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歐陽傑——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韓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麗儀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批示:
何海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吳蜜度、洪文維及陳耀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廖穎彤——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的附件G以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冼桓球關務總長(編號1882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冼桓球關務總長(編號18821)於1982年9月3日加入當時的水警稽查隊任職警員,1995年1月1日起進入高級職程,並擔任行動管理廳指揮官助理,1996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先後擔任內港稽查警司處處長、行動處處長、海上巡邏處處長、海上巡邏廳廳長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助理海關關長,2015年3月16日起,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副海關關長一職至今。
冼桓球副海關關長長期協助海關關長領導澳門海關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澳門海關領導層齊心協力,不斷完善及提升海關的執法水平,積極凝聚海關團隊力量,出色應對海關因其職責的調整而帶來的各項挑戰,並努力不懈為澳門海關構建起一支專業高效的海關隊伍,充分展現出一名優秀公僕敬業樂業之形象。
基於冼桓球關務總長在擔任副海關關長期間,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良好運作作出卓越貢獻,現特藉冼副海關關長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穗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淑芳在本署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關員編制關務督察高潔儀,編號109920,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議決如下:
陳慧冰、姜燕、梁中及譚妙梨——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技術顧問,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區文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國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兆佳、趙美華及譚文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劉麗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陳慧、馮貴華及羅高駿,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成績名單合格投考人,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
劉藝——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議決如下:
應經濟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妙梨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終止在本會輔助部門之徵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鄧偉民——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檢察長辦公室以相當於第二職階顧問督察的薪俸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陳梓枰擔任法律事務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等在本局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林佩貞,擔任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陳裕康,擔任傳媒處處長;
歐舜華,擔任推廣處處長;
黃寶孝,擔任資訊及檔案處處長;
黃文富,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柯啓業,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葉詩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芷盈,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穎桐,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劉素瑩及黃艷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周婉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本局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Eva Maria Van,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局的職務,並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返回原部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區鑑華擔任本局出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3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陳子夏在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副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室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龔曙東及吳天昊,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郝建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在本室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語言及文獻處處長鄭佩佩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王頴中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凱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河萍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鴻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的期限,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鍾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耀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准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智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應本局屬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玉儀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免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惠紅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黃寶瑩,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許國璇,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劉志斐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以填補經第1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艷芳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經第1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嘉茵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經第1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配合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將本局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Fernando Jorge Lopes Sabugueiro及戴嘉莉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填補經第12/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6/97/M號法令所設立的職位。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根據第26/2009 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文書處理暨人事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羅永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鍾錦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81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梁沛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4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張德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1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吳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長鄧貴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志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4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高級關員王耀輝之女兒王寶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149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七職階政府船塢主管陳鍵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三職階副關務督察鄧懷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鄧德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徐樹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5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督察陳嘉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督察吳紹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丘威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盧九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金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63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Fong Peng Man,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5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羅錫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6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柯麗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2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Bhabindra Prasad Bura,供款人編號60409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Nanda Bahadur Rai,供款人編號60407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三十六點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此外,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馮偉明,供款人編號62204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劉凱婷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勝生企業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五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數碼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五年,由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TVB澳門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趙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杏瑜、李杏群、羅茵琪及唐嘉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及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曹振康及潘卓斌,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布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連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莊欣欣、馮煒良、余麗芳、李華煜、林瑞梅、林寶珠、馮超賢及陳淑敏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確定委任陳嘉玲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本局與廖志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本局與邵惠嬋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起,本局與陳仲群及黃永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505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羅景扶 | 勤雜人員 | 6 |
趙杰琴 | 勤雜人員 | 2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日昇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梁偉發 | 重型車輛司機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金好 | 技術工人 | 2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鄭家怡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陳連英 | 勤雜人員 | 4 |
陳笑琼 | 勤雜人員 | 3 |
李少琼 | 勤雜人員 | 3 |
林鳳燕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盧惠泉 | 一等技術員 | 1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郭雪玲 | 勤雜人員 | 3 |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第16/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62991楊家華,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的第20/2017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5981,許根回,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第21/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e)項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32981譚國強,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66991吳華雷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22/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下列二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下述日期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日期 |
