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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柯嵐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重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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