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以換文方式,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達成協議(下稱“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照會的德文正式文本及其中文和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及其葡文譯本。
協議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189/9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根據最近就保留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所舉行的會談,謹代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建議達成如下協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繼續保留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繼續執行這些職務。
3、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適用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工作。領事事務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予以處理。
4、本協定用德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同意上述一至四條建議,本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同意的覆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該協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於北京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收到大使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第189/97號照會,內容如下: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根據最近就保留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所舉行的會談,謹代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建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繼續保留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澳門執行領事職務的情況,並同意其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繼續執行這些職務。
三、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適用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工作。領事事務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予以處理。
四、本協議用德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同意上述一至四條建議,本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同意的覆照將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議。該協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