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公務人員舉行晉級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一缺,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警 察 總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木工範疇)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次序 姓名

1.º 黎嘉恩 73.35
2.º 梁仲明 72.9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監督 麥煥賢

委員:關務督察 區坤華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馬志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範疇)一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次序 姓名

1.º 洪亮 76.51  
2.º 黃棟寧 73.23  
3.º 李君亮 71.77  
4.º 梁兆偉 68.76  
5.º 周頌文 68.26  
6.º 林慶標 67.55  
7.º 曹國祥 67.35  
8.º 陳秀峰 66.25 *
9.º 曾慶麟 66.25  
10.º 朱振邦 65.11  
11.º 劉建文 63.04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名,則優先者依次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

備註:

A.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筆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因缺席知識考試(實踐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海關

典試委員會:

主席:關務監督 麥煥賢

委員:關務督察 區坤華

機械專業首席關員 馬志明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及公共財政管理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內,並已上載於檢察院網頁(http://www.m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本局行政及財政處和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及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廖明 84.06  
2.º 鄭振亮 83.78  a)
3.º 梁譚少菊 83.78  a)
4.º 黎權 82.50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羅婉琪

正選委員:綠化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羽翀

自然保護研究處一等高級技術員 洪寶瑩

公 告

第013/SZVJ/2016號公開招標

承包“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行道樹提供護理服務”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承包“為民政總署管理的澳門半島行道樹提供護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臨時保證金金額分別如下:

澳門半島北區——澳門幣壹萬伍仟圓整($15,000.00);

澳門半島中區——澳門幣壹萬伍仟圓整($15,000.00);

澳門半島南區——澳門幣壹萬伍仟圓整($15,000.00)。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通 告

第05/PCA/2017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平常會議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李偉農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食品安全中心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對本點(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權限: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叁拾萬元($300,000.00);

(2)簽署寄送予法院的函件;

(3)簽署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或司長辦公室主任、廉政公署、海關、警察總局、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4)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叁萬元($30,000.00);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及取消招聘開考;及批准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個人勞動合同之續約;

(10)批准工作人員的職階變更;

(11)批准兼任職務;

(12)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申請;

(13)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4)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5)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6)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17)批准一天公幹及相關的日津貼和啟程津貼;

(18)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點(二)項(16)至(18)分項權限;以及

(1)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5)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6)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四)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及延期、樹葬、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發出骨殖箱使用准照和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行使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賦予民政總署的權限,尤其行使處罰職權,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所指的項目除外;

(六)批准發出或廢止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賦予民政總署的其他權限,尤其行使相關處罰及命令移除廣告物的職權;

(七)批准發出或廢止長期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八)批准發出、續期及取消以下准照: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九)批准街市攤位承租申請,解除街市攤位承租及不予續租;批准發出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臨時流動攤位准照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以及批准取消有關的申請;

(十)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十一)批准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有關合同及准照的申請;

(十二)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十三)對進口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涉及進口表B,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簽署多種貨物出口許可,有關權限按照法律規定屬於民政總署,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四)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十五)批准發出或廢止其他種類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以及行使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賦予民政總署的其他權限,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六)行使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賦予民政總署的權限,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七)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及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十八)行使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賦予民政總署的權限;

(十九)根據第5/2013號法律,命令採取及解除預防及控制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根據第4/2016號法律,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並根據相關法律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

(二十一)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二十二)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及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帳號。

二、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羅志堅代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建築及設備部、道路渠務部、化驗所及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二)行使第一點(二)項(1)至(18)分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點第(三)項的權限;

(四)簽署交付筆錄;

(五)批准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三、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化驗所、技術輔助辦公室和資訊處的工作;

(二)對本點(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權限:

(1)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

(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4)批准超時工作及有關補償;

(5)批准按行政長官批示之特許豁免上班日提供工作或懸掛八號風球提供工作後之免除上班日;

(6)職務主管、秘書及收取錯算補助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另一人員代任;

(7)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8)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9)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點(二)項(3)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10)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其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伍仟元($15,000.00);

(11)簽署或許可按法律及已經具權限實體批准行為的相關申請或手續。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

(1)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2)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3)行使第三點(二)項(2)至(6)分項的權限。

四、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馬錦強委員,以便:

(一)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輔助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三)項的權限;

