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營賽馬專營合同》第二十四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浩然擔任政府駐澳門賽馬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九千二百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