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紅棉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紅棉文娛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紅棉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為“紅棉”,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Hong Mian”,葡文簡稱為“Hong Mian”,英文名稱為“Hong Mian Sports and Recreation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ong Mia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團結曾就讀於粵華紅棉大家庭的學兄妹們,參與綜合的體育及文娛活動,並促進與本地及外地團體間的交流及聯繫,舉辦或參與社會上的體育及文娛等活動,發展和凝聚粵華紅棉青年兒女的力量和創新思維。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1-A寶益大廈3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8歲以上的本澳居民,曾就讀於粵華中學的學兄妹們,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三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必須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四)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賬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季最少開會一次;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章程如需修改,須由會員大會提出,並獲出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科技創新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科技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科技創新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創新科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S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份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學牙科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學牙科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1.1 名稱

(1)中文名稱:澳門美學牙科學會。

(2)葡文名稱:Sociedade de Odontologia Estética de Macau。

(3)英文名稱:Macau Society of Esthetic Dentistry,英文簡稱MSED,以下簡稱為本會。

1.2 宗旨

(1)促進澳門美學牙科之發展;

(2)遵循最高的道德標準和技術標準;

(3)通過培訓和教育促進跨學科交流和研究;

(4)加強團結和聯繫國內外及本澳熱愛美學的牙科醫生;

(5)在跨越國界的社會交流和友誼中發揮重要作用;

(6)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7)推動行業內對美學理念的設計和治療的認識。

1.3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田畔街1-A號D座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2.1 會員:具有澳門政府註冊牙科醫生資格者,或從事口腔臨床工作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根據相關指引審查通過者,成為會員。

2.2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2.3 本會會員享受下列之權利:

(1)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2.4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3.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為二年,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選,連選得連任。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3.2 本會設理事三至七人,總人數為單數,組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至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議;監事一至三人,組織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

3.3 本會之理事會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3.4 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3.5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3.6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1)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3)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罷免或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之一半以上者。

3.7 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3.8 本會可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各委員會及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3.9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臨時會議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10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3.11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通過及修改章程。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4)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5)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6)通過重要議案。

(7)通過財務處分。

(8)議決團體之解散。

3.12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贊同票,除法律另行規定外,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13 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各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14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2)聘免工作人員。

(3)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4)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5)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6)審定會員資格。

(7)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3.15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務之推展。

(3)監督財務之執行。

(4)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四章

經費及財務

4.1 本會經費以下各項為來源:

(1)會員入會費為澳門幣200元,每年會費為澳門幣300元。

(2)贊助費。

(3)會員捐助。

(4)基金之孳息。

(5)其他收入。

4.2 本會每年制訂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4.3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停會及退會

5.1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止一切會員權利。經本會催告後一年內,仍未繳清積欠之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5.2 因前項原因停權者,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積欠會費後,立即恢復被停止之會員權利。

5.3 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但停會連續超過五年以上,視同退會。

5.4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5.5 會員停會原因消失,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申請復會;退會者應重新辦理入會。

第六章

附則

6.1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6.2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6.3 本會會徽如圖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映雪戲劇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華映雪戲劇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映雪戲劇曲藝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777號盈翠山莊第二座6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在於普及中國曲藝戲劇,並促進其在本澳發展,讓喜愛曲藝戲劇知音者互相能勉勵及互相學習。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和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單車歷奇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單車歷奇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單車歷奇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Ciclismo de Aventura de Macau”,英文為“Macao Adventure Cycl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騎行歷遊世界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平民新邨B座2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專業保安協會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專業保安協會澳門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亞洲專業保安協會澳門分會,英文名稱為:Asian Professional Security Association Macau Chapter,英文簡稱為:APSA-MAC。

