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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的第2270(2016)號決議,該決議公佈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根據第2270(2016)號決議第23段指定朝鮮的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及決議附件三所列船隻是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因而受到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
上指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第2270(2016)號決議附件三所列船隻中有五艘不屬於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因而不受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決定將這五艘船隻從屬於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的清單中除名;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五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的中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澳署外發【2017】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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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七日,聯合國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發佈新聞公告,確定“晨曦號”(IMO號9110236)、“永明88號”(IMO號8914934)、“金星3號”(IMO號8405402)、“獵戶星號”(IMO號9333589)、“南山5號”(IMO號9138680)5艘船隻不屬於朝鮮遠洋海運管理有限公司(OMM)控制或運營的經濟資源,決定解除對上述船隻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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