一等警員 | 294911 | 陳志昌 | 22/12/2016 |
警員 | 168991 | 吳驅辰 | 28/12/2016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歐陽少泳 | 勤雜人員 | 3 |
洪雪英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甘梅桂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鑑湘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更改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0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蕭俊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Belisa Lou、黃智軒、盧國偉、劉嘉泳、梁慧珍、龐尚棟、李蘭芳、劉志超、李山明、陳長喜、余俊彥、袁詠琴及林達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艷梅,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Nabin Bhetwal、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第一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警員,薪俸點為27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何美燕、梁敏華、韋竣星、梁成業、楊敏霞、陳志祥、蕭榕櫻、楊穎瑩、林斯斯、吳燕玲、畢韻儀、庄曉玲、施嘉杰、林偉達、梁麗霞、黎偉康、張洪威、何凱欣、湯焯彬、劉伍華、吳家俊、殷卓麟、鄭暐達、李子恩、李志雄、楊少程、蔡穎英、李芷晴、潘美蓮、陳雅真、黎智明、黎永豐、賴偉立、梁俊源、林裕祥、樊家勤、胡小東、關健華、梁建中、甄文愉、區健輝、張學謙、阮振揚、蘇杰東、練富斌、許玉婷、侯偉明、林翠萍、梁志榮、盧敏兒及羅智禮——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上述警員之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秦廷峰——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王錦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容景良及黎煥森,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雪娟,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林壘立消防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教務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張秀蘭警務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總務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鄧瑞文,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春鳳,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凱欣,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淑芳及曾芳妮,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薛新琳,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家琪,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蕭興泰,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關皓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顯貴、何婉珊、梁炳權、顏妮娜及黃彩順,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駱乾斌及袁景全,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許聰景、黃敏嫻及黃雅琳,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區秀珠、陳林、程嘉欣、何安妮、李芷凝、李穎姸、梁嘉琪、梁麗欣、羅嘉敏及潘沅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劉安怡、李雁冰及譚佩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馮志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薛梓,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志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啓頤,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建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琪,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媛媛,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燕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尹雁琼、黃雅琳及李玉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張雪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李維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袁植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蔡娟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侯健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梁穎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陸家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銘豪、湯潔盈、盧壽文、尹翠英、關敏霞、陸耀輝、馮時彥、陳家豪及梁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曹巧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黃敏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杜燕秋、黃潤怡及周俊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卓,少良先生發給“永濟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3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福安街26號華蘭台第二座地下O座,住址位於澳門渡船街63號信群大廈5樓B座。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João Manuel Barata Frexes——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01。
誠康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294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發給“非凡藥房(渡船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9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鏡湖馬路82號新僑大廈D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81-183號5樓。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達敏——應其要求,中止第C-0241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林立第M-164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林玉玲、林瑋謙——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155、M-229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蔡永達——應其要求,中止第W-053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楊展龍——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6。
許可准照第AL-0213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渡船街27-C號澳門婦女聯合總會C座1樓之原中文名稱為婦聯心理諮詢保健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Consulta para Cuidados Psicológico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更改中文名稱為婦聯心理治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Psicoterapia da Associação Geral das Mulheres de Macau。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莊健新、江佩雯、吳紹傑、黃仲珊、黃英傑及黃嘉欣,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周少容、謝志強、張銀秀、江美馨、林嘉艷、梁詠賢、羅嘉敏、譚曉敏、黃德麒及胡潔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鄧偉強、練杏敏、蕭美歡、杜家豪、何凱盈、鄭錫杰、何佩瑛及黃健華,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趙綺雯、梁女如、布巧藍、李正華、黃挺樺、黃嘉麗、陳耀恩、黃暉、林思敏、甘少琴、陳天美、鄭燕華及何麗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譚惠嬌、鄭雪珍及區碧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劉美玲、蔡翠娜、黃潔如、彭雁群、梁亞妹、任思維、吳淑嫻及洪豪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泳怡、吳慧靈、勞佩儀、黃志源、陳雪棉、劉有萍、馮萬成、廖偉傑、黃振傑及馮永森,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陳康利、譚藹君及楊宇倫,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高麗嫦,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Alfredo Liu do Castr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李家順及黃桂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耀銘,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關健俊、鄧祁鋒、林劍輝及梁懿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卓展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家慧及林美琪,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潔珍、梁良雪、杜惠卿及王立苑,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詹健德、黎愛玲及林瑞歡,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岑淑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陳麗娟、馮賽紅及李綺荷,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謝惠鳳及黃桂明,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妙賢及盧容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廖綺眉及戴柏秋,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批示:
顏裕坤——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本局以下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
梁慧琪,擔任教育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阮佩賢,擔任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馮若梅,擔任財政暨財產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龔志明,擔任學前暨小學教育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陳建華、張子軒、龍蘭思、王珊珊及吳秀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張倩韻,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君傑及黃洪強,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國及黃碧霞,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建常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梁潔歡及陳家華,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黃柏基及朱莎莎,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葉群鳳及盧杏香,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謝清霞及江山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文虹,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王雪梨,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張珍妮、羅兆基及楊子傑,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敏玲及劉詠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
甘桂香、謝凱茵、黃蓉、張嘉儀、林秋月、廖美娜及梁麗燕,首兩名及其餘五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三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黎美恩,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振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高嘉恆、梁家宜、吳嘉華、馮鑫及關志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首三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黃嘉欣,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培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佩君,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何婉筠,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崔震聲,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楊迅航及黃郭好儀,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張智勇,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周美文、羅浣群及梁佩琪,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蘇慶富,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鍾靜芝和林結紅,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梁海林、鄧笑屏、李幗茵、袁嘉敏、梁恩恩及鄭佩儀,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陳燕芳,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鄧耀勝、梁楚琴、譚傑榮及楊白鋁,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王敏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戴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梁偉民及張敏,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應鄺子嫣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善因在本委員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委員會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緊接職階,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梁鳳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蘇雅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文化遺產委員會
