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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涵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壹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附件

委任張涵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張涵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中國復旦大學經濟法學士;
——澳門大學法律導論課程;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翻譯學士;
——廣州中山大學經濟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2007年 進入公職;
——2007年2月至6月 電訊管理局技術員;
——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 法律改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1年及2012年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2011年6月至12月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職務主管;
——2012年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立法計劃統籌處代處長;
——2013年至2015年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立法計劃統籌處處長;
——2016年1月至6月 法務局立法統籌處處長;
——2016年1月至6月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
——2016年6月至今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
——2016年6月至今 法務局代副局長。

葡文版本

第3/201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09/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鍾頴儀為法務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壹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法務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附件

委任鍾頴儀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鍾頴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法務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Instituto Superior de Economia e Gestão da Universidade Técnica de Lisboa經濟學學士;
——澳門大學法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2000年1月 進入公職;
——2000年1月至2002年4月 原臨時海島市政局技術輔導員;
——2002年4月至6月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
——2002年7月至2009年12月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09年12月至2011年2月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5年7月至今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
——2016年12月至今 法務局代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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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