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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惠嫻為勞工事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吳惠嫻擔任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2003 | 廣州中山大學刑法學碩士; |
1998 | 廣州中山大學法學學士。 |
專業簡歷
11/2016至今 | 勞工事務局代副局長; |
2016 | 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廳長; |
2014——2016 | 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勞資權益處處長; |
2013——2014 | 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研究處處長; |
2012——2013 | 勞工事務局技術輔助組職務主管; |
1999——2013 | 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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