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潤龍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