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城市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17。

澳門城市管理協會

Macao C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管理協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C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230號海洋工業中心第二期14樓F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學術團體,是以為創建可持續發展的社區及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而作出相關研究,以促進提高專業化的城市管理水平為宗旨。透過提供切合當地實況的城市管理者培訓計劃,及提供包括研究、出版、數據和信息等服務,以達到改善及優化城市及社區之目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備城市管理範疇專業,且願意遵從本協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並維護本學會之聲譽及利益;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依時繳納會費;

(4)未經理事會同意,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通過會員大會經投票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屆選出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及修訂會章;

(2)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之工作方針;

(4)審核及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十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1)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進行召集,且每年至少必須召開一次。

(2)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3)如理事會在應召集會員大會而不召集時,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四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3)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4)審批入會之申請。

第十六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一名以上,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八條——本會為促進研究及交流活動,得敬聘社會賢達及或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財政

第十九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基金及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資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章未有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增補修訂,並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善導文化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3/2017。

澳門善導文化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善導文化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handao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Shandao de Macau”(中文簡稱為「善導文化會」,英文簡稱為“MSCPA”,葡文簡稱為“APCSM”,以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威雄工業中心10樓A。經本會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善導大師法脈之淨土宗佛教精神,加強佛教文化交流與互動,促進大眾對佛教文化事務之參與。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每年會費及公共團體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及社團收入來源

凡對本澳佛教文化推廣具有熱誠之人士,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會員必須繳交會費,會費為每年澳門幣三十元。本會收入來源來自於會員的會費及任何人贊助。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並每年按會員大會規定繳交會費。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十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權限包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的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組織,權限包括:作為管理法人、籌備並召集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及理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有過半數出席理事之贊同,方可進行議決。未克出席之理事可委託其他理事會社員進行議決,但必須由委託之社員呈上授權證明,議決方為成立。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權限包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查核本會帳目。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愛與成長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17。

愛與成長教育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愛與成長教育協會”,(以下稱本會)。本會正式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Amor e Crescimento”;正式英文名稱為“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Love and Growth”。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推動“愛與成長”的教育性質協會,以團結及組織親子教育活動,家庭教育活動,推動家長以愛心輔助孩童成長,同時保持自我成長及發展意識,並宣揚“成長意識”的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友愛互助為宗旨的非牟利教育協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宋玉生廣場114-117皇朝廣場20樓A。

第四條——會員

凡持有本澳居民身份證,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獲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會員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生效。

第八條——(一)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架構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A. 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B.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第九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十三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壹佰元。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費及向政府部門和社會人士募集及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水上人家互助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17。

【中國澳門水上人家互助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水上人家互助聯合會”;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所約束;本會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為一所非牟利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7至121號利昌大廈18樓G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傳承中華民族文化;

b)透過政府幫助水上人家從事捕撈業轉型(包括轉為水上運輸業、水上旅遊業和遠洋捕撈業等);

c)繼承及發揚傳統水上文化;

d)發展水上民歌(鹹水歌、高堂歌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任何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的自然人,得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均為澳門幣100元,慈善捐贈不受此限制,經理事會決定,可以作出調整。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權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機關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參加會員大會,就會議內之任何事議進行討論、建議及投票;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協助及參與由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e)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予之任何福利。

二、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b)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c)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者,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限:

a)訂定與遵照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議決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機關責任的事宜;

c)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d)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e)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解散本會、更改及延長本會之存續期;

g)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議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會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四、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有一名理事長、數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負責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以遵循本會宗旨,尤其有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d)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e)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三、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二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而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數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之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a)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b)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c)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

(名譽顧問丶名譽會長或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主要為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資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展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展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展藝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青展”,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Desenvolvimentos Artístico das Juveni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及發展澳門本地藝術及音樂,加強澳門與各地藝術及音樂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16B新運大廈地下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豐盛恩典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豐盛恩典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豐盛恩典教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reat Grace Church”。英文簡稱為“MGG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牟利團體,以聖經真理作為信仰核心,宗旨為推動並培育在澳門這座城市生活的人們有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信仰,並且落實聖經的各種教導;為實踐上述宗旨,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籌辦講座、展覽、聚會、佈道會、專業課程、研討會、教育、訓練、團康活動、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有助推動心靈成長的活動。

