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山火炬開發區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7。

澳門中山火炬開發區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火炬開發區同鄉會”,英文名稱為“Zhongshan Torch Development Zone Fellow Townsme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凝聚鄉親、團結互助、資源共享、共謀發展、促進澳門與中山的合作交流、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合法施政、為社會和諧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雀仔園羅憲新街4A號耀銘大厦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居於澳門的中山市火炬開發區籍人士,或在中山火炬開發區投資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經由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權利;

(二)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需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產生理事、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的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二)尚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三)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文學地理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1/2017。

中國(澳門)文學地理學學會章程

一、名稱:中國(澳門)文學地理學學會。

二、宗旨:開展文學地理學研究、評論工作,促進文學地理學學科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促進文學研究、評論與創作的繁榮。

三、性質:民間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牟利社會團體。

四、會址: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79號杏花苑20樓P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任次數不限)。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若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或者理事會持有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會長可根據會務需要,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亦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稱,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3.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在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模造刀推廣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3/2017。

中國澳門模造刀推廣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中國澳門模造刀推廣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Mozoutou de Macau-China;

英文:Macau-China Mozoutou Promo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121A號,亞洲工業大廈二樓CC。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澳門市民對模造刀的認識,推廣與模造刀相關活動尤其是武術、文化、歷史和運動等等,並與本澳以外與模造刀相關的團體進行人文和技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退出本會。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五)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

凡對居合道及劍道其相關的模造刀有興趣之人士均有入會資格。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二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通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五)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二)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和秘書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人(單數)組成;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五)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

(四)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古武道推廣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17。

中國澳門古武道推廣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中國澳門古武道推廣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Kobudo de Macau-China;

英文:Macau-China Kobudo Promo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13樓A室。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澳門市民對古武道的認識,推廣與古武道相關的種類例如:劍術、弓術、居合拔刀術、杖術等等,並與本澳以外與古武道相關的團體進行人文、歷史和技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退出本會。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五)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

凡對居合道及劍道其相關的古武道有興趣之人士均有入會資格。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二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通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五)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二)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和秘書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五人(單數)組成;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五)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

(四)監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會章修訂:

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積極健身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積極健身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積極健身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Activa e Fitnes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二樓。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健身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健身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四名,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該機構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法律、資訊及文娛活動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法律、資訊及文娛活動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法律、資訊及文娛活動推廣協會”。

2.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京澳大廈7樓B座。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法律、資訊及文娛活動的推廣與交流。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文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暨南大學文學院(澳門)同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暨南大學文學院(澳門)同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a Faculdade da Literatura da Universidade Jinan (Macau)”(以下稱本會)。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a. 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b. 開展並參予有關文化、學術活動;

c.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d.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1. 凡現讀於暨南大學文學院之澳門學生、認同本會章程,填妥表格,並經理事會同意,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2. 凡歷届於暨南大學文學院畢業,曾就讀或曾任職於上述單位的教職員工之澳門校友,認同本會章程,填妥表格,並經理事會同意,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3. 會員入會須履行入會手續並填寫申請表,繳交一吋正面半身照片兩張,經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正式會員。

4. 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包括: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就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4.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5. 退會權。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得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包括: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

2. 遵守本會之決議;

3.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4. 積極參與、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或警告;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暫停其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分設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3. 會長、副會長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4.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如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依排名次序接管。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修改和解釋本會章程;

2. 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6.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必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如有至少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提議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須有過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3. 如需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4. 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理事組成,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3.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賬目,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4.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5. 接受入會申請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6.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7.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每兩月至少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2.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具有以下權限:

1)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查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5)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財政來源

1. 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六條——財務支出

1. 本會之財務收支由財務部負責。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之戶口,須由正、副理事長聯同財務部人員簽署方為有效;凡支出超過澳門幣三仟圓以上者,須經理事會批准。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2.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收入所負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眾慈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民眾慈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民眾慈康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1. 推動本澳門民眾參與康體事業。

2. 發揚中華傳統美德,敬老扶幼。

3. 為長者提供平台,積極融入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黃金商場地下M-A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秘書、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架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架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象棋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象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一、名稱

中文:亞洲象棋聯合會,中文簡稱:“亞洲象棋”;

