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餐飲油煙處理專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17。

澳門餐飲油煙處理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餐飲油煙處理專業協會」,中文簡稱「油煙專協」,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1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a)愛祖國愛澳門、協助業界專業處理餐飲油煙的節能減排,科學處理廚餘,創新空氣清新系列環保科技,打造綠色的宜居宜遊、宜經商的環保城市;

b)促進本澳餐飲油煙處理、專業化、國際交流化並提升與國際同步發展;

c)推動本澳餐飲行業油煙處理方面的環保意識倡導及創新持續發展;

d)推動本澳餐飲油煙處理環保工作關心國際環保科技、技術、設備應用與質量提升,倡導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

e)本會為市民與政府溝通環保項目的橋樑,積極反映有關環保項目的民情、民意、民生及專業支援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分普通會員及榮譽會員兩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在會員大會上享有討論會務和表決議案的權利;

b)就組成會內各機關的成員,享有選舉投票和罷免權,以及被選舉擔任會內任何職務的權利;

c)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自由退會;

e)積極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

f)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優惠和福利;及

g)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決議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停權或其他決議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及

c)監事會。

第十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嚴格遵守創會初始之創會精神及理念為本會憲章。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創會會長為創會主席,為本會永久主席榮銜,創制大會章程及宣揚創會精神及理念,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

三、創會會長、會長負責主導主席團制定本會的會議決議,議程並負責政府、社團之拜訪、接待、參加被邀請出席會議等活動。

四、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帳目報告,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書,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召集。

二、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四、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作第二次召集舉行會議。

五、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六、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七、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議決將「名譽會員」、「榮譽會員」等名銜,頒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人士;

f)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員、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g)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及財政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分掌日常會務,每職能部門設部長一名及副部長若干名負責該部門的事務。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聘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f)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g)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h)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i)通過聘請或邀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顧問,以協助本會的發展,但須請會員大會追認;及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

第十七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條——一、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及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主席、會長簽署或於其不能親自視事期間由創會會長代理簽署或理事長連同兩名副會長聯簽方能生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一、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五條——一、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會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a)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b)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c)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方為有效;

d)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珍惜食非牟利組織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3/2017。

澳門珍惜食非牟利組織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珍惜食非牟利組織”,中文簡稱“澳門珍惜食”,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綠楊花園第三座利祥閣8樓L座。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候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愛國愛澳;

二. 於本澳開展食物回收及援助計劃,宗旨為停止浪費、解決飢餓;

三. 加強澳門各界人士關注食物浪費的問題,教育下一代珍惜食物;

四. 致力向本地飲食界或商店推廣回收仍可安全食用之剩餘食物,透過捐贈或舉辦活動將食物免費派發給社會上需要食物援助的個人或團體,從源頭減少食物浪費;

五. 關愛社群,組織老中青年人參與澳門各項公益慈善及食物回收活動;協助解決飢餓問題,協助紓解貧窮問題。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如適用);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應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e)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f)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g)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二. 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來自會費,入會費或其它以任何名義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會員在本會活動以外的行徑本會不負任何責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承傳方言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 澳門中華承傳方言文化協會 ”;

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Dialects Inheritance and Transmission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辦事處

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A(會員大會通過後,可因應需要遷移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澳門與大中華地區方言文化之歷史與演變、保護及承傳方言、研究及推動各大中華地區方言,在文化及藝術的應用和承傳,為澳門與大中華地各地爭取保留及承傳方言文化應有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 交流、討論,發表研究成果;

五、 損害本會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屬實,按輕重給予警告或開除等處分;

六、 退會。

第六條——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四、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審議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

四、本會執行架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總數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五、本會監察架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本會按會務發展需要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之職務。

第八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作出有效決議。

二、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最少八天提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一、會費及由會員自願捐獻;

二、社會各界人士贊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一.本會的解散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須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Mosteiro Trapista Nossa Senhora Estrela da Esperanç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3 de Març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 /M2, sob o n.º 89,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Mosteiro Trapista Nossa Senhora Estrela da Esperança

Estatuto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tem a denominação de «Mosteiro Trapista Nossa Senhora Estrela da Esperança», com abreviação «MTNSEE»; em chinês “希望之星聖母修院” e em inglês «Trappistine Monastery Our Lady Star of Hope», com abreviação de «TMOLSH».

