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冼嘉宜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碧珠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三條第二、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嚴肇基博士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副院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高若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的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鄺耀漢為本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二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耀漢擔任警察總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警察總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鄺耀漢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警察總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處長一職。

學歷:

——1986年台灣天主教輔仁大學資訊管理學士;
——1994年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學位。

專業簡歷:

——1991年至1997年期間以合同方式擔任司法事務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7年至1998年期間,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統計暨普查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8年至1999年期間,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統計暨普查司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9年至2001年期間,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統計暨普查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1年8月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本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01年8月至今,擔任本局電腦及資訊科技部職務主管。

嘉獎:

——2011年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的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董志明為本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二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董志明(編號147891),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因警察總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董志明(編號147891)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1989年至1992年期間,於治安警察局特警隊工作;
——1992年9月至1997年期間,修讀警官培訓課程;
——1997年4月至1999年期間,於治安警察局擔任第一警司處助理處長;
——1999年1月,於治安警察局行動廳工作;
——1999年3月至2001年期間,於治安警察局擔任第三警司處處長;
——2001年9月至今,於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工作;
——2007年7月至今,於警察總局情報分析中心職務主管,並擔任警務聯絡工作。

嘉獎:

——2010年獲得警察總局局長嘉獎。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03201——陳北友,因達擔任公職的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終止當事人之職務而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應考人周潔儀及梁倩儀,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高天俊,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胡慧婷、甘智茵及游毅華,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震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盧錦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高靖婷、曹明慧及Irina da Cunha Gaspar Rosado de Carvalho——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李卓盈、陸詠豪及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大 熊 貓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核准之大熊貓基金二零一七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大熊貓基金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職能

經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3-03-0

02

01

07

00

99

其他

100,000.00

3-03-0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60,000.00

3-03-0

02

02

07

00

01

成藥、藥物、疫苗

110,000.00

3-03-0

02

02

07

00

99

其他

500,000.00

3-03-0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0,000.00

3-03-0

02

03

04

00

02

動產

20,000.00

3-03-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10,000.00

3-03-0

02

03

05

03

02

其他

40,000.00

3-03-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40,000.00

3-03-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20,000.00

3-03-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400,000.00

3-03-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40,000.00

3-03-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50,000.00

3-03-0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100,000.00

3-03-0

02

03

08

00

99

其他

500,000.00

3-03-0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0,000.00

3-03-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600,000.00

3-03-0

02

03

09

00

09

公務訪問及交流活動

80,000.00

3-03-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20,000.00

3-03-0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20,000.00

3-03-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30,000.00

3-03-0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10,000.00

3-03-0

07

10

00

00

07

版權

40,000.00

3-03-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90,000.00

3-03-0

07

10

00

00

10

文儀器材

110,000.00

3-03-0

07

10

00

00

99

其他

100,000.00

總額

1,710,000.00

1,710,000.00

———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於大熊貓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第一名及第二名合格准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日龍及駱倩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洛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敏達及鄧應強,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安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陳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偉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7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c)項,而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第二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以相當於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黃麗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謝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8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郵政局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張壁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而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徐禮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技術輔導員馬雲娜,供款人編號30130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吳雪蘭,供款人編號62053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盧國勝,供款人編號60529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教學助理員何淑芳,供款人編號62185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曉盈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司徒妙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佩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140點薪俸,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穎芝學士為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九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八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法學學士學位;
——翻譯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9年5月開始在經濟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1年6月開始在勞工事務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22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6年9月23日至今,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7年1月4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朱志超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歐文豪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2

施力棋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3

鍾日來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周子鋒

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關志仁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2

余賽傑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林永健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2

白安妮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歐陽焯文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邱潤儀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馬婉君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4

高保羅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5

蘇麗萍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6

鄭麗雲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7

高加度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8

鄭嘉敏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李潔瑩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梁慧群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吳嘉敏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叶泉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5

楊晴貽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6

蘇文杰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7

鄧淑英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8

李嘉敏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9

李淑屏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岑宛婷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Rui Ilídio Rodrigues Correia de Lemos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謝佩玲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4

施雅汶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5

余錦龍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6

賈祖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7

譚德欣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楊耀權

第二職階特級督察

2

郭家銘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陸尊易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陳慧蘭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3

吳帶彩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4

羅樹偉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杜幸愉

第二職階特級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黎雅倫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梁滿庭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2

徐肇鏗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何秀虹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4

黎家靖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5

文建昇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6

Eduardo do Espírito Santo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7

麥義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

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沙詠思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譚家敏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António Carlos Lei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4