第二條——本協會註冊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5樓L室。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恪守《澳門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積極參與澳門事務,促進安保事業的發展,為澳門社會培養更多的優秀保安人才,也為澳門的安全穩定及繁榮富強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性質:積極為特區政府培養專業的保安人才,努力為澳門政府做出更大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任何保安從業人員如同意本協會之宗旨,經本協會會員介紹或履行申請手續,經本協會同意批准後,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協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可享有自動退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需遵守會章與決議,以及繳會費的義務,並努力維護本協會權益及信譽。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及嚴重損害本協會聲譽時,本協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將其開除。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協會組成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本協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會員大會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翻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秘書長及秘書各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會長、秘書長及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十日前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做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開會。各項會議召開時,各項決議須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或監事會在每次會議做會議記錄,並記載於一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柬澳商貿投資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柬澳商貿投資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柬澳商貿投資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ambodia and Macau Trade and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羅馬街257號恆基花園地下W座。為貫徹其宗旨,本會辦事處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內或以外的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與柬埔寨及澳門各文化、經貿、旅遊以至整體社會發展之間的交流,建立柬埔寨及澳門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瞭解、交流、友誼與合作;推動和開展有關經濟貿易、投資、研討、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會議及相關考察活動,促進柬埔寨及澳門投資貿易發展。

1. 擁護(一國兩制),團結中國大陸、澳門、柬埔寨、大中華區等各地工商界人士,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澳門與各地的工商業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2. 致力協助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企業開通具發展潛力的柬埔寨經濟之路。

3. 協助及推動企業在柬埔寨與中國、香港、澳門等地區建立其業務關係。

4. 創建連接雙邊政府的交流互動之平台,建立平等共同發展的網絡。

5. 支援企業和柬埔寨企業間的合作。

6. 助您開拓企業業務,配對及建立合作夥伴。

7. 匯聚人才和資源,建立一個新的社區。

8. 整合公共、私人和政府部門溝通渠道。

9. 通過經驗豐富且專業的董事和成員確立貿易、地產、博彩等投資項目。

10. 透過我們在本地及國際間舉辦的各種活動,增加企業家擴展其網絡及推廣產品的機會。

11. 通過在澳門舉行的國際會議展覽可發揮更多的商機。

第四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柬埔寨王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柬埔寨王國憲法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推動兩國之間經貿、投資、旅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國人民及政府的瞭解和情誼。

(二)加強與兩國人民、團體及政府支持促進會的聯繫,更好地發揮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兩國之間友好合作。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四)為中國、澳門及柬埔寨的商界創造商機和平台,推動協助及整合資源。

(五)為柬埔寨各項經濟發展計劃推介給予中國及澳門等地的優秀企業家和投資者。

(六)為柬埔寨引進中國、澳門較先進技術,開拓創新,支援及營造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圈,並為柬埔寨和大中華地區促進雙邊經貿合作事務的發展,打造一個公平、高效、具競爭力的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推動兩國之間經貿、投資、旅遊、文化等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八條——入會程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申請人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本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名譽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中一名為執行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中一名為執行副秘書長)。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及名譽副會長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和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減或被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託執行副會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向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六)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解散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澳門身份證明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群英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群英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群英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圍5-43號宏佳工業大廈9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是令新一代澳門青年跳出書本、遊戲。發展各項運動,令青年人愛國愛澳,培育澳門運動專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愛好體育運動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時,需經兩名會員的推薦,並填寫登記表,申請需經理事會批准。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c)繳交註冊費和會費。

第八條——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在每年二月的最後一天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通知書,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根據會務需要,可增加一名常務副主席,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獲超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權責: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費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準則,並決定所有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理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投決定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權責;

a)履行會員大會決議;

b)吸納和開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權責: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賬目和賬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賬目提出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註冊費和會費,他人捐贈及遺贈援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博多文化藝術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華博多文化藝術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博多文化藝術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本澳文化藝術發展,團結文化藝術的從業員和愛好者,促進國內外的文化藝術交流,宣揚澳門本地的文化藝術”。

第三條——會址

澳門黑沙環中街1175號海天居第三座11樓D,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賬目和工作報告。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

(二)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贊助。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遊艇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遊艇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遊艇會;

葡文名稱:Clube Náutico de Macau(簡稱:CNM);

英文名稱:Macau Yacht Club。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林茂游艇會。

第三條

會徽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以“澳門水上活動俱樂部”之名稱成立於1949年,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致力推動和發展水上活動,及為會員提供水上活動之設施。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擁護本會的章程,對本會覆蓋的相關領域感興趣,有意願加入本會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具申請本會資格,經審核後可加入本會。

