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杭州政協之友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4/2017。

澳門杭州政協之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杭州政協之友聯誼會,簡稱為:杭州政協之友。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Amigos de Macau CCPPC Hangzhou,葡文簡稱為:AAAMCH。

英文名為:Maca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Friends of the CPPCC Hangzhou,英文簡稱為:MFAFCH。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F座,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牟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愛國愛澳人士,積極開展交往與合作,推動澳杭兩地的經濟交流,為澳杭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員資格:

a)現屆和歷屆杭州市政協澳門委員;

b)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士、現任和歷任全國及各省市和地區之政協委員;

c)非上述所指之政協,必須由a)、b)所指一位政協委員推薦,方可申請入會。

上述a)、b)、c)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必須是澳門居民者,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本會設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八條——監事會:本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須由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可接受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及會費。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希望生命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17。

澳門希望生命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希望生命教育協會”;

英文名稱“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on Life Hope Macau”;

英文簡稱“Life Hope”;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perança e Educação de Vida de Macau”。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40號新鴻大廈2樓D。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 致力促進澳門生命教育發展、研究、教育工作;

3. 舉辦及參與社會活動,普及生命教育;

4. 改進及研發生命教育工具及素材;

5. 舉辦有關生命教育的學術交流及專業培訓課程;

6. 與國內、外的團體或組織緊密聯繫,交流有關生命教育的相關課題。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多名,並設有秘書若干,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並設司庫一名,其組成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其組成必須為單數,但不得超過五人。

(四)本會組織架構任期為二年。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除法律所定權力外,會員大會還有以下權力:

1. 制定與修改本會會章;

2. 議決本會的會務方針及發展計劃;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4. 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5.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6. 議決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7.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8. 行使按法律及會章之規定而不屬於本會其他領導機構之職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三)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此通知應明確指出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

(五)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在以下任一情況必定召開:

1. 不少於半數理事會成員同意召開;

2. 監事會全體同意召開;

3. 不少於半數會員聯名請求召開。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職權:

1. 管理及代表本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3. 審批新會員的入會申請;

4.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未來方向、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事務。

(二)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第七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職責為監督理事會之會務、財務賬目、年度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八條——會員資格

(一)會員及名譽會員

1. 會員:所有對生命教育有興趣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聲明接受及履行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2. 名譽會員:本會得邀請本地或外地社會知名人士成為名譽會員,但須得到會員大會投票,需全票贊成方能成為名譽會員。

(二)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2. 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3.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受本會給予之各種福利;

5. 根據章程規定提出召開會員大會;

6. 對本會之活動作出建議及意見。

(三)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3. 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4.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名譽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所邀請的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收入

第九條——經費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之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合法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若有遺漏之處,或按澳門法律,由理事會討論,修訂有關條文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公佈。

第十二條——會徽

本會會徽式樣如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敦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17。

敦煌體育會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敦煌體育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1H。

第二章

宗旨

一、本會成立的宗旨是推動本澳體育文化,培養各成員對體育的興趣,並積極參與本澳各體育賽事。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3. 享受本會的福利;

4.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的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2.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4. 按時繳交會費;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四章

組織架構

一、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決議具有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2. 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會長不能出席,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 全體會員大會是體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5. 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 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5. 審議體育會的年度報告。

四、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

4. 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5.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6. 各職能由互選產生,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的決定須經出席各理事之過半票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之職權

1. 召集會議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4.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5.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6.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7. 訂定會費的金額;

8. 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9. 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10. 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11.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六、監事會

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贊同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4. 監事會必須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七、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議及工作活動;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主要來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及由熱心人士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六章

會徽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電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廣電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之宗旨、名稱及會址)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宗旨是組織參加各類體育活動或比賽;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本會中文名稱為“廣電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廣體會”。

4)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7號興華大廈一樓C。

第二條

(會員資格及組成)

1)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成為“基本會員”。

2)當符合活動出席率及經理事會批准,可晉升為“標準會員”。

3)不符合上款規定者自動降級回“基本會員”,但經理事長批准者除外。

4)“基本會員”不得享有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的一切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按時繳交活動費及會費。

3)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5)如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出席本會會議率達95%者可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制定、修改或解釋本章程。

3)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4)設會長一人,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理事長代任。

第六條

(理事會)

1)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2)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組成。