劉健龍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5

孔慶珊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6

謝錦恩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7

張錦泉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8

左穎軒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譚嘉敏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梁志威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3

徐穎雯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4

張炳禧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5

洪綺雲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6

譚惠萍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7

波子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8

林靜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9

吳希偉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0

黃文傑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1

張焯珍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2

馬志鋒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3

李金仲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

序號

姓名

職級及職階

1

李子龍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徐慧雯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鄧劍峰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宇豐,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麗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鄭德賢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與周達庭及陳玉峰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與黃文賢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敖國廉,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的第65/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74881梁炳光,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第70/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162881周振超,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蔡燕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文樞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更改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羅健新、陳永鴻、梁洪健、梁家駿、梁錦榮、林小斌、蔡錦源、吳婉欣、江家偉、阮嘉敏、廖小明、唐富華、覃舜君、李明佳、林榮裕、梁德文、陳偉強、張飛揚、鍾旭威、徐嘉明、林榮昇、呂輝堯、鄭海倫、林平滿、張宇翔、余國宇、楊得志、梁昊仁、蘇欣傑、鄺志輝、關豪輝、余立基、陳嘉敏、鄭宇恆、曾震霆及陳尚智,本局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之實習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及第26/99/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其為進入本局刑事偵查人員職程而進行之實習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延續至其就職之日為止或延續至有關實習成績之最後報告公布為止。

關永煇、吳朗賢、蘇禮賢、歐陽嘉恆、馮凱燕、李仲康、黃威斯、梁庭熙、林強盛、朱嘉偉、羅敬晞、雷應昌、吳傑、方博、歐陽偉文、何啓康、黃騰、陳偉傑、譚健燊、雷艷明、羅潮勇、程貞梅、王君雅、梁嘉誠、馮典強、陳冬逸、陳永斌、林杭、李振光、郭龍、王德揚、吳敏光、曾浩然、陳偉杰、梁浩賢、梁立煌、何國富、李偉豪、梁嘉華、陳子恆、吳嘉寧、梁德龍、陳霆康、區柏簾、李凱倫及林嘉俊,本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延續至其就職之日為止或延續至有關實習成績之最後報告公布為止。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范麗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楊更森及伍少梅,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彩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碧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陳麗萍、陳煥梅、鄧賽宏、黃倩勤、陳慕銀、張佩珊、吳坤玲及吳雪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薛美玉、吳梁貴好及鄧燕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石煥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嘉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任立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煒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羨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倪揚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婉琪、謝靜雯、馮志偉、楊鳳珠及林澤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美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悅愛、楊婉珊及梁妙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吳麗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婉欣,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月娥、楊小玲、甘月雲及梁玲,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馮偉賢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王燕,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家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漢初、李璟璇、羅譽中、吳錦銓、吳庭輝、杜國榮及黃子亮,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曹巧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蔡清報,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余雅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小珍及李國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何婷婷、陸偉國、盧倩兒及黃慧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張夢冰,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美珠、楊德莉及李煥彩,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鍾志敏及楊婷婷,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倩文,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潘詠湘,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鄭麗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靜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梁穎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艷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鐵君及梁嘉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紅英及梁淑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麗珊,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文遠,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潘笑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雅蔚、黃銀換、黎淑翠、何明輝、楊遠立、林鳳儀、羅碧茵、廖可儀、簡艷嫻、李小玲、黃錦英、堵慧芬、朱樂雁、繆裕源、葉燕娜、陸月來、張慧、尤何幗卿、楊小儀、梁杏芝、陳康華、謝國振、陳佩思、譚柳甄、蘇日強、張文輝、黃麗敏、何妙娜、郭頴倫、陳錫添、陳惠賢、陳楚驊、施明援、唐仲鎮、蕭月霞、劉偉倫、陳沛賢、吳祖兒、謝嘉儀、吳家欣、潘燕霞、鄭慧明、張海茵、彭慧君、歐嘉儀、李碧芬、甄清文、劉寶遜、尹愛玉、梁美麗、葉夏婷、袁素婷、黃碧琪及黃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蘇淑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之規定,曾炳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李玉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歐陽冠強及鍾健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少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湯國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譚瑞宴——應其要求,中止第E-219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進康有限公司發給“進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9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飛南第街76號百德大廈(中土)地下M座(A區),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飛南第街76號百德大廈(中土)地下M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嘉里輝捷供應鏈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嘉里輝捷”准照,編號為第27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13樓I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3-173號激成工業大廈13樓O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容榮基——應其要求,中止第E-248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方瑜——應其要求,取消第W-062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馮耀鴻第T-045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容卓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56。

