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和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以換文方式,就智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下稱“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智利共和國照會的西班牙文正式文本及其中文和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及其葡文譯本。
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譯文)
智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智利共和國政府建議,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以及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我們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聖地牙哥簽訂的關於智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換文的組成部分,並自換文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駐華大使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於北京
(98)部領二字第49號
智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智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第081/98號來照,內容如下:
“智利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代表智利共和國政府建議,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智利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
上述內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以及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我們兩國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在聖地牙哥簽訂的關於智利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總領事館換文的組成部分,並自換文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