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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透過照會,就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在日內瓦舉行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六次會議上經第SC-6/13號決定通過對公約附件A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的修正案,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並於同一照會中聲明,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公約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上指修正案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舉行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上經第SC-6/13號決定通過的公約修正案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SC-6/13:六溴環十二烷的列入問題
締約方大會
審議了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所轉交的、關於六溴環十二烷的風險簡介、風險管理評價及其增編,1
注意到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關於把六溴環十二烷列入《公約》附件A、同時對其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給予特定豁免的建議,2
1. 決定修正《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並插入下列橫欄,對特定豁免登記簿中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六溴環十二烷的生產及其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給予特定豁免:
化學品 |
活動 |
特定豁免 |
六溴環十二烷 |
生產 |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規定,限於登記簿中所列締約方被允許的豁免 |
使用 |
依照本附件第七部分的規定,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 |
2. 還決定在附件A的第三部分中增列一個關於六溴環十二烷的定義如下:
“(c)“六溴環十二烷”係指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25637-99-4)、1,2,5,6,9,10-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3194-55-6)、及其主要非對映異構物、α-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0-6)、β-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1-7)以及γ-六溴環十二烷(化學文摘社編號:134237-52-8)。”
3. 進一步決定在附件A中增列一個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每個根據第4條,對六溴環十二烷用於建築物中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的生產和使用進行了特定豁免登記的締約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含有六溴環十二烷的發泡聚苯乙烯和擠塑聚苯乙烯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能夠通過使用標籤或其他方式而易於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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