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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學士特定權限,以便出售一輛屬於該中心且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平治品牌、“Vito Combi”型號、車牌號碼為48-BB-19的車輛,以及決定將其報廢。
二、出售上述車輛所得列為旅遊基金的收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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