秘書長 蔡志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達偉、何志明、冼貴玉及孫國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其餘兩位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首位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起,第二位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其餘兩位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占美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Fernando Pedro Quaresma,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素娜、伍慧盈、陳泳榆及陳麗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文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彩英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周勇及李結濠,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郭秋霞及彭婉琪,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至第二之合格應考人唐儷殷及張良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Ana Luísa da Silva Carvalho de Moura,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文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文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廖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備註 | ||
郵政局及電信管理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郵電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任用方式 | ||
劉惠明 | 局長 | 定期委任 | 局長 | 定期委任 | |
梁祝艷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
陳念慈 | 郵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郵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
溫美蓮 | 儲金局廳長 | 定期委任 | 郵政儲金局廳長 | 定期委任 | |
吳美琪 | 集郵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集郵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鍾煥玲 | 會計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葉頌華 | 工程暨支援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官職/職級 | 職階 | 官職/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劉惠明 | 局長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梁祝艷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陳念慈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溫美蓮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吳美琪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鍾煥玲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葉頌華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陶永強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Anto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區潔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念慈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c) |
陳德雄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周英恆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張德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鄭秋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鍾煥玲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許志樑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e) |
康經維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容美玉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葉曉紅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劉惠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a) |
李玉嬋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燊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盧山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吳美琪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梁祝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b) |
施崢嶸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孫君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溫美蓮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c) |
黃錦欣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王安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原慧姿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曹錦俊 | 顧問翻譯員 | 2 | 顧問翻譯員 | 2 | 確定委任 | f) |
吳浩明 | 二等翻譯員 | 1 | 二等翻譯員 | 1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曹美愛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蔡偉斌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曹引桂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馮俊業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楊樹清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容智龍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梁燕輝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梁敬賢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溫淑貞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許松濤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周柏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何秋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林小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吳美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郵務 | ||||||
李劍琴 | 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2 | 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電信 | ||||||
張穎充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李梓豪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黃少麟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黃杰文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臨時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偉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高若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林美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思迪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林杏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毛慶麟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吳偉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海青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永燦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羅文杜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3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招北潮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確定委任 | |
黃肇基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確定委任 | |
黃曼玲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2 | 確定委任 | |
錢偉明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梁國健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倫志強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Maria Alice Gomes Fernandes Vong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莫美玲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林寶珊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首席特級郵務文員 | 1 | 確定委任 | |
歐潔文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Candida Cecilia Noronha de Assunção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鄭燦明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黎蓮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志光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顏錦文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盛福華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譚麗琪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煥珠 | 特級郵務文員 | 2 | 特級郵務文員 | 2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郵務 | ||||||
趙文慶 | 郵差 | 10 | 郵差 | 10 | 確定委任 | |
陳凱雄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周明僑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鄭國威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霍樹喜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郭志軒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林海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李建華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麥富華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戴潤強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譚治銘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黃輝良 | 郵差 | 8 | 郵差 | 8 | 確定委任 | |
陳偉泉 | 郵差 | 7 | 郵差 | 7 | 確定委任 | |
張德華 | 郵差 | 7 | 郵差 | 7 | 確定委任 | |
梁英岳 | 郵差 | 7 | 郵差 | 7 | 確定委任 | |
龍佔峰 | 郵差 | 7 | 郵差 | 7 | 確定委任 | |
莫炳基 | 郵差 | 7 | 郵差 | 7 | 確定委任 | |
歐永江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何偉深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林錦開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林文兵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劉傑文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羅日柱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陸國良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龍耀明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譚文煥 | 郵差 | 6 | 郵差 | 6 | 確定委任 | |
郭家榮 | 郵差 | 1 | 郵差 | 1 | 確定委任 | |
李嘉豪 | 郵差 | 1 | 郵差 | 1 | 確定委任 | |
馬健仔 | 郵差 | 1 | 郵差 | 1 | 確定委任 | |
王偉 | 郵差 | 1 | 郵差 | 1 | 確定委任 | |
陳潤源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余祖亮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林再興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李卓樺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李劍文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梁家榮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梁君澤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吳志鴻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
湯勁翔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臨時委任 |
備註:
a)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e)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執行職務。
f)以定期委任方式在行政公職局執行職務。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四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潘錦祺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麗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懿行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婉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金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區文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玉賢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安儀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螢慧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迪欣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Maria Helen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Patrícia Fernanda Teles Dias da Luz Martins Pereira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學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王良忠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金成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智仁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佰堅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蘭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a) |
