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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五)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八)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八)治安警察局代表林偉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錫泉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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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