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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監察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高展鵬;
委員——鄧君明;
委員——譚麗霞(財政局代表)。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按照該實體章程的規定訂定。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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