李廣亮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曉梅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錦雄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姍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志強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歐健彬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欽健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葉花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德銘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啓棠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碧姬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韜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富榮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翠姿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思健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潔英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啓霖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謝雯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韋德貴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永東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新宇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胡興明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偉倫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高丹字 | 主任翻譯員 | 1 | 主任翻譯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Lai Jiing Liang | 主任翻譯員 | 1 | 主任翻譯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曹小萍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麥德添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汝恆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蕭麗嫦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笑楨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浩源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偉菁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任志榮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曉晴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小曦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潔貞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杜偉雄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佳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曉萊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小彥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健文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朱深智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偉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佩儀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莫美蓮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凱兒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漢琪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孫子倫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謝超容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胡錦和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蘇雪萍 | 一等技術員 | 2 | 一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麗娟 | 一等技術員 | 2 | 一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麗華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偉業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謝振球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漢豪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潤財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小藝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詩琪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浩宏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小龍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陸嘉俊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亦廣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談依琪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余汶英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萬之菱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嘉欣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僑峰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桂明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淑婷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德彬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俊榮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嘉偉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逸豪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偉棋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偉文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智聰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雲龍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汝威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江淑芳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錦就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翠嫻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志偉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卓鴻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浩文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李偉文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家羨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奕貴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紹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招淑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蔡美蘭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惠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朱艷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國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凌燕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錦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榮錫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倩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孫建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b) |
吳玉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詠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趙健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家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麗嫦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惠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駱鳳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江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穎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金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蔡美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方志雄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惠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Francisco Pedro da Rosa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志承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志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雪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學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慧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衍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心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新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萬錦圖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蕭兆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唐金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余偉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家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家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慧琪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Armando Correia de Lemos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政建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子駿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素環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德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容惠貞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詠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鄺若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鎮邦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嘉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皓欣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鵬飛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綺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國權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麥婉筠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偉倫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少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余綺君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原家欣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紹嫻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詠賢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兆鈞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關詠心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嘉茵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穎欣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浩暉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美詩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顏枝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巧迎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曹麗雲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胡嘉盈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郵務 | ||||||
