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繩索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6/2017。

澳門繩索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繩索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Rope”,英文簡稱為“MAR”。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有興趣接觸及發展繩索技術之人士提供一個發展及交流平台,提高繩索使用者對繩索使用之安全意識,提供繩索技術相關課程,促進不同地區繩索使用者之交流。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業興大廈第八座25樓B單位,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之人士或團體,均可透過書面申請,經理事會通過,即為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 被選舉權須經理事推薦並通過才生效;

c. 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第六條——會員責任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動會務發展;

c. 繳交會費及其他負擔。

第七條——會籍期限

會籍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申請續會,期限同為三年。

第八條——會員守則

a.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未經理事會通過,不可引用本會名稱或會徽作宣傳用途;

b. 若退出本會(不論是自動放棄或被取消會籍),其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回,亦不得取走任何屬於本會的物件;

c. 會籍不得轉讓與其他人士。

第九條——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相關意見。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c.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社團或延長社團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b.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c. 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秘書需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理事。會議法定人數是全體理事的半數。為配合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亦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及監事,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及會徽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會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執行,若有遺漏之處,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創意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7/2017。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澳門創意人協會;

英文名為:Creative People Association of Macau;

葡文Associação de Pessoas Criativas de Macau。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卑第圍1號地下;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1. 構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創及商業品牌設計產業。推動合作及展示本澳文創設計實力的作用;加強本地與外地文創設計業界之產業合作及聯繫;積極團結澳門本土文創工作者,關注、研究、推廣澳門品牌設計產業,培養本土文化藝術設計人才,宣傳澳門文化創意設計品牌。

2. 使用“澳門創意人協會”的宣傳平臺;是以“配合政府推行的多元化政策, 加強青年設計創意興趣,從而促進設計創意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熱愛書畫、設計,策劃等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3. 出席會員大會及享受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名譽及合法權益;

3. 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會員必須繳交每年的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其本人書面向理事會通知退會;

2. 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3.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任何會員欠繳或拒繳年費兩次或以上者。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架構之產生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其職權如下:

1. 選出理監事架構成員;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3. 對修改會章建議作出決議;

4. 對本會之解散作出決議;

5. 本會一年一度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會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需要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7.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經會員大會通過投票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於每年召開之會員大會出示週年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按會務需要向會員大會建議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 監事二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查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3. 審核有關年報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任期

理監事會全體成員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每年年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其他收入;

3. 接受政府之資助。

第十五條

經費支出

1. 本會的日常開支及舉辦活動之一切開支,須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須最少二名理事簽署,而該兩名理事必須一名為財政,而另一名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會章之解釋

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傳媒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17。

澳門新傳媒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傳媒發展促進會”。

中文簡稱:“新傳媒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團結、聯合傳媒界人士,跟隨全球傳媒產業發展的潮流,就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進行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並結合地區及業界實際,積極推動澳門傳媒產業的新發展,鼓勵、扶持青年人投身媒體創業創新。順應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及區域合作的趨勢,以“立足澳門、跳出澳門、傳播澳門”為導向,積極倡導澳門與內地、港台傳媒業界之間的交流合作,努力打造澳門新傳媒跨境平台,促進本地傳媒跨域、跨界發展,為澳門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台”、參與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擔當更好的傳播角色,發揮更大的作用。本會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國家城市的傳媒的合作,為澳門經濟發展做出貢獻,致力向外推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V。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據位人產生、罷免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於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亦可由理事2/3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事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任務與職責

第十一條

本會主要任務與職責

一、隨着網絡新興行業崛起,傳統媒體需要改革,成為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

澳門新傳媒發展促進會將聚合國內外報業相關資源,有效地形成互動平台、資源共享平台,擔負起各媒體之間的紐帶和橋樑的作用;

二、加強與內地和國際城市各有關傳媒社團組織、協會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行動方式:

1. 推動新媒體的應用,並在更大範圍內進行推廣;

2. 建立由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領袖企業組成的新傳媒聯盟,協助傳統媒體的轉型及改變;

3. 為新的傳媒技術提供協助、示範及大規模推廣;

三、組織有關澳門與內地報業間學習交流活動、技術產品展示及論壇;積極開展內地交流與合作,與內地相關組織簽訂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聯繫、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

1. 加強本會成員的對外宣傳,提升本會成員的城市品牌信譽和競爭力,樹立並維護本會形象。

2. 為本會成員提供信息及諮詢服務;舉辦研討會、論證會、推介會、展覽會。

3. 行動計劃:

本行動計劃旨在通過與利益相關方,如政府、傳媒和民間組織等的合作,以推動新傳媒的發展,項目所取得的成果和最佳實踐將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大規模推廣。

