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基因及細胞生物學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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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ENETECH(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基因及細胞生物學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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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基因及細胞生物學儀器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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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