Artigo 2.º

Sede

A MTNSE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Estrada de Dom João Paulino, Capela de Nossa Senhora da Penha.

Artigo 3.º

Fins

A MTNSEE é uma associação de carácter religioso, sem fins lucrativos, constituída por Irmãs da Ordem Trapista, que tem por objectivo, através da vida comunitária, de oração, de estudo, de profissão dos conselhos evangélicos e de observâncias regulares, e por intercessão de Jesus Cristo, levar as pessoas ao caminho para a união com Deus.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Artigo 4.º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da MTNSEE todas as pessoas filiadas pela sua profissão religiosa na Ordem Trapista e que trabalham nas suas actividades.

Artigo 5.º

Devere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e os regulamentos da MTNSEE;

b) Acatar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c) Desempenhar os cargos ou missõe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ou designados, salvo escusa devidamente fundamentada.

Artigo 6.º

Exclusão de associados

Serão excluídos da MTNSEE todos aqueles associados que deixem de preencher as condições exigidas pelas Constituições da Ordem Trapista.

Artigo 7.º

Direito de eleger e a ser eleito

Todos os associados da MTNSEE terão direito a eleger 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 serem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segundo as Constituições da Ordem Trapista.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

Órgãos

Artigo 8.º

Órgãos

São órgãos da MTNSEE: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9.º

Constituição e Sessões

(1)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2)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é assumido pelo Superior Local e o vice-presidente é eleito dentro dos associados;

(3)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para apresentação,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4)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contendo a notificação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com antecedência de 8 dias, data, hora e local da sess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5)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funcionar co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MTNSEE, apreciar e resolver os assuntos da vida associativa que não sejam da exclusiva competência dos outros órgãos sociais, nomeadamente:

a) Definir as orientações gerais da actividade da MTNSEE;

b) Elege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Aprovar alteraçõe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d) Aprovar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da MTNSEE.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11.º

Constituição e Sessões

(1)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o Superior Local e os restante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2)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assumido pelo Superior Local, e um vice-presidente, eleito dentro dos restantes membros;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seis meses, 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for solicitado pelo seu presidente ou pelos seus membros.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2.º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Programar, dirigir, definir as orientações e actividades da MTNSEE;

b) Elaborar o orçamento e o relatório anual das actividades e efectuar a gestão financeira;

c) Propor alterações nos estatutos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fim de serem aprovados na Assembleia Geral;

d)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e) Praticar tudo quanto se possa compreender nos fins e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MTNSEE.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13.º

Constituiçã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com um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deles presidente e um vice-presidente,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Artigo 14.º

Competência do Conselho Fiscal

O Conc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b) Elaborar parecer sobre o balanç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da MTNSEE que lhes sejam submetidos e, bem assim, exercer todos os demais poderes que, por lei e Actas da Assembleia Geral da MTNSEE, lhes sejam atribuídos; e

c) Dar parecer sobre as contas e o relatório anual de Tesouraria.

Artigo 15.º

Reuniões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ano, e,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quando for solicitado pelo seu presidente ou pela Direcção.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Dos Rendimentos e Património

Artigo 16.º

Donativos e Legados

(1) Para o exercício de todas as suas actividades, os rendimentos da MTNSEE serão constituídos por donativos e legados de proveniência compatível com a sua própria natureza;

(2) Todas as doações e legados feitos à MTNSEE constituem seu património.

Artigo 17.º

Património

O património da MTNSEE é constituído por bens móveis e imóveis, donativos e legados.

