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範圍內通過的、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巴黎簽訂的《巴黎協定》的簽署方,並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其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同日作出聲明,《巴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巴黎協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協定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簽訂的《巴黎協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