英文:Asian Xiangqi Federation,英文簡稱:“A.X.F”。

二、宗旨

(一)增進亞洲國家及地區人民及棋員之間友誼與團結。增進亞洲及其他洲象棋界之友好聯繫。

(二)提倡及研究象棋,促進象棋國際化。

三、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9樓J-K。

第二章

會員

四、會員

(一)參加本會籌備活動之中國、香港、澳門、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等七個象棋團體,均為本會發起會員,其權利與義務與會員相同。

(二)凡亞洲國家及地區之象棋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三)在考慮任何團體之申請時,以該團體之代表性及宗旨為先決條件。

(四)凡申請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民主協商,再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成為本會會員。

(五)一個國家或地區只能一個團體會員加入本會,如另一團體要申請入會,須經該國家或地區之本會會員同意及介紹,由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可接受入會。

五、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權。

2. 出席會員大會及發言權、表決權。

3. 本會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有關規章,奉行決議案及積極參與會務工作。

2. 按規定繳交基金及會費。

3. 參加或受委承辦本會主辦之棋賽、講座、研討會、訓練班、出版及學術交換等。

第三章

組織

六、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各機構成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七、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推派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職務架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訂立會務政策及章程。

2.修訂章程,通過或批准理事會制訂之規程。

3.選舉、補選、罷免架構成員。

4.敦聘及委任義務核數師。

5.接納新會員。

八、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向大會提出工作計劃、預算。

2. 審議新會員的申請。

3.提交活動報告及財政開支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並設秘書長、財務等常設部門。

九、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督機構,設監事長1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及財政收支是否符合本會之規定。

(二)監督本會會務進行情況。

(三)提出建議。

十、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議通知書須提前三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通知書內應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議程等。

(二)如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會長或半數以上之理事或半數以上團體會員聯函要求。

(三)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四)監事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五)上述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的一半以上參加方能開會;各種決議,須經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四章

經費

十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及捐贈、常務理事的贊助、社會團體及機構的資助等。

第五章

附則

十二、(一)本章程如需修改,須召開會員大會討論,並有出席會員代表的四分之三同意方能通過。

(二)如要解散本會,須經會員大會討論,並有全體會員代表的四分之三贊同方能通過。

(三)本章程如有任何譯本,概以中文本為准。

(四)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民航大學澳門校友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民航大學澳門校友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民航大學澳門校友分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繼承和弘揚民航大學的優良傳統,加強母校與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以增進情誼、開展教育、科研及學術交流活動,激勵海內外校友開拓創新,為母校改革與發展,為中國民航向世界強國邁進,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在母校及校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遵守中國民航大學校友總會的章程。一、為學校的建設發展服務;二、為航大校友服務;三、為校友所在單位的改革發展服務。

促進會員互助友愛團結;推崇愛國愛澳,參與社會事務;宣導敬業樂業的精神,促進澳門民航事業科學健康發展。

第四條——會址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3樓。

第五條——任務

一、組織校友進行學術活動、校友論壇、市場開發、合作辦學、培訓師資、科教諮詢、文體活動等。

二、組織校友開展教育科學研究,不斷探索民航人才的培養目標和人才的素質結構,研討民航各類專業特色,以促進民航大學的學科建設,使學校的建設和發展適應民航發展的需要。

三、組織校友參與學校之改革發展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和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在中國民航大學及中國民航大學的前身(民航局第二航校、民航局政治學習大隊、民航局航空訓練大隊、十四航校地勤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高級航空學校地勤部、成都民用航空機械專科學校、中國民航機械專科學校、民航總局教導隊、中國民用航空專科學校或中國民航學院)工作、學習過的師生員工。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資格

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法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成員需要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亦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人數不足,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亦可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帳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亦可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其它合法收入;本會得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五條——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領袖議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領袖議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領袖議會”。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M,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會址。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1. 宣揚愛國愛澳精神;

2. 關注公共政策議題,並以專業、社會公義的原則,進行有關討論;

3. 培養青年國際視野及全球化思維;幫助弱勢社群及傳播正能量;