(四)批准民政總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五)批准民政總署的工作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簽署任用書;

(七)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八)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九)簽署培訓課程證書,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

五、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梁冠峰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三)項的權限。

六、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麥儉明委員,以便:

(一)管理建築及設備部、道路渠務部和財務資訊部的工作;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的權限,但部門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三)項的權力;

(四)批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二章第一節在公共地方進行的工程的准照;

(五)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七、將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衛生監督部和食品安全中心;

(二)行使第三點(二)項的權限,但為本點第(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三點(三)項的權限。

八、為確保上述成員所管轄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李偉農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衛生監督部、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食品安全中心的監管權;羅志堅代副主席負責監管資訊處的工作;

(二)當羅志堅代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收回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監管權;李偉農副主席負責監管化驗所和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

(三)當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技術輔助辦公室的工作;梁冠峰委員負責管理化驗所的工作;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資訊處的工作;

(四)當馬錦強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市民事務辦公室的工作;麥儉明委員負責管理行政輔助部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四點第(四)至(九)項的權限;

(五)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和園林綠化部的工作;

(六)當麥儉明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羅志堅代副主席負責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和道路渠務部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六點(四)項的權力;關施敏委員負責財務資訊部的工作,以及行使第六點(五)項的權力;

(七)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馬錦強委員負責管理衛生監督部和食品安全中心的工作。

九、本批示所述的權限可以轉授。

十、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一、廢止第07/PCA/2016號批示、第17/PCA/2016號批示及第20/PCA/2016號批示。

十二、追認獲授權人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在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第06/PCA/2017號批示

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五)項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平常會議第01/PDCA/2017號決議之建議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5/PCA/2017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八)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九)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二、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四)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的保證金。

三、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四、授予及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及人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五、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8/PCA/2016號批示、第10/PCA/2016號批示、第16/PCA/2016號批示、第18/PCA/2016號批示及第03/PCA/2017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在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附表I

關於第06/PCA/2017號批示第一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級) 高佩珊
園林綠化部 張素梅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級) 何菁華
行政輔助部 黃玉珠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級) 杜淑儀

附表II

關於第06/PCA/2017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社群互助促進處 歐振榮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 林微笑
公園處 歐陽源灃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郭菲力*
綠化處 吳紹偉
行政處 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
人力資源處 羅婉琪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黃婉嫻
財務處 馮佰堃
財產及採購處 吳穎恩

*代任制度

附表III

關於第06/PCA/2017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人員
財務資訊部 林紹源
公園處 歐陽源灃
自然保護研究處 陳玉芬
自然護理處 郭菲力*
綠化處 吳紹偉

*代任制度

附表IV

關於第06/PCA/2017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及人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市民事務辦公室高佩珊 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市民事務辦公室的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投訴個案轉介及資助的公函。
園林綠化部張素梅 發出植物衛生證明書;
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行政輔助部黃玉珠 發出衛生護理證、義工證、個人履歷、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及有關涉及行政輔助部職能的有關人事範疇的各種證明書;
簽署寄送:通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成員出席有關會議及問卷調查的公函;衛生局取消工作人員衛生護理證的公函;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人員事務的公函和表格;退休基金會每月更新人員資料及通知有關公積金制度的註銷登記和轉往其他公共部門人員的公函;出版品、統計資料及已獲相關批准的支票予澳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的公函。
行政處Viriato Leandro da Luz Leong* 發出生存證明書;
簽署寄送:財政局申報職業稅(M3/M4)、郵政儲金局及澳門互助總會關於申請借款的文件、確認張貼告示及相關聲明異議資訊公函;工作人員之津貼、補助及附帶報酬的資料的公函;郵電局申請郵寄表格的公函;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聘用費的公函;退回不適當收取報酬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人力資源處羅婉琪 簽署寄送:行政公職局申請任職能力聲明書及申請公職補充福利受益權利人證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培訓及資料儲存處黃婉嫻 發出有關實習事宜的證明書或報告;
簽署寄送:有關實習的證明書或報告予教育機構的公函;行政公職局或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更改及取消報讀課程公函;中央圖書館索取民政總署出版書刊的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和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公函;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財務資訊部林紹源 發出民政總署的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民政總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公共部門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支票及收據的公函;統計資料的公函及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民政總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
財產及採購處吳穎恩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莫榮添 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的財產及所需的資源,以保證及維持其運作,以及補充因維持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日常運作所需的資源;管理直接隸屬綜合服務中心及北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黃麗佩 管理直接隸屬中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岑玉霞 管理直接隸屬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尤其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代任制度

