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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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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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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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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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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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