CAPÍTULO V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e Dissolução

Artigo 18.º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A alteração destes estatutos poderá ser feita em Assembleia Geral da MTNSEE,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19.º

Dissolução

(1) A Associação MTNSEE só poderá ser dissolvida pel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da Assembleia Geral e nos termos da lei em vigor;

(2) No caso de dissolução, os bens da MTNSEE, depois de liquidado o passivo, passará a pertencer à Ordem Trapista.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3 de Março de 2017.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橫欄同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山橫欄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山橫欄同鄉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鄉親、維繫鄉誼、服務鄉梓、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中山橫欄兩地的交流,積極參與兩地的社會事務活動作出應有的頁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拱形馬路124號歧關新邨大丸商場地下AK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附交壹吋半正面相片兩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介紹鄉親入會,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章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總數須為單數成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員大會之開會日期最少提前八天公佈;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的權限:

(1)有選舉和解散組織架構成員之職務;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法律顧問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五)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辦常務會議四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的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5)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6)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7)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的運作: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兩次,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負責管理日常監察事宜。

(三)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本會運作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永久會員500元,非永久性會員每年50元;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及政府資助;

(三)接受以合法的其它方式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機構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望洋扶輪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西望洋扶輪社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定名為『澳門西望洋扶輪社』,葡文名稱為“Clube Rotário de Penha, Macau”,英文名稱為“Rotary Club of Penha, Macao”。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註冊編號:88089,屬國際扶輪第3450地區(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社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社宗旨為遵照「國際扶輪」之精神及使命,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精神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1.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精神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精神之各種事業及專業職務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三條

(社址)

本社社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4樓A。經理事會決議可將社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社員)

一. 本社社員分為兩類:現職社員及名譽社員。

二. 凡認同本社宗旨,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業信譽之成年人並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者,由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繳納入社費用後,即成為本社現職社員。

三. 所有現職社員需按時繳付常年社費。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社權,亦有權出席社員大會;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社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四. 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以及長期支持扶輪活動,被公認為扶輪之友的人士,經現職社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並經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的理事通過,即成為本社名譽社員。

五. 名譽社員免繳任何入社費用或常年社費,但並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決定。

六. 本社社員有遵守『國際扶輪社』、本社章程、理事會訂立之內部規章、社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七. 本社社員如有違反『國際扶輪社』、本社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社聲譽、利益者,由理事會按情節之輕重予以告誡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八. 凡拖欠任何費用超過半年之本社現職社員,作自動退社論。

第五條

(組織)

本社組織機構包括社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始於每年之七月一日至翌年之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社員大會)

一、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同時負責:修改本社章程;選舉社員大會會議主持、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社務方針。

二、社員大會,由本社所有社員,以全面行使社員權利。每次會議由一名由大會選出的社員擔任主持,並由兩名社員協助。

三、社員大會每年舉行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書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社員聯名之請求,亦可召開社員特別大會。

五、社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社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社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社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社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社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本社可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社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可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須遵守「國際扶輪」之標準規章及內部制度。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社的行政管理,向社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和理事若干名,當中之理事長由社長當然兼任,副理事長由副社長當然兼任,而財務、秘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理事,創社社長當然兼任理事。

三、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不同之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及『國際扶輪』之內部規章及制度的情況下制定及修訂內部規定。

四、理事會之決議,有必要時可提交社員大會作出議決,如得到三分之二出席會議之人士投票同意,則可修改或撤銷有關決議。

五、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社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六、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社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社員大會選出的社員所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本社責任之承擔)

本社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及遞交政府部門之文書,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社長聯同副社長、財務或秘書當中任何一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而其他文書則只須社長或副社長任何一位簽署。

第十條

(經費)

本社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社員所繳交的費用或贊助、本社舉辦活動的收入、本社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社宗旨或『國際扶輪』之內部規章及制度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社按照「國際扶輪」之規定,制定內部規章。

