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批示:

張駿業、陳熊祥及Natalino Leão Vong——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一至第三的合格應考人,獲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批示:

甘月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連少慧,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曹炳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何思杰,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瑞材及曾永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陳潤妹及陳惠新,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林淑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

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杜加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甘月雲,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陸俊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梁禮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欣,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鮑惠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綺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詠茵,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譚健達、譚子盈、黃立勛、黃莉莉、黎明健、高彼得及梁嘉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簡心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Verónica de Jesus Pinto、司小美、張菀貽及何仲義,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聶金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惠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譚綺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仲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Fátima Manhão Jorge,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梁嘉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周翠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夏家明,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麥慶祥及蕭元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

甘國華,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楊家瑜及沈慧研,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李雅儀,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梅七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何錫江,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陸善雅,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麗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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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許少勇消防總監(編號41285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毓森消防總監(編號433891)擔任消防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鄒家昌副消防總監(編號40087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王健副消防總監(編號400971)擔任消防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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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修改劉俊傑在文化產業委員會任職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惠芳在文化產業委員會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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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王衛東——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梁美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劉子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林曉鵬——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產及利益申報處處長黎潔子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批示如下:

何紫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吳傑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賈祖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李積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鄺卓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黃晚勝——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區嘉興——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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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王衛東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及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秀岍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投考人陳倩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談柏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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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羅妙娟、盧昌遠、李艷芬及何愛儀,編號分別為160040、160051、160070及16008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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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議決如下:

Bruno Cardoso Brazão——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蘇皚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吳富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蔡麗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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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伯勝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貴豪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應楷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仇健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行政法院編制內第三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Palmiro Augusto Estorninho Junior,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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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若濛在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陳子夏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5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室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李德民,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許子琪,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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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以期間為一年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盧錦超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以及第3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本辦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邱明艷,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蘇曉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詩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張寶縈,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徐芷筠、林燕盈及吳燕珊,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呂倩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海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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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在 台 灣 澳 門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黃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33/2011號行政法規《在台灣設立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第六條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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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Alda Sofia Fernandes Correia Benazra Faria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蘇嘉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郭安琪及Delfina Choi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夢芝及Maria da Natividade Cabrita Xavier Delgado Cabral Taip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鄧張頌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傅美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維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及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終考試成績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七名及第九名至第四十一名的合格投考人陳綺琪、何嘉莉、黎敏儀、歐迪華、黃嘉瑜、譚芷欣、陳家豪、陳億達、方健任、黃希彤、何詠琳、韋璟璘、伍麗詩、鄭嘉欣、周潤華、吳梅端、梁子健、陳樂均、蔡南南、李泳詩、周俊偉、張曦儁、蔡建勇、陸嘉勁、譚德智、周細金、吳嘉慧、胡巧儀、張慧敏、勞嘉健、譚婉琪、林卓傑、李美芬、張凱廸、陳嘉靜、馮思敏、錢厚亨、陳遨思、胡智強及鄧天慧,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繕錄員,薪俸點26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涵及鍾頴儀擔任本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及法律草擬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副局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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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君平、梁嘉超、吳若瑜及司徒艷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浩鋒及林向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第35/2010號行政命令及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天德為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劉天德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洲悉尼大學理科學士;
——亞洲(澳門)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0年11月22日進入公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資訊技術員;
——2003年至2005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資訊技術員;
——2005年至2007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7年5月23日,獲臨時委任為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8年5月23日,獲確定委任為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2010年4月28日,獲確定委任為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9月26日,獲確定委任為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5年2月18日,獲確定委任為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2007年起多次代任旅行證件廳廳長的職務;
——自2008年2月起擔任職務主管;
——自2010年起,作為推廣特區旅行證件工作小組成員,一直協助處理推廣特區旅行證件等工作;
——自2016年9月1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天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少銀及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譚國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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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673頁之“澳門智力運動協會”的章程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k)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應改為:“l)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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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潔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副消防區長陳賀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7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退休勤雜人員練孫華之遺孀陳麗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04,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吳詩媚,供款人編號61202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江慶榮,供款人編號62204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賴建國,供款人編號30188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周聖來,供款人編號60099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譚祥河,供款人編號60220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市政機構監督王耀滔,供款人編號60563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朱娟娟,供款人編號61697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穎茵,供款人編號6210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局長吳衛鳴,供款人編號30006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高級技術員葉華雄,供款人編號30035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陸麗娟,供款人編號30064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而為計算過渡期間的年數少於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及無權取得「過渡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技術輔導員劉杏婷,供款人編號30159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何玉芬,供款人編號60394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員蔣靜華,供款人編號61039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技術員李良汪,供款人編號614381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宗俊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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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梁仕仁及馮炳傑,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位及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陳思穎、趙翹珊、黃麗萍,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位至第三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關宇強,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劉少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職級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70之5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寶儀,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二等高級技術員吳嘉液及梁之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余妙娟、楊少媚、陳永恆及黃祖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Rebeca Maria Ritchie及楊鐵樑,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聲 明 書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六)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金妹,為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調查廳廳長陳玉雪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審計廳廳長鄭錦利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吳愛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代主席 劉關華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和第六條第一款,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裘鴻邦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與梁玉文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陳淑慧,首席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徵用海關首席關員陳輝,並自同日返回海關;另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再次徵用上述人員為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首席關員劉灼怡、首席關員鄧桂妹及一等關員梁紹豪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本局與余幻劍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談偉強,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福 利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批示核准的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二零一七年度司法警察局福利會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7

