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微電子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icroeletrônic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Microelectronics”(英文簡稱為“MAM”)。
第二條——本會得使用會徽,其樣式由會員大會通過公布。
第三條——本會組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範圍,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樂上巷樂年大廈五樓A”。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1. 協助向本地社會推廣微電子相關學術、產業發展;
2. 協助提高學術界對產業技術發展趨勢的認識;
3. 促進國內外學術、產業的橫向、縱向交流與合作;
4. 廣泛開展技術、市場等方面的各類研討;
5. 相關行業協會開展合作和技術交流。
第五條——本會會員可分為:普通會員及學生會員。
第六條——1. 除學生會員外,普通會員須為澳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
2. 普通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2-1. 申請人在研究所微電子相關學科畢業。或大學理工相關學科取得學士或以上學位,同時擁有微電子相關行業工作經驗者;
2-2.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3. 學生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3-1. 就讀於大學、理工學院或專業學院的本地或外地之學生;
3-2.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學生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申請各類會員資格,須向理事會遞交申請並附同相關學歷,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新會員入會時,入會費應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逾期繳交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各類會員須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繳交年費。連續兩年欠交年費且經理事會正式通知後三十日內仍未補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所有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除學生會員外,普通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種福利。
第十條——所有會員均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2. 維護專業操守及本會聲譽,對社會負責及在其工程專業領域內做好相關工作;
3. 按時繳交由理事會通過之會費;及
4.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1. 本會組織包括:
1-1. 會員大會;
1-2. 理事會;
1-3. 監事會。
2. 本會機關之幹事必須為本會之普通會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均為三年一屆,而當中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其他幹事均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1. 修改本會章程;
1-2.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1-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活動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1-4. 審議及通過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及預算;
1-5. 對購入或移轉本會之不動產作出決定;及
1-6. 解散本會。
2.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設限。會長須由三位普通會員提名,以不記名的方式於會員大會中選出。無提名副會長情況下,副會長從缺。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4. 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會長互選產生遞補之,如副會長無法接任,會長職務由理事長暫代之。
5.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另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三種方式:一. 會長主動要求。二. 有超過三成的會員聯署要求。三. 應理、監事會聯合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人應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其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本會不設委託制,會員需親身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之第一次召集,須在至少半數具有投票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議決。倘若不足半數,則會議視為於半小時後於相同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人數均可進行議決。
7. 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贊同票通過方屬有效。遇票數相等時,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8.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其權限為:
1.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1.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1.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1.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2. 理事會成員由三位普通會員提名,以不記名方式於會員大會中選出,而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多五人,秘書長一人及財務長一人,其餘為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 本會之日常管理由理事會負責,其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財務長。理事會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
4. 理事長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領導及召開理事會。
5. 如理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理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但其他成員不適用。
6. 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並擁有發言權及表決權。理事會亦可邀請監事會成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但並無表決權。
7. 理事會會議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超過半數成員人數方得舉行。除特別規定以外,決議應由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出席者通過方為有效,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監督機構,其成員由三位普通會員提名,以不記名方式於會員大會中選出。監事會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多五人,其餘為監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由可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三名成員之要求而召開。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3.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及稽核理事會收支賬目。對理事會工作及財政報告或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4. 如監事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副監事長互選產生遞補之,而其他成員不適用。
第十五條——本會的經費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所組成。
1. 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其他收入。
2. 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或贊助。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理事長及財務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其中一人缺席時,由理事會指定之副理事長代行。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時,理事會有權科處書面警告及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八條——1. 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2.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組織或部門的組成、職能及運作細則等,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中文名稱為:澳門數碼藝術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Digital Art Society of Macao”。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數碼藝術創作活動以團結愛好數碼科技或視覺藝術創作人士、共同發展數碼科技及視覺藝術並以服務社會、教育、文化藝術、推動數碼科技及視覺藝術創作活動為宗旨。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安圍6-A號地下。
(二)會徽:本會之會徽如下:
(三)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愛好數碼科技或視覺藝術創作,對數碼科技或視覺藝術有研究興趣人士,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組織機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10. 顧問:經由本會三大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五)會議
11.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2.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13. 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14.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15.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六)經費
16. 本會經費源於
(1)會員入會費及年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2)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3)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
17. 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七)修改章程
18.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本會的解散
