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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有關權限,以便主持土地委員會的會議。

二、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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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0冊第144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副刊的第17/SATOP/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5,23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F號Canídromo Corridas de Galgos,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3冊第24頁背頁第810 SO號的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Galgos Macau (Yat Yuen) S.A.。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06A冊第12頁第2201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32頁第429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幾幢樓高最多兩層,作狗隻繁殖用途的樓宇,並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56/2015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5,23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2頁第22015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Galgos Macau (Yat Yuen) S.A.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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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81冊第27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63/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17,24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L」地段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4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冊第10頁背頁第3834號的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Pedreira, Limitada。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06A冊第167頁第22038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2冊第76頁背頁第513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

按照同一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座作切割及拋光石頭用途的綜合體,並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六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57/2015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17,243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L」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6A冊第167頁第22038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Pedreira, Limitada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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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載於前財政司274冊第26頁及續後數頁的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三日公證書及以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90/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以租賃方式及免除公開競投將一幅面積4,50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在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的土地批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廣州街56號8樓D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4064(SO)號的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B104A冊第52頁第21953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該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1冊第151頁第281號,並以Maria Josefa Bell和其丈夫Karl Tressilian Bell的名義設定意定抵押,該抵押登記於C53K冊第19頁第14424號。

根據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當日起計。

按照該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將用作興建一生產瓷器,由數幢樓高最多三層樓宇組成,由承批公司直接經營的工業單位。

上述土地的租賃期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但無顯示該土地已被利用。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該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鑑於有關批給不能轉為確定,批給因期間屆滿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意見書,由於批給期間已屆滿,土地委員會第9/2014號案卷所述該幅面積4,50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在九澳堤壩馬路和九澳聖母馬路交界,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04A冊第52頁第21953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e Artesanato de Porcelana Novo Macau, Limitada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公司和該等抵押權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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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