3)召開會員大會、決定會務及發展方向、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第七條

(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2)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組成。

第八條

(會議)

1)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3)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4)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

(經費)

社會贊助、會員自發捐款、會費、銷售、活動費或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條

(其他)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其他補充性條文將由理事長以內部批示發出。

4)所有條文以中文版作準。

5)理事、監事會成員及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6)本會只接受電子形式或通過銀行服務進行支付,特殊情況且經理事長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業工程管理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專業工程管理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專業工程管理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soal Profissionais de Gestão de Engenhari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PGEM”,英文名稱為“Professional Engineering Managerial Personnel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PEMPAM”,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7樓D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團結專業工程管理人士,藉彼此之間的交流,配合社會的共同發展、工程技術之進步及推廣專業工程管理人管理技術與理念,以提昇專業工程管理人士之素質並實現專業工程管理人之工作理念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為工程管理人士,及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經會員一人介紹,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b)選舉權、被選舉權;

c)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及

f)按本章程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可連任二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不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名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此外,理事會下設秘書、財政、會員訊息及資訊學術部、項目策劃部、總務部等多個部門。理事會因實際需要可增加工作部門。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

二、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外聘受薪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外聘特邀委員負責有關工作,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如有曠廢職務或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定期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g)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e)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需得與會者絕對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二條

榮譽高級會士名銜為表彰

——對工程管理有修養;

——對推動工程管理有貢獻;

——對協助本會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工程管理人,本會之名譽會長、顧問以及本會會員;

——對大力贊助本會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高級會士名銜。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員名銜

對熱心於本會會務的會員或社會人士,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會員名銜。

第五章

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及會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創會會長

首要必須曾擔任本會組織架構之要職,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出任本會創會會長。

第二十五條A

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得聘請在社會有名望人士及長期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由應屆理事會提案通過或續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B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經由應屆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每屆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應屆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C

永遠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得聘請在社會有名望人士及長期熱心支持本會使本會得以持續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由應屆理事會提案通過或續聘連任。

第六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

a)會員會費;及

b)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及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第三十一條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第三十二條

其他

本章程由籌委會起草,經籌委會通過實施。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場健身舞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廣場健身舞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場健身舞蹈總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廣場舞總會”。

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Square Fitness Dance ”。

第二條

宗旨

澳門廣場健身舞蹈總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社團,其宗旨是團結社會各界友好社團、機構、個人等。共同構建一個服務於社會各社區,各階層、各年齡層朋友的大眾廣場健身舞蹈藝術團體。致力於引領廣大市民大眾參加社會各項有益身心的文化,體育健身舞蹈藝術活動,積極弘揚中國傳統舞蹈藝術文化,致力提高市民身體體質,和提高社會整體的廣場健身舞蹈文化藝術素養、活躍廣大市民文化藝術,體育健身舞蹈活動,促進澳門社會文化藝術和健身舞蹈的交流和發展、努力推廣中國各項傳統廣場健身舞蹈藝術。創作各種不同的廣場健身舞蹈藝術節目,將舞蹈藝術和健身鍛煉相互結合,努力培養各種專業健身舞蹈藝術人材,組織和籌辦各類型的廣場健身舞蹈藝術學習、培訓、推廣和表演活動。為澳門社會各階層的市民朋友搭建一個展示才華和發揮藝能的平臺,推進與周邊國家地區和祖國內地的活動交流,配合政府施政方針,促進社會文化產業多元化和打造澳門旅遊宜居城市的偉大目標。以促進社會更加繁榮,和諧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5-287號中土大廈13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廣場健身舞蹈藝術有興趣,能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表演和推廣。認同和遵守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友好社團、機構和個人,準時繳交會費。經辦理入會申請,獲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凡經申請獲批准成為本會的會員和個人,有權參加會員大會的領導架構選舉,和被選舉進入本會領導機構的權利,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義務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和執行各項章程規定和決議,以及準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總會的經費來源是由會員會費收入或社會各界人士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可由理事會決定向社會籌募,以維持會務的正常運作和長遠發展。

第十一條

其他

本總會章程如有遺漏或不足均按現行政府法例為准。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共建好家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共建好家園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

本會定名為“共建好家園協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

第二條

宗旨

凝聚本澳熱心關注社會、積極為居民服務的人士,滙集民智,議政論事,研究分析社會問題,促進澳門社會公平正義,為共建美好家園、構築更好的社會環境建言獻策。

第三條

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7號婦聯綜合服務大樓地下D舖。

第四條

本會會徽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凡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