19. 解散本會的決議,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研究會(澳門)”,葡文名稱為“Cinco Mil Anos de Cultura Chinesa e 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de Art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Five Thousand Years Culture and Art Research Society (Macau)”。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研究、繼承、繁榮、發展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出版推介刊物《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研究》,積極推動兩岸四地及海外文化藝術界合作及交流,推廣挖掘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開展相關文化藝術研究研討會、舉辦兩地書畫藝術展覽等交流活動。」本會是本澳文化藝術工作者以及愛好者,有志於文化藝術研究人士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是非牟利的學術性組織。
第三條——會址:澳門商業大馬路財富中心5樓。
第四條——1. 本會組織機構有: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第五條——1. 會員大會:
I.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II.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III.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IV.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會員大會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主席團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
2.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3. 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I. 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II. 選舉領導機構成員;
III. 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IV. 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六條——1. 理事會:
I.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和管理法人。
II.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III.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2. 理事會決議須經多數票作出,若票數相等時,理事長的一票具決定性作用。
3. 理事會的職權有:
I. 確定和領導本會的活動;
II.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III. 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格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榮譽會員人選;
IV. 聘用和解雇本會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V. 草擬年度報告和賬目。
第七條——1. 監事會:
I.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II.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至九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III.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2. 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I. 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II. 審查本會之賬目;
III. 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份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本會的主要任務:
1. 開展文化藝術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2. 普及文化藝術知識,通過一帶一路方式傳播華夏文化藝術。
3. 開展持續教育,幫助本澳市民普及華夏古文化藝術知識,提高本澳群眾文化藝術鑒賞水準。
4. 發動會員對華夏文化藝術有關的問題提供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藝術課題研究以及文化項目論證,成果鑑定等。
5. 編輯出版華夏文化藝術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資訊資料。
6. 加強同國際文化藝術團體和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國際和地區間的文化藝術交流。
7. 開發、推廣華夏文化藝術成果,引導會員自覺利用文化藝術為澳門的經濟發展服務。
8.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9.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文化藝術研究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第八條——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其中基本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九條——各類會員條件及資格
1. 個人會員:須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獲得大專學位者,有一定學術水準和實際工作經驗者;經過自學達到上述人員水準者;熱心和積極支援學會工作並從事文化藝術管理工作的領導者;熱心和支持研究華夏文化藝術事業的企事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
2. 團體會員:須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薦,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訓練、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3. 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知名人士。
4. 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會員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對華夏文化藝術有深入認識和研究的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顧問、榮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十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會員具以下的權力和義務。
1. 個人會員:
I.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II. 參加本會有關文化學術活動和藝術活動;
III. 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IV.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V.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2. 團體會員:
I.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II. 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持續教育、藝術專業培訓、文化研究諮詢等;
III.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IV.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文化學術活動和藝術活動;
V.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3. 外籍會員:
I.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II. 可應邀參加本會在澳門舉辦的文化藝術學術會議;
III. 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文化藝術學術會議;
IV. 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通報資訊,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V.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三條——本會重大事宜須經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兩人共同簽署才具約束力,但日常會務僅需理事會一名成員簽署即具效力。
1.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研究會(澳門)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介紹,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2. 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研究會(澳門)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3. 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華夏五千年文化藝術研究會(澳門)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可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十五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年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3.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海洋與水利學會」,英文名為“Macau Society of Ocean and Hydraulic”,英文簡稱為“MSOH”。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澳門海洋與水利科技的普及和推廣,加強海洋與水利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並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樓C座。
(一)凡具有海洋與水利相關專業學位、經歷或從事海洋與水利相關行業,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加入本會須向理事會遞交入會申請表,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三)會員權利: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參選權、提案權及表決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公開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四)會員義務: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五)以下情況,經理事會確認將喪失會員資格:
1)不具有本條(一)所述資格者。
2)以書面要求退會者。
3)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本會會長為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三)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最少須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出席,人數不足時,會議得順延一小時召開,以出席人數為準,但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當延會後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須另行擇期召開,重新召開之會員大會若出席會員人數仍不足,亦可進行會議。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召集全體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會員大會提案、會章修改、臨時動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結算與工作計劃。
