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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非洲和平與安全的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1970(2011)號決議、關於利比亞局勢的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第1973(2011)號及二零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第2009(2011)號決議,並已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前兩個決議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一期,最後一個決議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四日第一期;
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更新了受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段和/或第17段和/或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個人名單,以及受第1973(2011)號決議第17段和第2009(2011)號決議第15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實體名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更新、生成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擬定並維持名單的中文和英文原文,以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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