1. 遞交填寫真實資料的申請表;

2. 兩名本會會員推薦;

3. 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4. 得到理事會審查批准;

有關申請者在獲取有關權限實體批核後,在繳交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後始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使用本會設施。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投票權、選舉權、提案權及被選舉權。

4. 參加會員大會,向本會反映意見及建議。

5. 推薦新會員。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不會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2. 遵守及履行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

3. 遵守並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4. 遵守及履行所有適用在澳門地區進行水上活動的法律、法規及指引。

5. 按時繳納會費及相關費用。

6. 不論是會員還是同行的家屬/朋友/客人等所做任何對本會及其設施造成之損害均由會員負責,並應迅速彌補所造成之損害及作出賠償。

7. 在會所範圍的行為舉止應文明,避免引起擾亂或爭端的態度。

8. 個人資料有所更改時.應儘快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

紀律處分

1. 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第七條之會員義務,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暫停會員資格、開除會員資格。

2. 凡拖欠本會費用(會費、停泊費或其他費用)超過一年者將被自動暫停會籍,喪失會籍者如欲恢復會籍必須向本會繳付全部所欠之費用。

3. 凡拖欠本會費用(會費、停泊費或其他費用)超過二年者將被自動開除會員資格,如其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除了遵照第二章第五條,並必需繳付之前所欠本會之全部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九條

組織

1.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身份不能重叠。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2. 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

2.1 選舉及罷免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2 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3 決定會務方針,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2.4 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以及法律規定之其他權限。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一人組成。

4. 會員大會主席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如主席缺席,會員大會將由副主席代其主持。

5. 在任期內,如主席離職則由副主席互選產生遞補之。

6. 在超過三成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書面要求,或應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8. 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候選名單應具有各機關成員的全部職位及有關人選。

9. 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候選名單應在會員大會五天前交與會員大會主席。

10. 決議

10.1 會員大會在未達到最少半數會員出席不能作出任何決議。

10.2 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為可進行決議。

11.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12. 所有會員大會的議決需登記在會議記錄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代表本會執行權力的機構,其職權為: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2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1.3 負責及管理本會所有工作;

1.4 制定每年活動計劃、財政報告及會務報告;

1.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1.6 訂立合約、議定書及其它協議等,以確保本會的運作;

1.7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1.8 負責及執行本會章第八條——紀律處分;

1.9 負責召集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委員二人。

3. 理事會主席代表本會、管理本會所有工作,以及領導理事會。

4. 在任期內,如理事會主席離職則由副主席互選產生遞補之。

5. 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主席召集而舉行。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

2. 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工作及賬目。對工作報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會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一人。

4. 在任期內,如監事會主席離職則由副主席遞補之。

5.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會主席召集而舉行。

第四章

榮譽職務

第十三條

榮譽會員

1. 本會榮譽職務包括: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顧問等。

2. 對本會有特別貢獻或捐贈的法人,可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擔當本會榮譽職務。

第五章

財政運作

第十四條

經費收入來源

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船泊管理費、活動經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疑問及遺漏

本章程在施行時如有任何疑問及遺漏,將按事件性質交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解決。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如本會解散,所有有關財產將透過會員大會議決轉交其他同類性質的組織或澳門行政當局。

第十七條

未規範事宜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e Tiro Mundi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1章

命名,總址及目的

第1條——中文名稱“澳門環球鎗會”,葡文名稱“Clube de Tiro Mundial de Macau”,英文名稱“Universal Shooting Club Macao”,葡文簡稱“C.T.M.M.”地址設於澳門摩囉園路14號珍珠閣12樓B座。

第九條——第9條a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

職權範圍包括:領導,協調其他委員工作。

第9條b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

第9條c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所有機構管理成員任職期兩年。

第三十條——本會會徽式樣如下: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致德文教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機構: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友大會,每三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設會長一名,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理事長代之。

第六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當中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司庫各若干名,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的會務活動計劃。

第七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當中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任。負責審計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事務。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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