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馬占士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第三條款如下所列,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徐潔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15點;

譚綺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點。

行政任用合同

林淑婷,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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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杜志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印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尹思哲——根據經第1/2003號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以兼任方式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主任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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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羅偉業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行動策劃中心,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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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社會工作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愛敏徵用到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服務之狀況,新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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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智明——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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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關係廳廳長鄺雪瑩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符子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蘇孝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如下:

關劍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羅佩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樂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石海鴻——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公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及第三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以及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Diana Gageiro Madeira——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批示如下:

黃小敏——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李積強——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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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關員編號79961——張亦衡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開始計算。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對第08/2016-2.4-DIS號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附件G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根據同一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的規定,決定對海關機械專業關員陳熙龍,編號65995,科處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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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海關

副關長 冼桓球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唯一投考人且評核成績合格的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陸娟娟,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第(五)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胡慧婷,屬臨時委任,現以同一職級獲確定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潘美琼,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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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鍾英祥——原屬教育暨青年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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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Ana Isabel Baptista Soares Telo Mexi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卓嘉欣及余敏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雪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樂宜——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在本局擔任副局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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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四名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杜嘉敏、陳永麟、易樂韜及Gabriel Pinto de Morai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莫傑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及格的獨一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夏綺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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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洛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尹潔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指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曾文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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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3357頁之“澳門華文媒體行業記者協會”的章程第十九條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應改為:“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目錄、第2064及2065頁之“葡語國家(澳門)足球俱樂部聯盟”的章程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Federação de Clube de Futebol (Macau) dos Paíse Língua Portuguesa.”

應改為:“Federação de Clube de Futebol (Macau) dos Países Língua Portugue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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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tonio Mendes Pedr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6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譚錦亨,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之治安警察局警務總監潘樹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7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龔耀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五職階消防區長趙錦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5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鄭錦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83,083.0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二職階一等消防員古城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330,須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d)項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僅在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十八個月後,方得收取退休金,故有關金額將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始獲發放。

(三)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劉偉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潘烱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蔣敬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4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顧紫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潘文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蔡葉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05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吳景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薛志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6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伍樹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7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周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8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吳麗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學院特邀副教授Baudouin Cecile Raymond Neirynck,供款人編號60041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陸志超,供款人編號60429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羅長添,供款人編號60609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餐桌服務員陳佩怡,供款人編號61109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林露絲,供款人編號30149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林瑞儀,供款人編號60049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麗貞,供款人編號60295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務局技術員吳嘉儀,供款人編號60912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財政局督察賴慧欣,供款人編號61057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鳳苑,供款人編號62052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鳳影,供款人編號62053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謝智聰,供款人編號62205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林瑞龍,供款人編號62209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譚美蓮,供款人編號30004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工作人員樊培源,供款人編號60258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李養邦,供款人編號60420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鄺潤才,供款人編號60423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員司徒偉東,供款人編號61092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高婉雯,供款人編號61820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勤雜人員盧少琼,供款人編號60604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

應劉淑貞之要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陳展東、陳凱詩、陳麗冰、莊莉苹、鍾偉晃、方秀萍、林凱健、李惠珍、米鵬、麥英敏、羅芷敏及阮文蔚——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陳琪瑛、林寶華及陸靜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布靜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余潤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並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經濟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黃燕娥,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關偉健,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Daniel da Silva Pereira及Palmiro Jorge do Rosário——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45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5389頁之批示摘錄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批示更正: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梁之豪及吳嘉液和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雲、袁楚瀅、陳永亮及鄧月娥獲確定委任出任相關職位,首位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其餘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佩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慶堅碩士為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二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經濟學學士學位;
——管理學碩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4年至2006年,勞工事務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6年至2007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7年至2008年,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8年至2010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0年至2012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至2014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4年至2015年,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27日,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6年5月28日至今,勞工事務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6年5月30日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家賢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碧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雪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小燕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瑞卿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應行政公職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杜嘉敏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劉敏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與陳志添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海關關務監督徐佩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健龍

二等技術稽查

2

吳竟成

二等技術稽查

2

譚健燊

二等技術稽查

2

鍾根基

二等技術稽查

2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林淑芬

技術工人

2

———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子珩,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終止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王麗娜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7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蘇兆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更改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甘梅桂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肖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浩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孫國科,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終止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寶,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劉婉薇及鄭達成,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蕭國華及陳卓新,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李偉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曾佩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黃美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劉仲棠,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6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蘇云玉,……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應改為﹕“蘇云玉,……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

———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馬少梅,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趙倚紅及周麗送,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鄧志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張嘉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郭漢寧──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葉敏婷、容榮基、李麗、譚世英、盧兆謙、蔡小丹、霍婉薇、鄺翠媚、羅泳欣、李杏文、鄧詠瑤、阮美珍、吳綺雯、陳君麗、李嘉儀、楊綺華、李秀雯、楊小英、麥詠欣、林凱欣、林穎詩、梁凱琦和丁曉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譚惠芳──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梁紫晴、陳少文、呂娜珠、雷微凌、梁業鵬、曹美娟、李繼祥、梁婉琪、羅倩欣、鍾麗霞、歐美如、甘玉楣、冼文傑、楊偉基、呂麗娜、周燕儀、鄭鳳瑜、吳詩彤、陳琬婷、葉潔嫻、歐麗詩、高善鶯、吳潔冰、曾康敏、李慧筠、胡小敏、洪麗春、林凱英、吳家欣和何偉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詠琛、梁雅盈和盧慧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吳彥嬋、唐嘉敏、何柱萌、施啟陽、梁厚、廖潔茵、盧忠敏、楊妙玲、李惠君、鄺穎怡、何嘉偉、楊俊杰、陳麗明、夏莉銀、林瑋婷、鄭慧明、林志雄、梁志昂、譚嘉樂、何永輝、林蜜蜜、徐鍶敏、陳彩雯、林慧美、廖耀行、冼穎嵐、黃旭雯、孫嘉敏、黃竣立、陳俊文、何淑華、趙碧恩、林嘉兒、陳俊豪、馬惠君、吳雅婷、劉迎迎、朱翠貞、林偉康、蔡英樂、張暢、蔡桂森、梁少明、黃麗霞、陳健業、吳嘉璐和余鈞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景泰——應其要求,中止第W-040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少明、黃雯亭——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175、M-21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程貞梅第T-016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便民藥房(威尼斯人店)”准照,編號為第29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路環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三樓2652a舖),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21樓A座。

———

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潔瀛第T-0251號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蔣靜華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翁金燕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玉芬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葉健雄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應李劍輝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潘嘉玲及葉家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彭秀麗,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林俊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黃煥熊,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Fong Peng Man,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崔鳳鳴,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華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程道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科長韋麗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19頁之批示摘錄中、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第14/2016號法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

應改為:“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一年:

葉金松,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張澤偉及吳志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洪朝協,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余曉彤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位的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凱俊、李妙雲、吳健鳴及黃裕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費用

   

22-00

 

社會保障制度之給付和社會補助支出

   

22-01

 

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和津貼

   
 

22-01-01

福利金

 

212,700,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03

 

匯兌損失

   
 

24-03-02

外幣折算差額損失

212,700,000.00

 

總額

212,700,000.00

212,700,000.00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劉永誠,李振宇,劉玉葉

———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七年度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批示核准:

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1

03

01

00

報酬

90,00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19,000.00

 

01

02

08

00

00

膳食及住宿——現金

 

109,000.00

總額

109,000.00

109,000.00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恆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協調員 謝慶茜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鈺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獲任用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錫潤及黃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點。

———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曉君及曾曉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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