3)討論及表決監事會監察報告。
4)彈劾及罷免不適任的組織幹部。
(一)本會組職架構成員須依本章程規定產生,並經公開宣誓就職,方得執行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二)換屆必須在該屆任期屆滿前十天完成。
(一)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全體會員以無記名投票以多數票產生。
(二)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會長於會員大會期間為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理、監事會綜理會務。
(四)當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五)秘書長負責協助處理會務。
(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有義務列席理、監事會議。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一名及理事會秘書一名,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為單數。理事長、財務及理事會秘書由新當選理事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其餘為副理事長。
(二)理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財務及理事會秘書任期與理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三)當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會議推派副理事長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四)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五)理事會的職責:
1)綜理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4)擬定年度財務預算、結算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5)擬定本會規章,提交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
6)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7)得要求列席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長及秘書由新當選監事會成員以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
(二)監事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及秘書任期與監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
(三)當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監事會秘書代理之,直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五)監事會的職責:
1)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會務報告及財務結算與會計賬目進行審查及提出審查意見。
2)列席理事會會議。
3)在本會解散時對資產進行清算。
4)對理事會工作提出監察報告。
本會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員年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均為會務經費。
彈劾及罷免組織幹部,須經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連署提案,並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本會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為之,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得進行解散,解散程序一經進行,便不得中止,直至完成一切法定程序為止。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如有疑義,由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並提出解釋。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3 de Fevereiro de 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7, sob o n.º 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阿爾巴尼亞文化經濟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s Cultura e Economia de Albânia e de Macau de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o of China Albania Cultural and Economic Promotion Association”。
二.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13樓B座。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 愛國愛澳,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二. 促進澳門及阿爾巴尼亞兩地經濟及文化交流;
三. 積極推動有利於深化兩地合作的產業政策研究、產業平台搭建、企業項目對接、企業發展輔導等工作;
四. 團結澳門及阿爾巴尼亞各界。
一.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 會長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 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 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 理事會由主席(職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當中兩位分別兼任秘書長及財務主管,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 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 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 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定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十.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簽署。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職稱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且總數必為單數。
三. 正、副監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四.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 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 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而會長可召集所有會議。
二. 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一. 由從事經濟及文化發展業務及有志於經濟及文化發展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四.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 單位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或於阿爾巴尼亞具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經本會單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每單位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六. 個人會員:凡於本澳擁有合法商業登記或於阿爾巴尼亞具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的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八.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九. 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十.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十一. 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及任意一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 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1.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2. 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6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二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智力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porto da M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ind Spor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63-69號678文創園6樓BL單位。
第三條——本會以非牟利為目的,宗旨為組織、發展及推廣智力運動,透過各類形的社交平台及競技活動與比賽,為各年齡層社群提供鍛煉大腦機能的智力運動。
第四條——一. 凡年滿十八歲,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及得到一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c)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與尊嚴,幫助提高本會的聲譽及促進會員間的合作、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d)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六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e)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 a)項、第 b)項和第e)項權利以 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各理、監事會的獲選成員,若一年內未有合理解釋而缺席超過一半的理事或監事會會議,即作自動退職論;理事會應於上述有關連續缺席情況出現後的兩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為有關職務進行補選。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八.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
e)通過聘請社會賢達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本會的榮譽會長、榮譽理事、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以協助本會的發展;及
f)解散本會。
第十四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七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d)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e)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f)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g)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h)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i)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k)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d)對外代表本會;及