Doroteia Vong Lemos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淑軍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杜偉健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一等郵務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電信 | ||||||
鄭榮坤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家堅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振宜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炳華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2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文耀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b) |
黎炳權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華鋒 | 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挺峯 | 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一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潔東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庄碩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榮華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 | ||||||
鍾關本 | 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 術員 | 2 | 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 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淑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霍群英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越強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頴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甘釵鳳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凌健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麗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稚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家頌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錦滔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少紅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建平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錦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岑寶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贊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詩婉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永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啓釗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貴明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凱欣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逸雯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嘉欣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德健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迪奇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賀啓智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Isabela Thumma Osório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俊明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龔善美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淑英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俊賢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凱茵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鑫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顯欣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穎紅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呂嘉輝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Patricia Dias Teixeira Choi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淑芬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思亮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玉鳳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昊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燕菁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健富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芷珊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程旭傑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庄怡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莊文良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效仁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雪敏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儀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翁義梅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章偉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穎欣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全文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鎮邦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達禧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嘉欣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呂健欣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翠婷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家駒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柯于婕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永雄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余志軒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文俊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河清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顯崇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龔浩賢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焯愉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慧茵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穎茵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震龍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徐敏敏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鄺家曦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子聰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洪英穎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頴昕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淑賢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美琼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健德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浩倫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蕭文保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蕭少莊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湯志成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杜錚豪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惠華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特級郵務文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郵務 | ||||||
陳宏輝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一強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榮強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子健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耀光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勇基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志榮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青源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錦明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蘇錦泉 | 郵差 | 7 | 郵差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家洛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華仔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松年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勝強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鄺偉秉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國杰 | 郵差 | 5 | 郵差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洪文獎 | 郵差 | 4 | 郵差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明新 | 郵差 | 4 | 郵差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家輝 | 郵差 | 4 | 郵差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韋洛 | 郵差 | 4 | 郵差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子健 | 郵差 | 4 | 郵差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力行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業興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啓成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趙崇威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松仁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霍浚華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健樑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文杰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簡健龍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兆章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黎益民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明心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偉清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鎮金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志立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建達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漫前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志威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建明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崇明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永傑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鮑祐麟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岑偉德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談栢軒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偉新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俊傑 | 郵差 | 3 | 郵差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學明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建華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國耀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蔣詠傑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承昌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蔡思銘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方家偉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建偉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殷運輝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永業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輝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軒愉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百強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彭家俊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蘇耀杰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蘇詠漢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劍波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應基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田文豹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溫滿康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偉倫 | 郵差 | 2 | 郵差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堅柱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賢堂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家豪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霍寶權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游壹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古振南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智商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啓豪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振驅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振豪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偉麒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凌杰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家華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國邦 | 郵差 | 1 | 郵差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工人 | ||||||
