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5/2017。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為:澳門茂名青年協會;
英文名為:Maoming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宗旨:
(1)冀能聯繫各鄉親之青少年共同發展會務,為建設家鄉作出貢獻;
(2)愛國、愛澳、愛茂名,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宏信二座11樓J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四條——凡屬熱愛茂名之有志青年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須經出席理監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暨南大學(中銀澳門)同學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J座。
第二條——本會為曾就讀或在讀暨南大學各類課程之澳門同學之聯誼團體,其宗旨為:
1. 愛國愛澳,加強本澳校友/同學之間、校友/同學與母校之間的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2.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活動;
3.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凡暨南大學各類課程之歷屆畢業生或在讀生之居澳校友/同學,同時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任職及退休的員工,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擁有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3.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4.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之決議;
2. 參與、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最少提前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最少提前8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至少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提議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須有超過三分之一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九條——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為本會的對外代表,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之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單數理事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處、學術、財務、聯絡、康體等各部門,經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得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經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六條——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申請加入本會須繳交會費澳門幣伍拾圓正。本會舉辦之活動,如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得向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正、副會長、會員及社會人士籌集之。
第十八條——本會之財務收支由財務部負責。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之戶口,須由正、副理事長聯同財務部人員簽署方為有效;凡支出超過澳門幣三萬圓以上者,須經理事會批准。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並經會員大會出席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後施行。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後施行。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澳門多多文化藝術協會"。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大馬路嘉應花園第一座21樓D。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歌唱藝術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笫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歌舞藝術愛好者,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壹名,秘書壹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並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理事貳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笫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笫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子競技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os E-Jog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Games Allianc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積極推動澳門電子競技及相關行業的長遠發展,提升電競於澳門的普及性;定期舉辦專業課程及比賽培育電競人才,並協助其發展及參與國際性電競比賽;增進相關行業的人士交流與合作。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13樓A,在需要時由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到澳門其他地方。
凡認同本會工作及章程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及理事會審議通過,即成為本會會員。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利參加所有本會舉辦之課程、活動、演出和享受由本會和理事會給予的一切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遵守會章、執行決議及維護本會聲譽之義務,積極為會務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由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本會會員亦有退會自由。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分週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兩種。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分別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由理事會三名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如會議當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議決時,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財務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會可聘請本澳、內地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財政來源包括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年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以及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贈、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塔芒氏宗親會”,英文名稱為“Nepali Tamang Cla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NTCM”。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團結在澳門的尼泊爾塔芒氏族人,加強與海內外各地族人之間的聯繫和舉辦聯誼活動,發揚愛國愛鄉、宗族優良文化傳統,關心社會,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本會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47號七喜大廈4樓I。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成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成員有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毀本會聲譽,或得到本會員大會的批准,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1)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成員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會員交納會費;
(2)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3)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7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Ténis Kronos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Ténis Kronos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7.
第一條——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康諾網球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Ténis Kron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Kronos Tennis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不確定。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通過集結熱愛網球運動人士,推動網球體育發展及提升網球運動參與者體格素質及技術;並促進澳門、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網球領域交流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756號海名居地下W舖。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成年人、境內或境外團體,可依手續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為高級會員、中級會員及初級會員。一般情況下,所有會員皆為初級會員,而本會之創辦成員均為高級會員。
(三)初級會員入會滿一年可申請成為中級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級會員,自成為中級會員連續五年後,該中級會員可經由二名或以上高級會員推薦後申請成為高級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及會員大會決議批准後將成為高級會員。
(四)如屬團體欲成為本會會員,該團體會員須指定一人為其代表,倘若代表人有變更時,須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
(五)經理事會通過決議,並經由會員大會審議後,可對本會之初級會員賦予中級或高級會員之資格。
第五條——榮譽及名譽會長之提名:
(一)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二)經必要配合後,上條第五款有關賦予會員資格之內容可適用之。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皆具有下列權利:
a)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b)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c)享用經理事會通過及會員大會決議批准後之內部守則賦予之權利。
(二)除上款之規定外,本會之高級會員具有以下特別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及進行投票;
b)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所有會員皆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及服從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或內部守則;
b)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c)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d)繳納會費及其他會員應付之費用;