第01/VPN/2017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5/PCA/2017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將權限轉授予麥儉明委員就管理建築及設備部及道路渠務部的工作範疇,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伍萬元($150,000.00)的保證金。

二、將權限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05/PCA/2017號批示,且不影響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四)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五)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八)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九)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點(一)至(六)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三、將權限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四)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四、將權限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權限。

五、將權限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六、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在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 羅志堅

附表I

關於第01/VPN/2017號批示第二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建築及設備部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郭盛森)
道路渠務部 何萬謙*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級) 黃寶儀
化驗所(處級) 劉慧敏

*代任制度

附表II

關於第01/VPN/2017號批示第三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設計處 蘇沛燊
建設處 陳頴光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杜德明
道路處 戴漢平
城市設施維修處 李華苞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文雪兒
翻譯處 馬宇希

附表III

關於第01/VPN/2017號批示第四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建設處 陳頴光
設備處 黃耀祖
工場及庫存處 馬榮釗
渠務處 杜德明
道路處 戴漢平
城市設施維修處 李華苞

附表IV

關於第01/VPN/2017號批示第五點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道路渠務部何萬謙*

發出門牌及街道證明書及簽署工程准照;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設計處蘇沛燊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道路處戴漢平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城市設施維修處李華苞 簽署寄送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代任制度

第01/VPD/2017號批示

本人行使第05/PCA/2017號批示轉授予本人的權力,作出本批示。

一、將權限轉授予:

(一)關施敏委員簽署資訊處員工合同的附註。

(二)梁冠峰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部範疇內,行使以下權限:

(1)批准臨時佔用公地、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佔用公地准照的申請、廢止前述的准照,並簽署相關的准照;

(2)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武器及彈藥商業場所准照的申請、准照續期、取消及廢止准照,並簽署相關的准照;

(3)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附於該法規表I所列的理髮店、髮型屋及美容院之強制預先通知給予許可、許可之拒絕及廢止。

(三)吳秀虹委員在其負責管理的衛生監督部和食品安全中心的範疇內,行使以下權限:

(1)命令採取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2)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

(3)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1)及(2)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四)附表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根據第05/PCA/2017號批示,且不影響由管理委員會成員所作的指示下,執行非專屬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權限的一般文書行為;

(2)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3)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4)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5)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6)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7)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8)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9)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10)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項(1)至(6)分項所述的權力轉授。

(五)附表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下權限,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1)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2)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值班表;

(3)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幣壹仟元($1,000.00);

(4)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保證金。

(六)附表III所載的附屬單位主管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權力轉授。

二、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第02/PDCA/2016號決議之建議的規定,現將權限轉授予:

(一)民政總署行政執照處李春梅處長,以便其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1)批准召開、更改或取消技術會議;

(2)審議申請計劃及作出決定;

(3)批准發牌程序取消或更改的申請,以及中止或宣告消滅有關發牌程序;

(4)協調檢查委員會平常會議及技術會議及代表簽署人出席有關會議;

(5)簽署本項(1)至(3)分項決定的公函;

(6)確保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程序正常運作所需的行為,以及簽署相關通知及公函。

(二)當李春梅處長或其代任人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高級技術員楊嘉銘或林卓球按序代替其執行本點(一)項(4)分項的權限。

三、當梁冠峰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吳秀虹委員行使第一點(二)項的權限。

四、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馬錦強委員行使第一點(三)項的權限。

五、本批示不影響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3/VPD/2016號批示、第04/VPD/2016號批示、第05/VPD/2016號批示及第06/VPD/2016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及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在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附表I

關於第01/VPD/2017號批示第一點(四)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衛生監督部 田紀洋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馮惠星
食品安全中心(部級) 張桂達

附表II

關於第01/VPD/2017號批示第一點(五)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 主管
動物檢疫監管處 徐裕輝
食物衛生檢驗處 鮑志賢
街市事務處 洪維雄
小販事務處 甘志威
環境衛生處 何炳雄
行政執照處 李春梅
稽查處 劉如堅
管理規劃處 吳偉濠
風險評估處 蘇凱慈
風險傳達處 羅婉燕
資訊處 劉俊標