顏玉玲 | 技術工人 | 8 | 技術工人 | 8 | 行政任用合同 | |
Albertina Correia de Lemos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Antonio Augusto Gomes da Silva de Jesus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惠蓮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智強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Felisberto Xavier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玉燕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錦輝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佩珊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世英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玉卿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玉玲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鮑惠玲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秀嫻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少麗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偉佳 | 技術工人 | 6 | 技術工人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Judas Tadeu Fernando Nelson Henriques Manhão Jorge | 技術工人 | 6 | 技術工人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潤松 | 技術工人 | 6 | 技術工人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海文 | 技術工人 | 6 | 技術工人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強 | 技術工人 | 6 | 技術工人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安坤 | 技術工人 | 3 | 技術工人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高錦雄 | 技術工人 | 3 | 技術工人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嘉明 | 技術工人 | 3 | 技術工人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結興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郭劍波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垚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鵬翀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嘉豪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志傳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耀權 | 技術工人 | 1 | 技術工人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潤根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行政任用合同 | |
麥志光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行政任用合同 | |
莫如安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循利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少彬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賀麗蓮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國威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德明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鄭錦棠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耀昇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顏羨賢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倩香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利雄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偉生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少武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杜耀榮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潤添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秀雯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詠基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才雄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婉雯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旨宏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凌明峰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歡媚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莫飛健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志恆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志偉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蕭澤鴻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馮黃婉志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許定喜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麗嬌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智偉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運輸 | ||||||
卓儉波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曹錦祥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阮劍星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莫巨楊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潘永康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世基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伯強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a)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擔任處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b)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職務。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9/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Fátima Cristina Nunes Neves de Oliveira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Luís Augusto de Castilho Rabaça Correia Cordeiro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人員組別:郵務 | ||||||
Maria Rosa Marta Clemente Pinto Gibelino | 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坤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鄧翠賢及鍾燕珠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林遠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六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黃志龍,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57/99/M號法令《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本局編制內人員李桂標及陳震宇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阮振彰,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敏鋒,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應周宛煒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文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威祥及陳國興──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許震邦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胡嘉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詠欣、譚綺嵐及郭婉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專用印件方式修改何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景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50點之5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鄭國謀、司徒偉明、吳國祥、陳嘉俊、霍淑琼及何振濤,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梁鉅笙及鄺兆基,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00點;
馮文正、范嘉琪及容瑋婕,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吳樂樂,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林燕群及梁焯林,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沈演強、梁瀚及鍾志強,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陳凱珊、薛慈添、李佩儀、蔣金珠、郭銘文、何玉梅、高美佑、楊金宇、鍾杏芬、丁偉光、陳肖碧、周國琴、陳威霆、陳詩敏、郭玉群、駱桂森、李慧卿、葉麗珍、莫淑婷、姚煥展、羅凱華、龍慧芝、李賢慧、梁智欣及楊嘉偉,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符旺、關婉雯、張敏聰、梁偉傑、張海麟、何家龍及毛紅安,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何國燊及黃富強,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00點;
梁樹榮,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50點;
羅祖文、麥文慧、沈若望、羅慧妍及林麗儀,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葉秀雯及梁啟芳,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盧潔儀,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謝倩婷及李廣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秀茵及盧寶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浩輝,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鳳華,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志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曾振鴻、蔣麗華、李凌嘉、黃顯添及盧秋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陸耀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效財,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秀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妙儀,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關奕濠、梁恆業、胡榮發、何亦宏及何國賢,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蔡子旺之請求,其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袁希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譚健文,第一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謝倩婷及李廣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欣,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梁健輝及李德藍,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車輛查驗員林慶培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浩輝,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黃顯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梁效財,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李凌嘉及盧秋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曾振鴻及蔣麗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劉福豪,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周少梅及楊碧環,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秀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