二、本章程經創立社員通過後生效;倘有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及「國際扶輪」之規定處理。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社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社員大會審議,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在本社解散或被國際扶輪除名時,在清算後如有剩餘資產,交由當屆的國際扶輪管轄本社所在地的地區總監或其所委任的代表處置,或全部捐贈予扶輪基金。

六、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社員大會。

七、在本社各機構產生之前,本社的運作由創立社員確保。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傳福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傳福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傳福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un Fok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hun Fok”;英文名稱為“Macao Chun Fok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1)推廣社區體育,全人發展;(2)透過體育服務,幫助社區居民培養積極人生觀;(3)增加社區居民對體育活動之興趣、信心,從體育活動中學習紀律、尊重、禮貌和團隊精神;(4)鼓勵及組織會員參與地區性之體育比賽;(5)培訓義務工作人員,透過體育活動,參與社會上各類義務工作;(6)為教會、學校、機構、會所提供體育興趣班及比賽策劃服務;(7)推動同類組織之間的相互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九座卉濠軒8樓C座。理事會可在任何時間決議把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了解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對本會之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享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有權向理事會提出修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有權參與由本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各組織機關之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努力達成本會宗旨,促進本會之進步和發展。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之決議,得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參與由本會組織及舉辦之一切活動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決定本會之整體方向,選舉及任免組織機關之各個職位,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議決修改本章程和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從享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例行會議,由理事長以書面召開,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倘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提交一份經其簽署致理事長之信函,該信函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六、除非有違法律及現行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或其授權代表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產生。

七、在理事會之要求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下,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再由特別會員大會審議,有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解散本會之決議只可在特別會員大會中作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會員大會作出解散之議決後,亦須決定本會所有財產應如何處理及分配。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計劃及推行達成本會宗旨之活動,製作年度財政及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位理事長、一位秘書及一位司庫,還可設一位副理事長,其他成員為理事,由會員大會從享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

三、在理事長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倘不設副理事長則由秘書代行。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審查本會之財務情況及核對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為賬目及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一位監事長、一位秘書及一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從享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會員大會可決議委託核數師擔任監事長之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經費由任何形式之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組成,若有盈餘,只用作達成本會宗旨之用途。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均不可接受報酬,但為本會服務所產生支出之款項除外。

第十一條

財產

本會財產包括所有獲捐贈或購買之動產及不動產,亦包括本會經費。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宏道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宏道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宏道體育會」,中文簡稱“宏道”。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1號運順新邨D座24樓BE座,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宏道體育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團結喜愛運動的人士互相交流、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服務社群。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二、成員由五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會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會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

二、本會經費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獸醫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臨床獸醫師學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臨床獸醫師學會”;英文名為“Macau Clinical Veterina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V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協辦有關獸醫學術的課程,以促進本澳獸醫專業的發展。

2. 與國際獸醫團體的交流合作。

3. 舉辦有關臨床獸醫的學習研討會。

4. 維護會員權益及提昇臨床獸醫專業的社會地位。

5. 提高本澳市民維護動物福祉的意識。

6. 推動本澳臨床獸醫相關法例的立法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32號祐德大廈地下B。

第四條——凡獸醫學系或動物醫學系本科畢業且取得學士學位,並在本澳執業的臨床獸醫師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c)享有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d)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

(c)作為本會一份子,應嚴格遵守獸醫的專業操守、維護獸醫的專業形象,以及尊重和愛護動物生命;

(d)不得以本會名義作出任何政治或宗教相關之活動;

(e)不得作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且不獲發還已繳納之入會費: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資料之保密:

(a)會員的所有個人資料絕對保密,未經本會同意絕對不容許透露予第三者;

(b)所有負責保存及處理會員資料之幹事須承擔並遵守會員資料的保密工作;

(c)會員資料如有任何更改,須通知本會更新。

第十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由就職日起計。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至少包括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准。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財政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七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外界贊助、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