e)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會長或理事長連同其中一名理事聯簽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b)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c)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d)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e)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該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 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有關規定處理;
六.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布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2/2017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ssociação».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sete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世澳體育交流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Esportes Sai Ou”;
英文名為“Sai Ou Spo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加強體育界之團結、促進體育運動之開展、提高各項技術水平、加強對外交流、增進本澳與各地體育界之友誼、匯集會員意見、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謀獻策及為促進澳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5號美景樓地下A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Privad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1 de Março de 2017, sob o número 3, do Maço 0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Choi Kam Ieng (蔡淦英 5591 3227 5391) e Choi Tin Hang (蔡殿衡 5591 3013 5899)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一、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順德龍江西海蔡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hunde Longjiang Xihai de Apelido Cho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Shunde Longjiang Xihai Choi Clansmen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恪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促進海內外順德龍江西海蔡氏同宗社團,促進宗誼,敦親睦族,服務宗親,與本澳社團共創澳門繁榮進步。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柏林街102號大豐廣場翠豐閣3Y室。
一、凡居住本澳屬於順德龍江西海的蔡氏宗親年齡為十八週歲以上,且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凡申請入會之宗親,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一名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5)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
本會之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活動有批評建議和咨詢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一、若本會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二、若會員因嚴重違反上述第一款規定,導致其會籍被終止,則該終止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作出相關之終止會籍之決議後,方可生效,惟當事人可出席是次大會並行使抗辯權。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作出以下之行為: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全面掌握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並且在法庭內外由會長及副會長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成員作代表。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工作職能如下:
(1)主持本會日常具體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職能為:
(1)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
(3)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根據本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行使之。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Março de 2017. — O Notário Privado, Carlos Duque Simões.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尚澳註冊會計事務所」,葡文名稱為「PROMACAU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英文名稱為「PROMACAU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2H號通發大廈地下AD舖。
第三條——本合夥的所營事業包括提供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服務。
第四條——本合夥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本合夥的資本為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正($25,000),已被下列股東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黎家豪Lai, Ka Hou,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566,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12,500);和
——司徒英傑Si Tou, Ieng Kit,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0555,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12,5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本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本合夥多數股東決議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全部或部份持股售予與本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本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由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擔。
第十一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二條——合夥的經營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在經營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提交帳目及經營結果報告書予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所有涉及本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本合夥的利潤中抵償及支付。
第十四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及第72/99/M號法令的規定。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續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9樓K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愛國、愛澳,維護會員之正當權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提高地產發展水平,提升業界專業素質,促進本地與鄰近地區政府相關部門及業界之聯繫及交流,為同業開拓市場,尋找新的投資發展空間,推動本地社會經濟穩步發展。
第四條――凡持有本澳營業牌照,從事房地產投資發展及相關行業之商號、僱主或其合法代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
a. 商號會員:凡持有本澳營業牌照,從事房地產投資發展及相關行業之商號。商號會員需委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該商號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b. 個人會員:凡持有本澳營業牌照,從事房地產或相關行業的僱主或其授權的合法代表。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鏡湖醫院慈善會”,簡稱“鏡湖慈善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Hospital Kiang Wu”;
簡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Kiang Wu”;
英文:“Kiang Wu Hospital Charitable Association”,又名“Kiang Wu Chari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係澳門沈旺、曹有、德豐、王六等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於1871年發起創辦鏡湖醫院而演進成立之慈善團體。1942年在澳門註冊。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興辦慈善事業,提供醫療服務,開展教育事業,造福居民。
第四條——鏡湖醫院慈善會(簡稱鏡湖慈善會)及屬下所有機構的財產均屬於鏡湖慈善會所有。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連勝街鏡湖醫院,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在分區設立附屬機構。
第六條——(一)本會致力興辦慈善事業。
(二)設鏡湖醫院服務市民,包括對貧困者減免診療費用。
(三)設鏡平學校,為適齡學童(尤其家境貧困兒童)提供就學機會。
(四)設鏡湖護理學院,培育醫療護理人才。
(五)設殯儀館服務市民,貧困者可申請免費使用。
(六)設思親園供市民供奉先人骨灰骨殖。
(七)管理各善士家族產業如崇善堂、崇義堂、德鄰社、永行堂、樂善社、三街會館、關帝廟、蓮溪廟;以及其他個人或團體委託之嘗產。
(八)參與其他有利本澳社會安定、造福本澳市民之慈善公益項目。
第七條——本會得盡力維護、完善、擴充因應本會慈善項目而設立、購置、建造之各類服務設施。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通過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九條——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最高會務委員會為本會決策機關。最高會務委員會成員包括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倘因需要而填補理事、監事時,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決定填補之。