6.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八條

入會費及會費

1. 凡新入會會員需繳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

2. 會員繳納會費辦法由理事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規定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基金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為一屆。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可連任兩次,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首次召集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且決議僅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議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要求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理事長、理事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及管理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開除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等;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監事長、監事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之入會基金、會費及捐獻;

2. 籌募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3. 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視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化創意視藝協會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創意視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e Criativa de Artes Visu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ultural Creative Visual Arts Association (Macau)”。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S舖。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長及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倡導澳門文化、藝術之研究與活動。

二、推動澳門文藝產業發展之研究。

三、鼓勵傑出多元文化藝術發展及培養優秀學術人員。

四、促進澳門與其他地區的文化交流活動、加強有關公益及文教活動。

五、配合澳門政府政策,團結澳門文化藝術各階層,積極協助推廣澳門文藝活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會員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先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當中兩位分別兼任秘書長及財務主管,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而會長可召集上述所有會議。

二、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由從事文化藝術發展業務及有志於文化藝術發展業務之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單位會員:凡於本澳有志於文化藝術發展業務之人士,或經本會單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每單位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六、個人會員:凡於本澳有志於文化藝術發展業務之人士,或經本會單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八、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九、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十、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十一、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十二、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及任意一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社團章程之修改及解散

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議的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愛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愛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hong Oi”,葡文簡稱為“ABC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實現偉大的中國夢為目標,以發揚孫中山先生《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的崇高理想為己任。為了更好、更全面的服務有需要幫助的貧困地區的人民,特別是留守兒童,幫助他們健康快樂的成長,有良好的教育環境。讓他們成長之后,成為建設偉大祖國的生力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7—371號京澳大廈15樓C座。

第二章

創會會員

創會成員有:于夢琦、田鳳春、鄭文熙、香港航宇國際商貿進出口有限公司、簡少強等人。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各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淮安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淮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淮安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和工商業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淮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94-120號凱泉灣第二座28樓M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 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以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決定開除有關會員出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之通知書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理事長亦可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六、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若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民法典》內有關社團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四、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心苗曲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心苗曲苑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心苗曲苑」。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提倡及推廣粵劇及粵曲文化藝術。

2. 為會員和曲藝愛好者安排操練場地。

3. 為會員和曲藝愛好者安排演出機會,藉以和各方曲友互相交流,從而提高曲藝水平,發揚中華文化。

4. 倘若本團體解散,成員不會攤分任何利益或資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09號泉同樓第3座地下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監理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現代世界錢幣收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現代世界錢幣收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現代世界錢幣收藏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現代世界錢幣收藏鑒賞為紐帶,團結志同道合之族群,開展研究及交流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725號盈翠山莊A座3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MACAU

證 明 書

福建省澳區政協委員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福建省澳區政協委員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福建省澳區政協委員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embros da Conferência Consultiva Política do Povo Chinês de Província de Fuji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embers of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Fujian Province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3樓C。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服務國家,服務澳門,服務會員。

(2)積極推動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支持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維護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展。

(3)廣泛團結澳門地區閩籍各級政協委員,開展各類有益活動,促進推行本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現屆澳門地區閩籍各省、市、縣(市、區)政協委員具當然會員資格,向本會申請後成為會員。

2. 於本會成立後,正常退任的澳門地區閩籍各級政協委員,繼續保留會員資格。

3. 澳門地區福建省海外聯誼會成員及各界代表人士經申請後也可成為會員。

4. 在本會成立前之於2012年或之後正常退任的閩籍各級政協委員,亦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之權利:

(1)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會員均具有選舉權,本屆會員可被選舉擔任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長。

(3)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2. 會員之義務:

(1)關心本會會務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2)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有關規定。

(3)自願捐贈會費及有關經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本會組織架構其他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協商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任期為二年,以上各組織領導成員其職務任期屆滿後,必須任至新一屆各組織領導成員產生為止。

3. 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在同一職位一般擔任一屆,最多不超過兩屆,而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屆滿退任後,可直接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須於召開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所有會員。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由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

4. 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出席該次會議的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6.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7. 會員大會由會長一人及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員大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8.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會員大會負責聘任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9.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10.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理事長由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