10

00

00

99

其他

100,0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100,000.00

總額

100,000.00

1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主席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7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4-01-0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250,000.00

 

4-01-0

01

01

07

00

04

醫務人員

 

1,150,000.00

 

01

02

00

00

 

附帶報酬

   

4-01-0

01

02

04

00

 

錯算補助

900,000.00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8

00

 

各項特別工作

   

4-01-0

02

03

08

00

99

其他

 

4,0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4

00

00

 

外地

   

4-01-0

04

04

00

00

99

其他

11,900,0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機械及設備

   

4-01-0

07

10

00

00

04

醫療用品

 

7,900,000.00

總額

13,050,000.00

13,050,000.00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黎灼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陳鳳玲、陳淑筠、張玉鈴、蔡麗莎、莊嘉麗、夏靜文、何嘉欣、林倩儀、李嘉慧、李荔榕及冼嘉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鄭淑賢、洪艷蓮、劉碧儀、梁健毅及王嘉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梁燕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盧志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梁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咏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劉鴻德、倪旭程、張燕鋒、紀怡如、歐陽劍峰、冼偉賢、袁偉超、陳志容、林靄玲、蘇嘉欣、黃嘉偉、陳家浩、莊偉強、葉志豪、林泉、梁紅、譚貴華、董偉業及鄔穎紅,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志忠、梁杰衡、陳啓榮及胡熾倫,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吳秀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馮潔欣,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嘉慧,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詩敏,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鄭學湖及吳麗敏,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健能,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東婷及馬靜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潘詠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國賢,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錦堂,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歐永康、陳文輝、張文輝及吳清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陸春林先生發給“濟世藥房(彩虹苑店)”准照,編號為第29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82號彩虹苑(第一、二座)地下E座,住址位於澳門和樂大馬路232號嘉應花園第一座22樓C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妙珊、葉頌聲、唐嘉敏——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0226、M-1019、M-162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李維光——應其要求,取消第M-21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恩典醫療中心(白鴿巢分店)——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32號准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素華——應其要求,取消第E-245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吳惠怡——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739 。

———

馬惠君、吳一恆——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219、M-190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瓊成——應其要求,中止第AL-0012號澳門緬華互助會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三盞燈圓形地1號永興大廈C座閣樓。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秋莎——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a)項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協調室主任,為期兩年。

鄧志豪——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e)項及第二十五-A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朱月霞——應其要求,中止第E-107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洪永凱、盧偉權——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689、M-218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劉子誠、張美娟、黃潔雲、麥志偉——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15、W-0616、W-0617、W-0618。

