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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吳秀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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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江明以兼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劉玉葉,任期為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委任的委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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