一、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本會解散後之所有盈餘及資產將全數捐給本地慈善團體。

第二十一條——一、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會章由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解釋。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Pelota Basca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oito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Pelota Basc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澳門回力球推廣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回力球推廣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Pelota Basca de Macau;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620F號南園GF樓G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搬至本澳任何地點。

第二條——存續期限

本會之存續不設期限,自成立之日開始存在。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廣回力球運動,使大眾透過回力球運動強身健體,加強聯繫及組織地區性回力球運動,以提升熱愛回力球運動者之技能,使運動得以持續發展。”

第二章

會員大會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團體會員:凡在中國內地、香港、澳門地區合法登記之社團,經本會一位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個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個人會員:凡遵守本會章程,由一位個人會員推薦,皆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費及首年度年費始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的討論和投票,或提出討論事項;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擔任幹事工作。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維護本會之合法權益及聲譽,促進會務之發展;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4)接受所委任的職務;

5)準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會籍之取消

1)違反本會宗旨或不遵守會章;

2)不遵守決議和規條;

3)破壞本會聲譽行為者;

4)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經書面通知,且七天期內仍不予理會者;

5)取消會籍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通過。不服從裁決者,必須於裁決後三十天內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上訴。對故意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採取法律行動進行追究。倘因欠交會費而被開除者,在其提出要求下,經全數補交後可以恢復會籍。

第八條——其他

本會設立創會會長若干名,並且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創會會長有權發起特別會員大會,參加理事會、監事會的各類會議,並擁有投票權。

第三章

組成

第九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以互選的方式選出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其餘依次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團之職責: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b)協調會務的運作;

c)指派理事會內的工作;

d)代表本會負責涉及法律上之一切事務;

e)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代行其職責。

4)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特別會員大會可由會長,或理事會和監事會在不少於一半成員同意下聯同召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

6)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贊同票取決生效;

8)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會領導層對外代表本會;

2)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4)理事會各成員職責:

a)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

b)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c)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5)理事會成員應該參與理事會工作,會內如有重大事項,須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商議及審批,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理事會得下設若干部門,設各部部長、副部長,專責各項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

7)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理事長召集,或由三分之一理事成員聯名同意之下可要求召開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8)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9)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聯同會員大會主席團敦請社會上有資格或名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名譽會長、顧問等之職務;

10)理事會可邀請本會顧問,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可連任超過兩屆;

2)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3)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決議須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收入

1)會員須繳交入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正;

2)會費為每年澳門幣伍拾元正;

3)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4)其他合法收入;

5)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第十四條——用途

本會的所有收入用以支付本會運作之一切開支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Març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Boavista» Futebol Club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outorgado em 28 de Març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1/2017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passa a reger-se pelo estatuto em anexo e que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Boavista» Futebol Clube de Macau

Estatutos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em português, «Boavista» Futebol Clube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好景足球會” («Associaçã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888, Edifício Amizade, 1.º andar C-D, a qual pode ser alterada por simples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s a prática do futebol e de outros desportos e a promoção de relações de solidariedade e convívio de cariz cultural, artístico,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e, bem assim, contribuir localmente para o fomento da prática desportiva, promover e dinamizar eventos de cariz cultural, artístico, desportivo e recreativo e promover e desenvolver relações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sediadas na RAEM e no exterior.

Artigo terceir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podendo ser criadas secções para coadjuvar a Direcção, sendo cada um daqueles órgãos constituído por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Único

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três a cinco membros,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tutelado pelo Presidente, coadjuvado nas suas funções por um Vice-Presidente.

Artigo quarto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pela Direcção, eleita em Assembleia Geral, cujo Presidente tem função coordenadora e a ele compete a iniciativa e superintentência de todas as suas actividades.

Único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com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ou do Vice-Presidente, ou com a assinatura de quaisquer outros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Artigo quinto

Internamente, a Assembleia Geral é soberana e perante ela responde 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Constituem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as receitas das quotas dos associados, as provenientes da actividade, bem como subsídios e dotações e,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eia Geral, quaisquer bens aceites por doação ou deixa testamentária ou adquiridos a título oneroso.