附表III

關於第01/VPD/2017號批示第一點(六)項所指的主管

附屬單位/姓名 行為
衛生監督部田紀洋

執行第05/PCA/2017號批示第一點(十一)至(十四)項的權限;
簽發已批准的零售野生動物准照,零售活家禽准照,零售寵物准照,零售新鮮、冰鮮或急凍肉類准照,零售蔬菜准照,零售漁獲准照,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簽發已批准租賃街市攤位申請書、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臨時流動攤位准照及一日有效准照——半日佔用,以及批准相關的取消申請;
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簽署發予公共部門寄送統計資料的公函。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馮惠星 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和延期、樹葬、起葬或下葬服務及骨殖火化;
批准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及批准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及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
批准民政總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
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
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
發出死者記錄證明書;
批准臨時性廣告和車輛上的廣告的申請,以及簽署或廢止相關的准照;
批准燃放炮竹、理髮店、髮型屋、美容院、拍賣會、向公眾開放之娛樂場所或中心經營的娛樂活動的預先通知的取消或修改申請;
批准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准照的取消申請;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知;
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壹萬元($10,000.00);
簽署給予公共部門的,純涉及諮詢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行政執照處李春梅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佔用公地的准照續期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及長期佔用公地准照的續期、修改或取消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
批准減免根據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修改,以及《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定收取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幣伍仟元($5,000.00)。
資訊處劉俊標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 及 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帳號;
簽署給予行政公職局要求資訊範疇意見的公函,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資料、請求、意見或其他相關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會議議決取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街道:

媽閣第三巷 em português Travessa da Chupa
高士德街/筷子基中街 em português Rua do Marechal Gomes da Costa
湖畔前地 em português Praça de Entre Lagos
白粉村 em português Aldeia da Esperança
紫荊街 em português Rua das Bauínas
黃槐路 em português Rua das Cássias Douradas
白蘭街 em português Rua das Champacas Brancas
荔枝路 em português Rua das Líchias
棕櫚路 em português Rua das Palmeiras
楹花街 em português Rua dos Jacarandás
松樹街 em português Rua dos Pinheiros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劉秀賢申請其亡妹劉雁虹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她曾為本署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民政總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兩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因文誤致使兩名被淘汰的准考人備註不正確,茲公佈該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及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已故退休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Tito José Lama dos Santos之遺孀戴麗莎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以下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八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通 告

第1/PCA/2017號批示

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管理委員會委員邱潤華簽署信函及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文書的權限,但寄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院及檢察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

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建業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劉德強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潤偉

首席技術輔導員 徐雪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松

委員:特級技術員 楊旺玲

一等技術員 譚金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瑞華

首席技術輔導員 何惠雯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四十五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員 蕭佩英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熾偉

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潔盈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岸武

委員:特級技術員 湯雅欣

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二十七缺,經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第二階段之電腦文書處理考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該名單亦已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古敬軒副警務總長

委員:警司 黃景昌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寶儀

———

按照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有關第二十五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准考人最後排名名單將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cfi)內。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刊登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副警長升級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三十個、音樂職程兩個、機械職程兩個及無線電職程兩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培訓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鄭韻詩 74.00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孫錦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少剛


懲 教 管 理 局

名 單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劉家祥 83.89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特級技術員 陳倩然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麗珍 83.39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特級技術輔導員 侯偉龍

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鄭冲榮 80.0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主席: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首席技術輔導員 蔡小鳳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湯國棟 80.83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健強

正選委員: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彥慧

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恩賜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五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1/ENF-ESP/2017)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護士職程第一職階專科護士四缺,現根據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透過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程序編號:第13/RADIM/CON/2015號)

為展開取得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級別資格的程序,經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程序通告。現根據第3/2015號行政法規《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供查閱:

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八缺;
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
行政任用合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於2017/2018學年期間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筆試(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

學科領域:葡文──一缺(職位編號:DS03*)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

葡文範疇──四缺(職位編號:DP03**)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

葡文範疇──五缺(職位編號:DI01**)

* 於行政單位擔任工作

** 教學語文為葡文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通 告

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校曆表

甲、校曆表

一、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年由兩個學期組成,學生的學習活動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至六日開始,並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至十六日期間結束。

