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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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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條

公司資本

一、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四十一億六千七百萬元,分為四十一萬六千七百股普通股,每股面值澳門幣一萬元,已全部獲認購。

二、經專門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公司資本可增加或減少。

三、股東有優先權認購增加資本的股份,各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權,股東會另有決議除外。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名稱和住所載於登記簿冊的股東,以便其於十五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