Artigo sétimo

A Associação existe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no caso de se dissolver por motivos legais, o seu património reverte a favor de qualquer entidade de solidariedade social, nome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Oitavo

Um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pode solicitar a sua admissão sob proposta de um associado, com excepção das que se encontrem nas seguintes situações: (1) terem contribuído de forma condenável para o des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2) terem sido afastadas de qualquer instituição desportiva, cultural, artística ou recreativa, por motivos que se considerem indignos.

Dois

Cabe à Direcção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Artigo nono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pel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aprovad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nos termos da lei.

Artigo décimo

1.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ficam constituídos em Comissão Instaladora, com a duração de um ano a contar da data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s atribuições e as competência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té à realização das eleições para estes órgãos, sendo, desde já, nomeados, com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Instaladora o associado fundador Fernando Miguel Cardoso Botelho, como Vogais da mesma Comissão,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Marina Rubi Novikoff Zincovitch e António Miguel Vilaça Botelho.

2. Durante o mandato da Comissão Instaladora,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em todos os actos e contratos com 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e dois dos seus membros.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17.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骨質疏鬆症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0/2017。

修改章程如下: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成員為若干名成員,必須單數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商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第一款——一、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4樓A-D座。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易斯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集合中西舞蹈和粵劇文化,宣傳,推廣,交流及教育。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中文簡稱為「聽障協會」;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the Hearing Impaired”;英文簡稱為“MAH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22號栢蕙廣場R/C-AG,倘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的決議更換會址。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2. 為「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作出努力與貢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最少由二人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長為協會最高負責人。

第九條——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產生,會長及副會長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會成員;

3. 議決入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主持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由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秘書一名或若干名、財務一名或若干名、理事一名或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產生,理事之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由理事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

1. 執行所有決策;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領導及主持本會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按時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4. 召集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的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其餘二名為監事。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

1. 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

2. 定期查核賬目及司庫簿記的記賬;

3. 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第七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章程

第十七條——本會為不牟利的服務機構,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入會費及各社會熱心人士捐助贈與或公共實體之贊助作各項活動的開支。倘若協會(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因各種原因終止運作時,所有資產在支付所有應付賬目後,倘有餘下資產(銀行現金與固定資產)將透過律師見證全部捐於「澳門明愛」社會服務機構以作慈善用途。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有關條文通過後公佈執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旗袍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1/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旗袍會

章程修改

澳門旗袍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旗袍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Qipao Society”,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Qipao de Macau”,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二、為實現宗旨,本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畢仕達大馬路18號中福商業中心地下K舖。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旗袍文化;

(二)搭建旗袍文化交流平台,展現澳門旗袍風采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三、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期屆滿後得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且成員須為單數。

三、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八條之規定。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均由會員大會選出。

五、倘若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六、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常年會議一次,以及隨時由會長主動召集,或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召集而召開特別會議。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之贊同票,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九、於下列之任一情況大會均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五)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部長一人、副理事長、副秘書長、理事、秘書及財務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三、倘若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四、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協調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的金額。

五、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及決定,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六、理事會在認為有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七、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職權為: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督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相關機構申請或簽署文件時,以下任何一項的簽名方式均具法律效力:

(一)在不妨礙本條第二款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及理事長中任何兩人聯署簽名;或;

(二)經理事會議決的其他有效簽名方式,但本條第二款之情況除外。

二、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財務的文件,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及財務部長中任何兩人聯署簽名。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旗袍文化有一定了解,熱心旗袍文化推廣的公益事業的各行業單位及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及個人會員。

四、創會會員是指發起本會的自然人及法人。

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業務或相關行業的自然人。

六、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和行使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科處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八、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可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創會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首席導師、法律顧問、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會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關之成員,籌備委員會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並制訂修改建議,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二零一七年度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通過新任董事會成員事宜;

二. 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海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