———

麥家瑋——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7。

———

陳智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8。

———

許可准照第AL-009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12樓X室之遠景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Vista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Vista。

———

許可准照第AL-0111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惠愛街53號愛華地下A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平安中西醫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Ping An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平安醫療中心,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Ping An。

———

許可准照第AL-020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V16之齒康牙科中心,英文名稱為We Care Dent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We Care。

———

許可准照第AL-030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連勝街25-A號金勝大廈地下A座之手護兒物理治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oving Hands Physiotherapy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Fisioterapia Mãos Amorosas。

———

仁安醫務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334號准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佩莉——應其要求,取消第M-139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鄭嘉杰、陳煜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02、M-2303。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准照第AL-002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中心5樓A、B座之仁康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Uni-Care Dental Center,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ntário Uni-Care。

———

更 正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二組內第3138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Wu Hoi Tong,……”

應為:“……,Wu Hio Tong……”。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孫鵬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常任指揮,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李娜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潘俊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燕琛,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蔡健龍及林繼垣——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梁偉華——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淑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吳詩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陳詠欣——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郭妙瑜——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張應勤、關世濠、蕭建生及朱炳輝——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彭秀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月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永杰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簡慧媚及嚴嘉慧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曾小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鄭嘉儀及伍海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及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利寶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高婉雯,本辦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丁少雄,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馬俊達、王路平及陳文根,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戚秀慧,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李詩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周琦,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林文達,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陳志明,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劉淑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鄺春榕,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簡媚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江靜欣,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獲續期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鄒見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劉芷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3-02-1

01

01

03

01

00

報酬

 

298,8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3-02-1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298,8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3-02-1

05

02

05

00

00

雜項

50,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5-02-0

05

04

00

00

04

其他福利基金

 

50,000.00

總額

348,800.00

348,800.00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永康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張淑惠,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劉建瑩,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呂景紹,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龍慧君,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何凱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體 育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體育基金預算、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及世界女子排球大獎賽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許可:

體育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50,000.00

 

02

03

05

03

01

通訊

 

450,000.00

05

02

01

00

00

保險——人員

200,000.00

 

05

02

05

00

00

保險——雜項

200,000.00

 

總數

450,000.00

450,000.00

澳門國際龍舟賽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

《04-01-05-00-32》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5

00

00

膳食

32,000.00

 

02

03

05

02

02

公幹交通費

 

10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32,000.00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100,000.00

 

總數

132,000.00

132,000.00

世界女子排球大獎賽獨立預算第一次修改

《04-01-05-00-35》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200,000.00

 

02

02

07

00

09

禮品

5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非耐用品——其他

10,000.00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100,000.00

 

02

03

04

00

01

資產租賃——不動產

 

25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1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200,000.00

02

03

08

00

99

各項特別工作——其他

5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0,000.00

 

總數

460,000.00

460,000.00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林蓮嬌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

謝小華,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

張慧及鄺芷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華好,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

楊婷婷,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

李綺雯,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思恆、郭頴暉、李偉傑、梁敬豪及麥耀輝,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賈里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徐俊傑及盤嘉敏,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

朱偉南及潘婉媚,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下列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

余燕琪,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

陳凱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徐英強,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

麥潔茵,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高凱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志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李燕卿,第三職階特級繪圖員;

李世權,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

楊金燕,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

占美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伍慧盈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世權及李振立,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繪圖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繪圖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劉鎮濠,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綺雯,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耀安、鄭文營及岑任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其餘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二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黎永亮及黃慧樺為本局城市建設廳廳長及城市規劃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明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

馮志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

高基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建邦及廖遠婷,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湯裕文,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耀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匡祺為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蕭官串因長期絕對沒有擔任公共職務的能力而被強制退休,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吳妙玲及余紫陽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老詠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卓凱榮學士擔任政府船塢廠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楊振雄學士擔任規劃及推廣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楊俊能及李文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任利凌及梁淑祺,分別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及宣傳及推廣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朝霞──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陸文海及陳錦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許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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