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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馬錦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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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雪屏為中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何敬豐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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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4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至(十五)項的“一帶一路”建設工作委員會成員:

(一)澳門基金會代表吳志良;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代表劉本立及吳海恩;

(三)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林媛;*

(四)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少雄;

(五)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張作文;

(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沈頌年;

(七)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八)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文傑。

* 請查閱:第46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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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明金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一)主席——曹賜德;

(二)委員——李榮勝;

(三)委員——胡柱鵬;

(四)委員——郭虔;

(五)委員——梁帶福;

(六)委員——江銳輝。

三、上兩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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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第1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一款(六)、(七)及(八)項所指的退休基金會諮詢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代表:廖志漢;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余雨生(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 請查閱:第17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黃立峰(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至二零一九年四月四日);*

* 請查閱:第31/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在經濟財政或保險領域具經驗且被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1)楊志光;

(2)陳劍平;

(3)羅錦其。

二、上款(四)項所指人士有權就參加會議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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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戴明揚兼任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二、委任白文浩及潘勁生兼任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遵照有關章程規定。

三、執行該等職務的報酬由有關公司股東大會按章程訂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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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