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和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以換文方式,就以色列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下稱“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以色列國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其中文和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及其葡文譯本。
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錢其琛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近期關於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會晤,並建議兩國政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以色列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以色列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以色列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應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如蒙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原則並以此作為處理我們兩國政府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領事關係的基礎,我將深表謝意。本照會以及閣下的確認覆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以色列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簽署)
戴維•利維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於耶路撒冷
戴維•利維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閣下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近期關於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的會晤,並建議兩國政府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以色列國政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以色列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以色列繼續執行該職務。
三、以色列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運作應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如蒙閣下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上述原則並以此作為處理我們兩國政府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領事關係的基礎,我將深表謝意。本照會以及閣下的確認覆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議,並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我謹榮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簽署)
副總理兼外交部長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