———

廖韶君、朱嘯——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32、D-0233。

———

取消黃麗紅第W-023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聲 明

根據第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護士監督(退休)馬敏燕,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被委任為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正選成員,其於本局的職務自同日起終止。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批示:

李健國――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梁淑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

鄺偉明及黃曉濤,顧問高級技術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惠霞、Cristina da Conceição Dias、戴麗娟、鄭展奇及江子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投考人,確定委任為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洪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周可環、何麗妍、簡雪青、巫紅英及王雪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勞子杰、翁麗晶、余智偉及馮綺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楊雲翔——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各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吳幗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甘潤好——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明珠,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月明、姚益群、范雪瑩、許順紅及林才金,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四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修改: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6,035,2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1,886,2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99

其他

3,485,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1

00

00

00

公營部門

04

01

01

03

00

預算轉移

04

01

01

03

31

澳門理工學院

752,000.00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0

00

10

社會援助活動

8,404,600.00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752,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122,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04

醫療用品

361,200.00

07

10

00

00

07

版權

731,500.0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4,216,500.00

總額

13,373,100.00

13,373,100.00

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艷梅,委員:韓衛,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嘉欣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愛潔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佩珊、黎春燕、林嘉麗及陳麗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三名及其餘一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及四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翠珊,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李振邦及葉鴻彬,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許婉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孔秀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李淑芝,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鄭耀達、甘潔玲、鄭榆強、蔡麗敏、蕭君梨、唐翠娟、勞鎮旋、林志雄、何麗紅及溫鳳微,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龔玉冰及梁敏英,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郭超群,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黃寶瑩,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羅秀微,陸榮及何美儀,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趙康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周靜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黃德芬,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沈國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歐嘉欣,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趙文偉,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陳美玲、蔣慧兒、黎曉霖、甘晉維、柯玟慧、林冠業、黃露婷及吳佩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首六名及其餘二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及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玉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蔡思賢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淑珍、李春英及伍慧君不具限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家泉,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馮鑫、高嘉恆、梁家宜、吳嘉華及關志文,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高永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古美欣及王萌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鄭禮忒、范慧珊及譚兆堅,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煥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俊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婉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劉惠芬,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歐偉棠、陳暢堅、蔣碧雯、戴愛珍、譚穎兒及袁天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何國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志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李仲偉,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譚美珊,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孫梓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曹慰文,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生效日期如下:

梁勝及麥炳光,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梁文權,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祐斌,晉階至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

01

03

01

00

報酬

3,00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3-02-1

01

02

01

00

00

不定或臨時酬勞

2,00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3-02-1

01

02

10

00

99

其他

1,0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3

00

00

衛生負擔

3-02-1

02

03

03

00

01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

1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3-02-1

05

02

04

00

00

車輛

7,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5-02-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17,000.00

總額

3,017,000.00

3,017,000.00

按照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李惠芳,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同時符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輔助處處長,任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朱誦祺,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何詠恩、陳濤、關慧茵、杜靜儀和葉嘉儀,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吳日東,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金玉,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慧雯,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朱少卿,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鍾靜芝和林結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基金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志建,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被徵用到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何春燕,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卓婷,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家明及伍家濠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敏儀,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文舜,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文泰及何慶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蔡周健兒、李淑冰、吳志強及吳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美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家輝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力宏,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嘉靜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所核准之房屋局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預算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80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2,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2,500,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10

工作表現獎賞

1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7

00

01

傢具

1,600,000.00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15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500,000.00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1,00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3,50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752,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1,30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15

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

3,50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1,30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2

00

00

00

房屋

1,600,000.00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07

10

00

00

07

版權

1,100,000.00

07

10

00

00

08

傢具

550,000.00

07

10

00

00

09

資訊設備

900,000.00

07

10

00

00

99

其他

550,000.00

總額

10,852,000.00

10,852,000.00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山禮度——委員:郭惠嫻,李潔如,張東遠,鄭世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美群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展恆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榮新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徐鎂婷在本局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及第三條款,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二名投考人崔儀敏及羅寶娜,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任用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定國、周智君、湯惠娟及黎家豪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卓輝、莊杰生、胡秀雯、翁年輝、曾嘉莉、蔡煌騰及胡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聲 明

應吳金章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謝彩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石鳳茹——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0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馮詠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楊健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崔永全——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少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謝詠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並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小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胡紹蘭,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林月明,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黃蔓葒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葉擴林為環境保護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陳倩霞,因徵用期滿而終止在本局之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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