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7

刊登日期:

2017.3.15

版數:

3693

  • 修改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相關法規 :
  •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若干職權授予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委任其成員。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環境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廢止〕

    (二)環境保護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三)〔……〕

    (四)〔……〕”

    二、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四)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二十名。”

    三、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四、廢止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一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5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7

    刊登日期:

    2017.3.15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海關關長。
    相關法規 :
  • 第2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為副海關關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擔任副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副海關關長一職。

    學歷: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一屆指揮及領導課程。

    專業簡歷:

    ——1983年9月5日進入水警稽查隊任職警員;
    ——1995年1月1日起,進入高級職程,就職副警司;
    ——1996年1月1日晉升警司;
    ——1997年1月1日晉升副警務總長;
    ——1997年1月13日擔任海關監察廳海島市稽查處處長職務;
    ——1997年1月15日擔任海關監察廳澳門稽查處處長職務;
    ——1998年12月19日晉升警務總長,擔任海關監察廳廳長職務;
    ——2001年11月1日起至今,擔任助理海關關長職務。

    嘉獎:

    ——1999年,獲頒授「專業功績勳章」。
    ——1996年、1998年、1999年及2014年,獲頒發共四個「個人嘉獎」。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法規:

    第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17

    刊登日期:

    2017.3.17

    版數:

    4066-4067

    • 續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及委員,以及委任多名委員。
    已更改 :
  •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人士替代原作為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法務局 - 市政署 - 文化局 - 旅遊局 - 房屋局 - 環境保護局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梁竟成;(二)胡玉沛;(三)林翊捷;(四)梁頌衍;(五)利安豪;(六)胡祖杰;(七)李熙爗;(八)溫日明;(九)范曉軍;(十)麥瑞權;(十一)黃傑勇;(十二)華年達;(十三)楊道匡;(十四)陳志杰;(十五)王國英;(十六)鄭德華;(十七)余健楚;(十八)謝思訓;(十九)林綺玲;(二十)林倫偉;(二十一)梁慶球;(二十二)陳德勝;(二十三)梁倩文;(二十四)呂開顏。

    二、續任梁竟成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邱庭彪;

    (二)區頌兒。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三)至(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梁惠敏——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二)鄺偉卓——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三)黃蔓葒——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四)王世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五)梁美玲——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六)程衛東——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五、委任羅志堅(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作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代任人。

    * 請查閱:第1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