4. 作為青年與政府的溝通橋樑,集青年的聲音,推動政府善治,協助政府制定完善公共政策。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章程,選舉領導架構各成員及決定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醫藥文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中醫藥文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藥文化及產業發展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ulture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弘揚中醫藥文化、發展中醫藥產業”為目標,一是立足促進澳門中醫藥產業發展,通過中醫藥文化的大眾特徵,集醫、藥、文、史、藝於一體,大力開發中醫藥文化產品,傳播中醫藥文化、傳承中醫藥文化知識,發揮中醫藥在醫療保健方面服務惠民的作用,提高人類生活品質。二是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中醫藥交流合作,提升中醫藥健康服務的國際影響力,以推動澳門中醫藥產業的發展,最終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三是聯絡國際中醫藥專家,進行中醫藥研究交流與合作,推動中醫藥國際化的發展。四是出版中醫藥刊物,以媒介載體為傳播手段,傳達和交流中醫藥研究資訊。五是舉辦國際中醫藥會議及展覽,惠及澳門居民,舉辦健民大講堂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33號南光大廈13樓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太IT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亞太IT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亞太IT協會”。

葡文名稱為“IT Associação Macau Ásia-Pacífico”,葡文簡稱為:IT.A.M.A.P。

英文名稱為“Macao Asia-Pacific I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P.IT.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堅定不移地維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愛國愛澳”,配合國家融入工業4.0時代政策和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緊密相連,推進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臺”的建設,增進民生福祉,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的前提下促進澳門特區長期和諧安定、經濟繁榮。

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IT專才,整合國內及海外IT資源,協會發揮橋樑的作用,提升澳門的IT水準,為澳門優化產業結構服務;

(二)創立能立足於澳門的專業訊息、技術和經驗共用的平臺,促進澳門與內地、東南亞及歐美等IT業界的交流,加強與商界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合作,加快澳門智慧城市建設,推動產業與互聯網融合。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0H。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從事IT業務,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義務及處分

(一)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3. 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 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二)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2. 按時繳納會費;

3. 積極參與本會所辦的各項活動;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三)會員的處分: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利益的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通過年度計劃及預算、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屬有效。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和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接受本會會員的監督,主持本會日常全面工作,對會務進行指導、統籌與協調。

(四)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根據本會會務需要可下設秘書處、顧問團及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為本會之輔助機構,秘書處負責輔助會長、理事長執行日常會務工作。

(四)顧問團為本會日常具體會務之協調機構,顧問團在本會日常工作中發揮代理及調解作用,理順本會與外部的關係,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專家委員會負責為本會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及建議,在本會重大決策中發揮參謀作用。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九條——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之設定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其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贊助和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章程細則及修改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政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十二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新聯足球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新聯足球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聯足球俱樂部”。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推動澳門本土足球事業的發展,積極參加本地足球賽事,弘揚愛國愛澳的體育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園街4號輝寶閣4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意藝術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第一條——總則

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意藝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Criativas e Culturais d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Creative & Cultural Arts Association for Youth of Macau”,地址為:澳門連勝圍3號興華大廈B座(地下BI座),若經理事會通過可更改地址。

(2)第五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由一位主席,四位副主席而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三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3)第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理事四名組成,任期三年,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4)第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組成,會以內部投票方式選出,有三年任期,被選人可被重選一次或多次。

(5)增設第十三條會徽,式樣如下: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種子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廈閣樓B01室。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屬音樂愛好者,以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並得到一名會員推薦,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教師會員和學生會員三種:

榮譽會員——會籍將留給協會之所有創辦人擔任;

教師會員——開放給本澳的鋼琴教師,但必須具備英國皇家音樂學院八級或以上程度證書的,或多年在本澳進行鋼琴教學的導師;

學生會員——凡具有一定演奏水平之學生均可參與。

所有申請者填妥一份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核及繳交指定之會費後即可成為學生會員 。

會員需繳交之費用:

榮譽會員$500(每年);

教師會員$500(每年);

學生會員$100(每年)。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設施;

(五)退出本會。

榮譽會員及教師會員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批評、建議及投票之權利,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權利以外的會員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於在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本著本會一貫的精神,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有關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

(六)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七)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八)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所有會員一旦觸犯以下之規條,理事會有權對該會員進行處分或勒令該會員退會,輕度先給予警告,再犯者中止享有本會的權利,嚴重者將會撤除其會籍。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二)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三)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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