(二)設立聖經神學院、宣教士與傳道人培訓中心、兒童青少年中心、長者關顧中心、福音餐廳、福音書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6號友聯大廈1樓M座。如因應會務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明白並認同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申請成為本會正式會員,並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三)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會會員的責任及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b.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c. 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d. 按時繳交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負擔;

e. 對於榮耀上帝,以神為樂,傳揚福音,均視為本份!

會員身份之喪失(紀律):

凡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可進行下列處分:

(一)口頭提醒或警告;

(二)書面提醒或譴責;

(三)正式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推動及參與一切會務,並給予會務成長相關意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壹人,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壹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成員可兼任理事會成員,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被視為有效:

a. 第一次召開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

b.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一個月內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c. 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八天前通知召開,有效性與會員大會相同。

(四)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及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壹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人數五人,互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壹人及監事三人。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陳建華音樂文藝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陳建華音樂文藝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陳建華音樂文藝促進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43號花園臺春暉閣地下A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音樂歌唱文化藝術人士,促進澳門熱愛音樂歌唱文化藝術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推動和促進澳門音樂文化藝術的不斷向前發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音樂唱文化藝術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識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的贊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城市語言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城市語言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城市語言學會”,中文簡稱為“城市語言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Estudos de Línguas Urbanas”,葡文簡稱為“AIEL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rban Language Studies”,英文簡稱為“IAUL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為凝聚語文工作者、語言教育工作者、語言學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共同開展語言文字領域的科學研究和交流,以促進語言科學的發展、語言科學和城市科學的跨學科研究發展及相關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應用。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黑沙馬路海蘭花園4區2座11樓C室。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語文工作者、語言教育工作者、語言學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經本人申請及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及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組織機構各成員,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四、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創業慈善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教育創業慈善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創業慈善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Education Entrepreneurship & Philanthrop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師生提供一個研究創業的交流平臺,加强師生對創業及慈善的概念。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61號中福花園麗景閣4樓D室。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破壞本會聲譽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得按會務需要下設若干部門及聘任負責人;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及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規章,領導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算及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獲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戰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創新戰略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新戰略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novation Strateg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師生提供一個研究科技創新的交流平臺,加强師生對科技創新的概念。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樂圍61號中福花園麗景閣4樓D室。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及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破壞本會聲譽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得按會務需要下設若干部門及聘任負責人;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及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規章,領導本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財務預算及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監事會成員提出請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獲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滬港澳台青年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2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滬港澳台青年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滬港澳台青年交流協會”。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M,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宣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滬港澳台青年,促進四地青年交流。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各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海洋經濟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海洋經濟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國際海洋經濟商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omercial Inter­nacional da Economia do Mar Macau。

葡文簡稱:ACIEM(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1. 推進國際海洋經濟發展、保護國際海洋環境、傳播國際海洋文化、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2. 促進國際經濟文化交流與發展,協助本會會員進行商務活動,幫助本地區貿易投資等商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繁榮。

3. 為加強宣傳國際海洋科學知識,開辦各類型社會服務、組織教育培訓、文化康樂等活動、與中國及世界各地保持緊密聯繫和交往。

第三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6樓010室。

2. 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批核,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凡申請加入本會之會員,必須認同本會之章程,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A: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成為團體會員;

B: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及會長批核,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1. 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方可申請加入本會,並選定一人為團體代表。

2. 商號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方可申請加入本會,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至二人為商號代表。

3. 個人會員:凡具本澳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司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會員介紹,方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凡本會會員必須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聲譽。

2. 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榮譽會長。

3. 凡違反或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議決及會長批准,得取消其資格。

4. 本會會員均可參加會員大會,擁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唯普通會員沒有投票權。