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管理及制定本會日常具體會務工作及活動。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根據會務需要可不定期召開會議。

5. 理事會每年應作年度會務活動總結報告,包括會務收支帳目。

6. 根據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設專委會,各專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專委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副監事長及監事協助監事長工作。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

4.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可查閱本會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贊助,本會之收益可作為日常辦公和會務活動經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解釋章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組織之解散

解散組織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四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10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eizhou de Macau ”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dez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eizhou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澳門梅州商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梅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Mei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e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46號二字樓。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積極宣傳貫徹“和平統一”方針,為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貢獻力量。

b)促進澳門與梅州以及世界各地之經濟、貿易、旅遊及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社團主要工作包括:

a)在澳門及各地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文化展覽、博覽會、推介會、論壇、座談會以及組團互動等形式,促進以澳門及世界各地民間經貿、旅遊、文化、資訊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b)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的聯系,團結澳門及國內外同胞,為澳門及世界各地的同胞開展澳門及周邊地區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c)與梅州之相關機構、友好組織、民間組織和各界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互訪、考察、舉辦活動等形式參加雙邊及多邊交流,增進瞭解發展友誼。

d)其他有利發展澳門與梅州和世界各地的經貿、旅遊、文化交流促進的工作。

第五條——凡在澳門合法居留並從事工商業活動之梅州籍人士及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决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九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1.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或多名副會長、一名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常務理事及一名或多名理事,其中會長為行政管理機關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會長必須是在澳門合法居留並從事工商業活動之梅州籍人士擔任。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四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公司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四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其中監事長為監事會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Feverei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思路智庫

Grand Thought Think Tank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a 21 de Fevereiro de 2017, sob o número 2, do Março 01/2017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Ma, Chi Seng (馬, 志成 7456 1807 2052) e Ho, Ka Lon Francisco (何, 嘉倫 0149 0857 024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思路智庫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思路智庫”,英文名稱為“Grand Thought Think Tank”(以下簡稱本智庫),係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智庫的宗旨是匯聚澳門各領域人才,結合澳門特點和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目標,研究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角色與路徑,宣傳和引導社會公衆理解“一帶一路”戰略,形成具體諮詢建議和長期跟蹤研究的長效機制,為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建言獻策,弘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促進澳門經濟、社會和文化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智庫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7樓。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會員須為有研究專長人士。經其本人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並提交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智庫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三)參與本智庫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四)優先享用本智庫所提供之服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

(二)尊重本智庫及其他會員;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智庫聲譽之行為;

(四)參與本智庫活動;

(五)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六)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智庫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提前七天向本智庫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智庫作出之有效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智庫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智庫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根據章程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空缺;

(三)根據理事會建議,邀請對本智庫有卓越貢獻的人士或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智庫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

(七)議決本智庫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3人或以上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智庫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接納及開除會員;

(三)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中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四)借入貸款;

(五)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智庫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六)議決新一屆領導架構的選舉方式及相關規定;

(七)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成員之責任:

(一)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

(二)發揮領導、策劃等職能,推動會務發展。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智庫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員、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

五、負責本智庫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一)經會員大會同意,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可於訴訟程式內或外代表本智庫;

(二)領導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三)督導決議之正確執行;

(四)行使章程及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代表本智庫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智庫。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及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智庫,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3人或以上組成,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監察本智庫會務和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六條

(本智庫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十五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七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

第十八條

(財產)

本智庫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修章及解散)

一、本智庫之修章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智庫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本智庫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智庫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三、當本智庫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內部規章)

本智庫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一條

(解釋)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史道加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歐中商會(澳門)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18 de Fevereiro de 2017, foi constituída entre 田密(Tian Mi), Marios Ieronymides, Peter Paulen, Ioannis Theofanopoulos e 盧澤力(Lu Zeli),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歐中商會(澳門)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歐中商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merciantes Europa — China (Macau),英文名稱為:Europe —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OPQ座;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性質: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是以熱愛澳門、支持國家“一帶一路”政策、關心及促進中國商人在歐洲進行投資的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牟利社會組織。

第四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的宗旨:為支持國家“一帶一路”政策,聯絡、團結一切關心中國經濟發展的有識之士,積極有系統地支持中國商人在歐洲的投資,為落實“一帶一路”政策作出貢獻。

