳展俊、吳小鳳、蔡曉瑜、梁迪琦、伍德榮、林華輝、江永康、陳慕怡、張馨、楊若萍及周寶珠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所作之第37/2017號批示:
古敬軒,副警務總長編號10696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治安警察局物力資源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暢及卓美欣——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條,並配合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經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八條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60點,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及五月十六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Shankar Dev Shrestha,第一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終止有關合同。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第6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425971 | 吳嘉華 |
" | 編號428971 | 黃仲榮 |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第72/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消防員編號414060,葉穎雯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九年。並按照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鄒家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李笑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五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六缺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名的合格投考人文志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吳家維及馬立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盈藥品出入口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澳盈”准照,編號為第27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噶地利亞街29-A號怡富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噶地利亞街29-A號怡富大廈C座地下及閣樓。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范黃有霞為仁伯爵綜合醫院領導層助理,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4. 職業培訓: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少強——應其要求,中止第C-0320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聶珠連——應其要求,中止第W-035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姚江楓——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57。
何嘉諾、Maria Clarisse Leonzon Seramines——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523、T-0524。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文傑——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13。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侯偉堅——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14。
姚萍萍——應其要求,中止第E-258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梁詠斯——恢復第E-261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Sara Paula Vieira Airosa Lopes——應其要求,中止第T-0239號治療師(足病診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聶壯成——許可第M-0372號醫生執業牌照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高頌恩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冼尚禮、余漢生及陸榮輝,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莫嘉敏、雷美甜、吳佩芝、黃俊鴻、李國妍、林明慧、賈詩燕及陳秀定,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區翠雲、盧容嬌及許佩佩,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鄭鳳儀、馮慧君及吳笑好,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郭一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Scott Michael Holben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十四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陳浩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宋楠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理理、張詠華、方斌、裴先美、張非池及莫經綸,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第五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何卓鋒——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伍玉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歐陽少冰——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小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徐華根、唐富饒、唐炳權及黃家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林康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林維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秀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郭寶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胡敏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高依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及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甘婉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及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健恆及孔憲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鑑於發現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有關旅行社名稱為“澳門捷達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Turismo Macau Directo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Direct Travel Ltd.”之准照摘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何蘭園大馬路)107-D號……”
應改為:“……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07-D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帳目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費用 |
||||
24-00 | 財務費用及損失 | |||
24-03 | 匯兌損失 | |||
24-03-01 | 兌換差額損失 | 10,000,000.00 | ||
25-00 | 人事費用 | |||
25-02 |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 |||
25-02-05 | 員工福利津貼 | 2,482,600.00 | ||
26-00 |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 |||
26-07 | 廣告費及宣傳品 | |||
26-07-02 | 紀念品及獎品 | 15,000.00 | ||
26-09 |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 |||
26-09-01 | 研究及顧問費 | 600,000.00 | ||
盈餘 | ||||
本年度預計盈餘 | ||||
51-01-01 | 累積損益 | 13,097,600.00 | ||
總額 | 13,097,600.00 | 13,097,600.00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劉永誠,李振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少昆、林嘉豪、陳永康、王啓謙、歐陽國威及梁清照為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薪俸點22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羅展鋒及黃偉富為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及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一濤學士為海事及水務局水務技術處處長,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李一濤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李一濤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原慧姿為本局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敬賢為本局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美玉為本局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麥翠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梁嘉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婷婷及林美玲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人員擔任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胡俊華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劉綺玲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甘小玲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王世平擔任工程事務處處長。
應郭一峰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馬子聰,原屬體育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沈小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嚴國基及沙若瑟,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葉錦宏,晉階至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鄭金梅,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紹庭、邱浩榮、譚健文、龔偉夫、林卓豪、蘇曉禹、黎照輝及廖治中,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簡英杰,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張楚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布少華及梁體源,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龔妙詩及潘愷琳,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丘怡、唐可茵、李燕冰、陳美燕及呂靄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鄺耀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浩輝,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盧潔儀、梁永達、李廣平及謝倩婷,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陳志偉,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盧秋婷、黃顯添、陳秀艷、曾振鴻、蔣麗華及李凌嘉,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陸耀華,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50點;
柯國賢及何亦宏,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05點;
梁效財,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源秋華,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施遠鴻及林旺,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葉秀麗、陳玉芳及林楚嬋,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關正業,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何國強、林慶培及何禮賢,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交通管理廳廳長羅誠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羅瑞景,因徵用期屆滿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茲聲明鍾慧璇擔任本局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健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調職往司法警察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