第六條

退會

會員如退出本會,必須向理事會以書面作出通知。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確立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按需要舉行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會工作情況。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是各會員的贊助及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海洋經濟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海洋經濟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國際海洋經濟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Internacional da Economia e Cultura do Mar Macau。

葡文簡稱為:APIEC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以促進澳門與國際海洋經濟文化交流,推進海洋經濟發展及宣揚澳門在海洋經濟區域的重要地位,舉辦各種類型的研討和交流活動,加強與中國內地及世界各地的聯繫,擁護國家海洋經濟發展戰略。

第三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6樓010室。

2. 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批核,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凡承認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權益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代表,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榮譽會長。

3. 凡違反、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議決及會長批准,得取消其資格。

4.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具有發言權、提名權、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會員如有違法行為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後,即自動喪失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按時舉行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其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會工作情況。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附則

1.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是各會員的贊助及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科研教育推廣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科研教育推廣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科研教育推廣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Education Promotion and Inter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十四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可搬遷會址。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和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澳門各界人士及青年服務社群,奉獻社會科研及教育事業為宗旨,特別是透過推廣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及學術交流,為澳門培養各方面所需的人材。

第四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會員資格;理、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和運作。

第五條——會員資格、義務和權益: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援與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之決定,便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機構: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務工作及代表法人。

第八條——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執行及落實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及活動方針;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帳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第十條——會議:會議大會可透過親身或書面委託代表出席會議,理事會及監事會得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會議。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之機構,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捐助和饋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五分之一會員提出請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而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c)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翌年預算。

d)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與運動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體育與運動教育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與運動教育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Pedagogica de Educação Física e de Desporto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Socie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Pedagog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團結澳門體育教育工作者,提昇本地體育教育的專業水平,普及體育教育技術和培養體育人材,發展體育教育與學術研究,加強國際體育教育與學術交流活動,推動澳門體育與運動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典雅灣6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健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健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健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Kin-Ball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Kin-Ball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K.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致力發展健球體育運動,辦理本地及國際性之健球體育運動比賽及活動,藉以增進大眾健康,發揚健球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典雅灣6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

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

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 “師大體育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Colégio de Desporto e Actividades Recreativas em Macau,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e Taiwan”,英文名稱為“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College of Sport and Recre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TNU-AACSR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台灣師範大學運動與休閒學院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母校溝通的橋樑,並關注澳門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典雅灣6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菜農合群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4/2017。

第十一條

(職能)

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a)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會長1人,秘書長1人;秘書1人;

c)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e)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第二十一條

(任期)

1. 每一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三年,可連選得連任一次或多次,各組織人員數目需為單數。

2.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之職位任期最多連任兩屆。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遺研創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炮兵街20-B號閣樓B室,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理念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研古創新.永續文城”為理念,以“對文化遺產展開研究和創作,承傳和推廣澳門歷史文化,發展文化遺產事業”為宗旨。

第五條

組織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除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外,領導機關成員在任期內如有增減或更換,經所屬機關決議通過及會長批准後,予以替補。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色彩說明

本會得採用會徽,會徽式樣如下:

色彩說明:

A. 紅色(印刷專用Pantone1815C)

B. 白色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歌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民歌協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章程內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信英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信英體育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章程內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由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 明 書

Clube de Ténis Civil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quinze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dezasset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1/2017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e o número três d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Um. O Clube realiza os seus fins por intermédio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irecção e Conselho Fiscal, cujos membros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de três em três anos, sendo elegíveis apenas os sócios ordinár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civis e estatutários, e que não exerçam cargos ou funções remunerados pelo Clube.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Três. (mantém-se inalterad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Um. (mantém-se inalterado).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se-á ordinariamente antes do mês de Março de cada ano, para apreciação,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de três em três anos, para a eleição dos novos corpos gerentes.

Quatro. (mantém-se inalterado).

Cinco. (mantém-se inalterado).

Seis. (mantém-se inalterado).

Sete. (mantém-se inalterado).

Oito. (mantém-se inalterado).

Nove. (mantém-se inaltera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Março de 2017.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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