第十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一人,副主席不少於四人;且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總數必為單數。每屆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主席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常務副主席職責為:當主席無暇,代行主席職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依章召開代表大會,有權召開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常務監事會議、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經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合共不少於五人,常務理事不少於十人,理事不少於十二人;且理事會總數必為單數。理事長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如理事長無暇,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常務理事、理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設財政委員會,醫院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發展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鏡平學校校董會。各職能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增減。理事會屬下各專責委員會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命。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領導、統籌、監督本會附屬各機構;對各專責委員會及校董會的建議作出決定;
(四)籌募經費;
(五)每年向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建議,每三年向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機構簽署文件,買賣或租賃動產與不動產,包括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買賣任何種類之動產(包括機動車輛),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二人代表;或經由會議決議推派代表。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產生辦法與理事會相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一人,如監事長無暇,由常務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職務。常務副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合共不少於二人,監事不少於四人;且監事會總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對內審計,定期審查賬目;
(三)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每年呈交本會最高會務委員會,每三年呈交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設永遠主席和永遠榮譽主席職級,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卸職後,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永遠榮譽主席。可出席本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上列榮譽職務人士,可列席本會理事、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理事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視工作需要可聘請法律顧問、專業顧問。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代表包括:現屆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及理、監事會成員均為當然代表;由最高會務委員會另邀請前任主席、副主席和理監事(或董事)及本澳工商、工人、街坊、婦女、醫療、教育、文化等界別社團代表;以及早期捐產或委託本會管業善士家族,或曾勷助本會之慈善家等方面委派之代表及特邀人士不超過60人參加代表大會。如代表大會未能按議程完成工作,則主席有權休會。
第十八條——最高會務委員會因應工作需要,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權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或理事長召開會議。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分別召集。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專責委員會視情況經常舉行;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以上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其決議方生效力。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任期內出席會議次數不足會議總數的三分之一者,不再提名擔任下屆理監事(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於社團及熱心人士捐贈、政府資助、嘗產收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最高會務委員會通過,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完全為義務職,不受薪津。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執行最高會務委員會及理監事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統籌、監督本會屬下各機構。秘書長職權相當於副理事長及副監事長,可出席最高會務委員會會議。其工作向理監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另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其成員得聘用有給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及屬下機構主要負責人,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任免,各機構應就本身職能範圍、組織架構、運作管理制訂與會章不相抵觸之工作細則,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屬下機構應接受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本會如遇環境變遷等不可抗因素致不能維持原狀而須解散時,應商定穩妥之本會所有及托管財產之清理,移交辦法;該等辦法應經理事會報請最高會務委員會議決,並呈交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最高會務委員會負責解釋及議決未盡事宜,本章程經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其修改權屬於代表大會。如有特別事情,得由最高會務委員會修訂,交代表大會追認。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增加章程文本如下:
25. 鮑思高慈幼會總會會長或其會省代表擔任本會當然指導神師,有權參加本會任何會議,並有權否決違反本會宗旨的一切議案。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4 de Feverei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1, sob o n.º 63,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Um. (Mantém-se)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Travessa de Maria Lucinda n.º 29, Edifício Kuong Long, r/c-A, Macau, sem prejuízo de criação, por motivo da sua actividade, de lugares de cultos e acção social, bem como de departamentos ou missões dentro e fora do Território, e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 partir de hoj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根據法律及章程的規定,茲召集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公司總辦事處舉行的股東常會。議程如下:
1. 對董事會有關二零一六年度的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監事會有關二零一六年度的意見書進行議決;
2. 對運用盈餘進行議決;
根據商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百三十條的規定,自本召集書公佈日起,有關條文所規定的資訊材料已置於公司總辦事處供股東在辦公時間內查閱。資訊材料主要指帳目文件及董事會遞交的建議。
TDO-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股東大會主席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 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 選舉監察委員會成員;
四. 追認董事會成員之替任;
五.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有限公司(由趙曉航代表)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二零一六年《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二. 議決由董事會通過的對公司2016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書;
三. 選舉監事會成員;
四.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廿九日(星期三)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2016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 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 選舉以下公司機關成員:董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及按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組成之委員會;
4.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於澳門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312SO。
根據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表決通過二零一六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二零一七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9933 SO。
根據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六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二零一七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根據公司章程第14條及其他適用法律的規定,召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股東周年常會。會議定於2017年3月29日下午一時正在澳門葡京酒店二樓日麗餐廳文華廳內舉行。
一、對董事會有關2016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收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討論和議決;
二、選舉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之公司管理機關成員;
三、選舉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之監事會成員;及
四、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官樂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