二、上下學期的起始時間如下表所示:

上學期 下學期
開始 結束 開始 結束

九月一日至六日

二月十三日 二月二十六日

七月十一日至十六日

三、學生在校活動應理解為在教室或教室外所開展的、按學校年度所規劃的各項活動,包括總測驗。

四、賦予公立學校的領導機關:

1. 決定學校活動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最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前作出通知;

2. 在不影響學期時間的情況下,調整校曆表以配合學校的教育方案、教學計劃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乙、教學活動中斷之期間

公立學校須按下列時段中斷學生校內外活動:

第一時段:十二月二十日至一月一日;

第二時段:二月十四日至二月二十五日。

丙、評核時間

一、每學年有兩次評核,分別在上、下學期結束後進行。

二、每學期學生的評核成績表,應於下列時間派發:

1. 上學期的評核成績表於校長確認後,在下學期首一星期內進行派發;

2. 下學期的評核成績表在校長確認後一星期內派發。

丁、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校曆表與正規教育的校曆表相同。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名 單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崔國頴 87.5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陳遠問 83.61
2.º 蘇建明 82.89
3.º 梁燕芬 82.56
4.º 盧子翔 81.94
5.º 關俊雄 81.56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崔貞貞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及行政處處長 鄭麗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錫禧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Fong Peng Man 83.75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長 施安琪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詹道俊 83.06
2.º 關偉姬 82.39
3.º 黃詠勤 81.94
4.º 張迎英 81.00
5.º 陳政德 80.67
6.º 區倩茹 80.44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何懿德

特級技術員 陳啟華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李綺霞 83.06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黎綺華 83.22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林永靖 80.89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陳淑美 81.50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羅雪言

文化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及格投考人:
1.º 李文娜 76.75
2.º Silvino Antunes 75.06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余麗萍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鄒群英

一等技術員 何晶晶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

鑑於刊登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有關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三缺及(音樂產業推廣範疇)兩缺的臨時名單出現錯誤,現重新公佈該臨時名單。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第0001/DDAE_CCM/2017號公開招標

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期間清潔服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期間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提供二零一七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期間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綜合體。

6. 服務期: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服務期為兩年。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肆萬元正($240,0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十七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17年3月14日11時0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者請於2017年3月10日17時30分前致電8797 7302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三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17年3月30日10時00分。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55%
同類型服務經驗 20%
在提供清潔服務方面的專業質量認證 10%
證明從事清潔行業的時間 5%
清潔工作之相關專業設備 5%
僱用本地勞工比例 5%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體 育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將填補體育局下列人員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的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歐陽惠香 80.83
2.º 李詩韻 80.67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澳門大學——書院一徑至四徑、桃李街、杏林街及聚賢街道路工程”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編號:PT/005/2017)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書院一徑至四徑、桃李街、杏林街及聚賢街。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書院一徑至四徑、桃李街、杏林街及聚賢街道路工程。

5. 最長總施工期:9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正($158,0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或銀行/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1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

時間: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於採購處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貳仟元正($2,000.00)。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工期:5%
──工作計劃:10%
──競投者之資歷、規模及同類型施工經驗:18%
──過往施工之安全紀錄及是次施工之安全計劃:5%
──材料質量:7%
──廉潔誠信:5%
──價格(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50%

總分數:100%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一樓,1012室採購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名 單

文化產業基金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相關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何浩能 82.56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 區建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德芬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瑞琪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為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以及上載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名 單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六缺,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劉永富 85.60
2.º 陳元昌 79.87
3.º 陳志光 77.77
4.º 黎金明 77.47
5.º 陳浩明 76.07
6.º 張嘉文 68.43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永健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海事人員 周建華

海事及水務局一等海事人員 關俊威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蘇健翎 69.09
2.º 陳婷歡 68.64
3.º 梁雪珠 66.82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首席技術員 楊亞真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陳梅香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施彬彬


房 屋 局

通 告

第04/IH/2017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資訊及輔助廳廳長李潔如、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組織處處長許麗鳴、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劉綺玲以及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的權限。

二、轉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或其代任人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權限。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由第一款所指的主管人員在該款所指的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由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或其代任人在第二款所指的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名 單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Pedro Afonso Fong 82.94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副主任 林煒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洪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家欣