四、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傳新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傳新澳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為“傳新澳門協會”,中文簡稱為“傳新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Siner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ynergy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凝聚愛國愛澳、熱心關注社會、為社會服務的人士,積極關注和探討澳門民生、社會、經濟、政策問題,既要反映民情民意,更要推動和實踐獨立思考、科學分析、理性探討,以及務實包容的議政氛圍,推動澳門社會公平正義、居民安居樂業,促進澳門社會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穩步發展,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全面貫徹落實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

法人住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56號福廬花園第2座2樓A座,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和表決;

(二)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享有建議及批評權;

(四)參與會務討論及本會之各項活動;

(五)參與理事會轄下的委員會;

(六)有退出本會自由。

第七條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推動會務發展及參與會務工作;

(三)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

退出

會員退會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九條

處分

(一)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決定,發出書面申誡。

(二)如有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可連任,唯會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一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會長主持,必要時,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贊成通過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贊成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會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各組織架構領導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並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可兼任)、財務長一名(可兼任)及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唯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之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其決議需由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贊成方為有效。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三)維持本會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因應會務需要,設立各類工作委員會及課題小組,負責籌備各種活動及政策研究;

(五)制定內部規章及行政規則;

(六)審批會員入會申請及執行會員處分制度;

(七)任免本會法人代表;

(八)設置及撤銷理事會屬下工作部委並任免相關負責人;

(九)解釋本會章程;

(十)聘請會務顧問。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七條

召集會議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督本會財政狀況和財務報告;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處理對理事會的投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修改及解散

本會章程如需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得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由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各界機構和人士捐贈組成。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醫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青醫學”,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édica d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為“Youth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YM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愛國愛澳、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下,團結醫療專業青年人才,通過不定期的學術、文化、社會等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的醫療品德、醫療質量及服務質素。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32號宏建大廈第五座14樓C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介乎18至45歲的人士,具備醫療相關專業的學士或以上學歷,並獲取有效的、被相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醫療專業資格,在提交相應的醫療專業資格證明後,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對申請人進行學歷、醫療專業資格審核,通過審核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可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 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重點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滙報會員大會,並表決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會董各若干名,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最終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群緣雅聚藝苑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群緣雅聚藝苑曲藝會

章程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群緣雅聚藝苑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得勝馬路26號得勝花園壹樓 J 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廣結喜愛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得決定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8/2017。

澳門政治經濟研究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南學校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e.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3名成員組成,包括會長、副會長,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b. 理事會由5-15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務部及多名理事等,理事長為理事會主席;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b. 監事會由3-7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c. 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土木及結構工程師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Engenheiros Civil e Estru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ECEM”,英文名為“Macau Society of Civil and Structural Engineers”,英文簡稱為“MSCSE”。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2樓A。

第四條——個人會員:凡持有土木或結構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方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加入本會須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所有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可連任一次。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須最少具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九條——一、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二、地址:本會地址為澳門俾利喇街137號寶豐工業大廈9樓B座。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詠芝曲藝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社員大會為曲藝社之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社會章,選舉社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計,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B)社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C)修改本社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隆盈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會址

設在澳門木橋橫街(寶塔巷)5號富榮大廈四樓。

第七條

理事會

本會設立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及財務一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制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秘書兩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中華女工商聯會

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as Chinesa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1 de Março de 2017, sob o número um, a folha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7, um documento contendo a alteração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中華女工商聯會

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秘書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監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Março de 2017.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六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

澳門經濟概況

在二零一六年首三季,澳門經濟的跌幅大約為百分之五點四,顯著地比二零一五年度經濟跌幅百分之二十點三有所改善,對應了二零一六年博彩毛收入溫和減少百分之三點三與二零一五年度急劇減少百分之三十四點三之間的對比情況。二零一六年估計入境遊客約為三仟零六十萬人次,與二零一五年度大致相若。二零一六年度通脹率估計為百分之二點五,而失業率大概維持少於百分之二之低水平。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特許合同營運澳門公共電訊服務,具體上包括本地及國際固網電話服務。根據在二零零九年對此特許合同所作修訂,本公司保留了以非專營形式,不間斷地經營固網服務,由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一六年底,為期五年。再根據有關合同第四條條文,特許合同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照原有條款自動續期五年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此之外,本公司根據牌照編號1/2013,營運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業務,涵蓋了提供頻寬予持牌電訊商,經營本地及國際專線租賃及數據中心等服務。牌照編號1/2013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是四個營運設置及經營長期演進技術(“LTE”)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服務牌照的服務經營商其中一個,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起提供相關服務。有關牌照編號1/2015的簽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政府公報,有效期為八年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司是當中唯一同時採用頻分雙工(FDD)及時分雙工(TDD)兩套技術模式的服務經營商。

本公司繼續持有牌照經營第二代(GSM)及第三代(WCDMA)地面流動通訊網絡服務,有關服務經營須與其餘三個營運商競爭,牌照編號1/2007,有效期直至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

