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17

刊登日期:

2017.2.22

版數:

2647-2648

  • 批准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新安裝及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以及批准取消原先安裝於上址的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關閘邊境站警司處新安裝及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編號PC20-12及PC7-16)。

    二、批准取消原先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保安司司長第117/2016號批示第一款第二項所指,安裝於上址的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編號PC14-01及PC0-09)。

    三、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四、許可期間屆滿之日與保安司司長第117/2016號批示所指期間一致,可續期。

    五、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六、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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