公 告

為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許震邦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吳惠芳 80.94  
2.º 黃紫光. 80.00  a)
3.º 叶柏喜 80.00  a)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美玲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海珊

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麗芬

公 告

“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公開招標競投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環境保護局。

3. 招標名稱: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提供服務的地點:環境保護局指定的建築廢料堆填區。

6. 標的:為建築廢料堆填區提供營運服務。

7. 合同期限:“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合同期限為2年,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1,900,000.00﹝澳門幣壹佰玖拾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承判公司須向判給實體提供判給“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總金額的4%﹝百分之四﹞作為確定擔保。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及登記、以及經營的業務與建築工程有關的公司,方可參與投標,且亦可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但不影響下一段落的規定:

招標實體亦可接納僅符合第12.2至12.3點所規定之要求的競投者參與投標,但若競投者最終獲判予“建築廢料堆填區營運”服務,則必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前符合上一段落的規定;

12.2 競投者必須具備以下經驗﹝以競投者有提交合同或具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其認證繕本的經驗計算﹞:在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起計過往10年內擁有關於i)堆填區營運範疇的工作經驗或ii)土木工程範疇的相關經驗,該2類範疇的服務經驗的服務時間之總和至本招標公告刊登的日期為止須不少於5年;

12.3 第12.2點所指的經驗必須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a)倘競投者為公司,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競投者直接取得;或

b)倘競投者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第12.2點所指的經驗由佔競投者組成百分比40%或以上的合作經營成員直接取得。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環境保護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1樓,環境保護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5. 查閱投標案卷之地點、時間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

16. 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審共分兩個部份: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佔50%;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佔50%;

——第一部份——“服務方案”之評審按照下列的標準評審:
評審標準 比重
a)競投者的相關經驗 52%
b)人力資源計劃 8%
c)營運及保養 26%
d)歸還及過渡計劃 2%
e)安全和健康計劃 8%
f)提供與標的工作有關的設備、其它額外附加服務或後勤支援人員及力量 4%
“服務方案”的評分﹝以100%計﹞ 100%
——第二部份——“投標價格”之評審:

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獲得50%或以上,方可進入“投標價格”的評審,倘競投者在“服務方案”的評分少於50%,其投標書將被淘汰。“投標價格”的評審標準為價低最優,是以獲開標委員會接納且已進入“投標價格”評審的投標書之最低價格作為“合理價格”。競投者建議的投標價格與該合理價格的差距越小,則得分較高。相反,若差距越大,則得分較低或為零分。

——競投者之總得分 = “服務方案”之評分 × 0.5 + “投標價格”之評分 × 0.5

17. 投標書及其組成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10樓,環境保護局,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公 告

運輸基建辦公室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告示板,並上載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交 通 事 務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交通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交通事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沈小燕 75.00
2.º 馮淑儀 73.50
3.º 梁綺雯 71.50
4.º 林堅 69.50
5.º 朱惠儀 69.00
6.º 周婉環 68.50
7.º 馮黃婉志 68.00
8.º 裘鴻邦 67.00
9.º 許定喜 66.00
10.º 吳仲安 65.50
11.º 卓淑蓮 65.10
12.º 周玉麗 65.00
13.º 歐陽潤柳 64.50
14.º 鍾惠蓮 63.60
15.º 吳小紅 63.50
16.º 葉慧卿 62.70
17.º 毛麗霞 62.60
18.º 龔美蘭 62.50
19.º 吳真真 62.10
20.º 蔡昌振 62.00
21.º 鄭展明 61.50
22.º 葉婉雯 61.00
23.º 黃婉雯 60.10
24.º 鄭鳳清 60.00
25.º 戴惠鈺 59.00
26.º 林莉 58.00
27.º 林永麗 57.00
28.º 黃小娥 56.00
29.º 陳玉明 55.90
30.º 梁玉群 55.80
31.º 梁麗芬 55.50
32.º 許蕊薇 55.00
33.º 吳煥珍 54.00
34.º 何建麟 53.00
35.º 黃娟愛 52.50
36.º 黃彩芬 51.0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22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0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5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最後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秘書(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翠珊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阮潔玲

首席技術輔導員 顏琼芳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下空缺,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一般範疇兩缺及資訊範疇一缺);
三、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四、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五、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
六、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三缺;
七、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