本公司亦根據互聯網服務經營牌照編號13/2013提供互聯網服務。有關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

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的營業額為澳門幣四十五億一仟二百萬元,比之前年度之澳門幣五十一億八仟二百萬元減少了百分之十三。營業額之減少主要在於流動通訊設備銷量的減少,有關營業額比之前年度減少了百分之二十五。若不包括流動通訊設備銷售的營業額,本公司其餘業務的營業額在二零一六年減少了百分之三。主要營業額減幅來自流動通訊服務(百分之八),商業專案服務(百分之七),國際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十)以及本地固網話音服務(百分之七)。另一方面,專線租賃服務營業額增長了百分之七,互聯網及數據中心服務營業額增長了百分之四。

隨著流動通訊設備及部份服務營業額的減少,本公司的直接銷售成本也比去年減少了百分之二十。儘管面對勞工市場緊張以及網絡牌照和維修成本的上升壓力,本公司包含折舊費用的經營費用僅比去年輕微增加了百分之零點四。

綜合上述各種因素,本年度公司稅後盈利為澳門幣十億零八仟一百萬元,比之前年度減少百分之六。

在二零一六年,本公司投入的資本性開支達澳門幣四億零二百萬元,比之前年度減少了澳門幣二億九仟一百萬元,有關減少主要因為本公司在於二零一五年度完成了較大型的長期演進技術(“LTE”)第四代地面流動通訊系統以及流動通訊即時計費系統的投資。二零一六年度本公司主要大型項目包括LTE流動通訊網絡的系統擴建,寬頻互聯網網絡的系統擴建,以及專線服務網絡的系統擴建等。

固網電話

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本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8,665宗(二零一五年:10,852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9,388條(二零一五年:11,602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4,982條,電話線路外部搬遷3,741條以及其他增值服務線路665條。扣除21,078宗(二零一五年:19,341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減少11,690條(二零一五年:減少7,739條)。固網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43,837條(二零一五年:155,527條)。

二零一六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九千萬分鐘,較二零一五年減少了百分之十六。二零一六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零二百萬分鐘,較二零一五年減少了百分之十五。

流動電話

澳門流動電話市場人口滲透率至年底已達百分之三百零二。與此同時,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客戶數為856,735個(二零一五年:821,358個),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四。在年底,流動寬頻客戶數為235,742個(二零一五年:202,024個),比去年增長了百分之十七。

互聯網

在二零一六年,本公司的互聯網用戶增長了百分之四,達174,954個(二零一五年:169,005個)。年內,百分之二十七原有家居銅線網用戶選擇升級為家居光纖寬頻用戶。在二零一六年底,使用家居光纖寬頻的互聯網用戶達94,377個。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一六年無須再增加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辛悅江先生——主席
林振輝先生——代表中信國際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潘福禧先生——董事總經理
陳天衛先生
費怡平先生
蔡大為先生
劉惠明女士——代表澳門郵政局
葉明旺先生
溫建南先生

監事會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監事會成員為:

劉基輔先生——主席

鍾煥玲女士
李燕明女士
劉國麟先生
葉國興先生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董事總經理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我們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審核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編制,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收入

4,511,602,105

5,181,668,964

其他收入

388,596

212,183

營運成本及費用

(3,280,935,281)

(3,874,915,457)

經營溢利

1,231,055,420

1,306,965,690

利息收入

2,596,478

7,893,907

界定福利公積金利息成本

(3,195,128)

(3,484,524)

稅前溢利

1,230,456,770

1,311,375,073

所得稅

(149,300,735)

(157,048,015)

本年溢利

1,081,156,035

1,154,327,058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非流動資產

——物業、廠房及設備

1,642,832,284

1,551,512,136

——無形資產

11,396,622

14,763,527

——投資於附屬公司

10,324

10,324

——遞延稅項資產

13,040,437

14,342,741

——其他非流動資產

29,214,321

26,997,871

1,696,493,988

1,607,626,599

流動資產

——存貨

69,111,756

178,602,414

——貿易及其他應收賬款

486,963,734

721,996,007

——聯號貸款

14,034,915

605,284,582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635,612,324

222,389,456

1,205,722,729

1,728,272,459

流動負債

——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

766,019,952

1,117,321,022

——即期稅項

151,644,913

159,495,496

917,664,865

1,276,816,518

流動資產淨值

288,057,864

451,455,941

非流動負債

——界定福利公積金淨負債

116,262,255

120,822,974

資產淨值

1,868,289,597

1,938,259,566

資本及儲備

——股本

150,000,000

150,000,000

——法定儲備

37,500,000

37,500,000

——資本繳入儲備

11,224,642

11,224,642

——保留溢利

1,669,564,955

1,739,534,924

權益總額

1,868,289,597

1,938,259,566

承董事會命

潘福禧

葉明旺

董事總經理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