2. 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

主要任務

本會的主要任務:鼓勵和支持中國商人在歐洲的投資活動;促進中國商人在歐洲的投資機會;為中國商人及企業提供實用、專業及增值服務,大力協助中國商人在歐洲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

1. 凡年滿18歲、熱愛中國、熱愛澳門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事會批准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只有創會會員及永久會員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4. 按時繳交會費。

第十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除按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外,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十五天前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但若沒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則大會上不能進行任何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四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順序代表。

第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3.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5.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6.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7.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8.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9. 制定會員之會費;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選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二十條

財政來源

1.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Zhao Lu.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6號文件之“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世界黃埔聯誼會」。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00號1樓。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聯繫世界黃埔同學及認同者,親愛精誠凝聚向心。

b)發揚正統黃埔精神中心思想,堅定理念團結力量。

c)致力追求黃埔建校最終目標,統一全國復興中華。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任一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一條——1.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人數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1. 監事會由單數人數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Feverei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婚禮及宴會統籌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婚禮及宴會統籌協會;

英文名:The Association of Wedding and Banquet Planning of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人碼頭羅馬館地下8號舖。若有需要,本會可遷往本澳其它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旨在為會員及婚慶行業人士提供一個交流平台,從而提高澳門婚慶行業的質素及專業操守,使澳門婚慶事業發展成一個有監管及專業操守的行業,並推廣澳門成為世界性旅遊婚慶城市及目的地婚禮之首選城巿。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

凡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士,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被接納為會員。

會員權利包括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向本會提出要求及建議。

會員義務包括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遵守會章及本會內部規章,執行決議,繳納會費,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與本會合作進行促進本會的活動。

會員享有會內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大會之投票權,在經授權後並經理事會同意,可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會員退會

會員如欲退會,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即可退會。

第六條

取消會員資格

違反職業操守及道德,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無須得到該會員同意,即可取消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本會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所有架構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最多連任兩屆。

第八條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若干成員組成。

職權為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等。

推選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及名譽顧問。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列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及指明事由下,經半數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的修改建議可在會員大會上討論或表決,所有章程的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只可在為解散本會的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得到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解散本會。

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當出現人數不足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必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職能包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議決;草擬計劃及組織活動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決;管理本會的一切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代表本會出席其它團體所邀請之宴會或會議;委任一名或多名常設秘書及多個功能小組;審核及批准會員之申請;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出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促進本會發展。

第十條

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必須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審查會計帳目,並對會務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本會資金的組成

各會員之會費及年費;在各項活動中之報名費及行政費;私人捐助及政府資助;法律許可的任何合法收益。

第十二條

附則

本會的會務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entro Internacional Radiante dos Ministérios de Crist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7 de Fevereiro de 2017, no Maço n.º 2017/ASS/M1, sob o n.º 55,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ento Internacional Radiante dos Ministérios de Cristo» ou sigla identificadora «C.I.R.M.C.», em chinês “國際基督光輝事工(中心)”, e em inglês por «Radiance of Christ Ministries International (Centre)» ou sigla identificadora «R.C.M.I.C.», terá a sua sede na Rua de Francisco Xavier Pereira n.os 137-145, Industrial Pou Fung, 8F, em Macau, podendo, contudo, estabelecer delegações ou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for julgado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17 de Fevereiro de 2017.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譚式詠春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a.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傳授正統詠春及譚式詠春拳;

b. 推動大眾熱愛中華文化、發揚傳統智慧為己任;

c. 研究詠春拳歷史文化,包括詠春拳起源、紅船詠春傳承、詠春拳對粵劇文化之影響以及詠春文化對當代武術之貢獻等;

d. 傳授詠春武藝,包括紅船八斬刀法對練、六點半棍對練、上馬連環沖拳及擂台實戰技巧等;

e. 結合體適能和醫學保健理念,積極舉辦講座、培訓班、表演及比賽等活動;

f. 以詠春拳所包含之天地人和為核心價值,自強不息,厚德載物。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會議召集書

根據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委員會之意見。

(二)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會議召集書

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20621(SO)號,現定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二時正在本公司辦事處,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13樓A-B座,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討論及議決有關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營業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以及獨任監事之意見書。

(二)選舉二零一七至二零二零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以上第(一)項議決的所有相關資料及文件已於本召集日起存放於上述之本公司辦事處,各股東可於本公司辦公時間到來查閱。

澳門,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僖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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