e)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會員除名:
(一)如不遵守上條任一規定者,按具體情節可依下款方式將相關會員除名。
(二)如屬中級會員及初級會員之除名,理事會以決議方式通過後即可。倘屬高級會員之除名,須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並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並獲出席會員以二分之一或以上之贊同票通過方可生效。
第九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高級會員中選出一人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二)會員大會具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尤其具有下列之權限:
a)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c)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屬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高級會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並由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為主席。
(二)理事會具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尤其具有下列之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管理、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b)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c)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
d)接受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之查核。
(三)理事會可因應需要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屬本會之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高級會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並由其中一名監事會成員為主席。
(二)監事會具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尤其具有下列之權限: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b)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
d)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三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通過政府資助、倘有的其他合法收入,以及舉辦活動籌款。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經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Janeiro de 2017.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7 de Janeir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1/2017,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本會中文名稱為“葡語國家(澳門)足球俱樂部聯盟”,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Clube de Futebol (Macau) dos Paíse Língua Portuguesa”,英文名稱為“Football Club of Portuguese-Speaking Countries (Macau) Federation”。
本會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19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本會的性質是由熱愛、支持足球運動事業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廣全民健身運動,擴大國際體育交流,推進葡語國家和澳門的體育聯繫,為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凡有意參與足球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向本會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4. 遵守本會的章程、議決及有關規定;
5.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6. 關心本會發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7. 接受及竭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任之本會一切職務;
8. 繳交入會費及按期繳納會費。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內策劃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調整會費繳納的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會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一、本會作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經費主要以會員的會費籌措,本會以節約開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體監督為原則。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所有本會的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d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領導架構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圍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財政、兩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第二十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副監事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兹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7/PC檔案組第2號由8至13頁之文件正本。
貳 本證明共11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scolas Católicas de Macau”,為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之社團,於澳門身份證明局之社團登記編號為1189,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67號;現由郭華邦Koc, Va Pong代表;
現根據本會於2016年10月11日通過之決議,修改本會之章程全文。並附同本會章程之完整文本。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Escolas Católic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atholic School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從成立之日起,本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之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367號。
本會乃非牟利機構,其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天主教教區之公教教育,並在主教的指導下,完整培育及傳播福音;
(二)增進會員及天主教學校間之合作與團結;
(三)在公共事務上代表會員及天主教學校;
(四)研究會員及天主教學校所提出之各項問題與困難,尋求合宜之解決辦法;及
(五)關注教育及青少年問題並向當局提出意見。
一、凡在澳門政府註冊之天主教學校的校長/學校代表,認同本會之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各天主教學校之校長及一名學校代表得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得就上述學校代表之名額進行調整。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會章,以及執行和服從一切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之權益與信譽;及
c)定期繳交會費。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就會內各機關成員之選舉,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b)出席會員大會,並在其中參與討論與表決;
c)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d)參與本會所辦之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種優惠與福利;及
e)按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違反會章或惡意破壞本會聲譽與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決議通過後,按事件之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福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之款項。
本會之會員及各機關據位人在位期間,必須維持本章程第四條所規範的入會資格;倘會員或各機關據位人在喪失有關資格後,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宣告該會員的會員資格失效。
本會之內部機關為: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均須在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 本會之會員以在澳門註冊的天主教學校之校長或受委任人代表,但下款規定之情況除外。
三. 有不同校長之【學部】,均視作不同之學校。
四.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之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五.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之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 澳門天主教教區主教或其代表有權列席會員大會。
七. 會員應每年繳交會費,數目由會員大會決定。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按章程之規定召集,須在所建議之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首次召集之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果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數目少於法定人數,則第二次召集之會議日期須在相隔不少於七天之後,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之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之議決。
四. 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之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不可委派代表出席。
一、會員大會之權限尤其包括如下:
a)釐訂會務方針及決定重大事情;
b)選舉產生各機關的成員;
c)通過內部規章;
d)通過、制訂及修改會章;
e)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賬目,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f)開除會籍。
二、會員大會之決定,所有會員及其所代表之學校均應接受。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秘書一名或以上、財政一名、公關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膺選為理事者應接受有關職務,作為對本會之服務,除非有特殊理由,並為會員大會所接受者,不得拒決被選職務。
四.於履行職務時,理事會之成員得將有關權力授權予他人行使,尤其包括於投票權,但必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得五名或以上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批准入會和退會的申請;
d)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制定及提交本會之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賬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g)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h)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名譽會員,以及聘請法律顧問,但須提請會員大會確認;
i)組織工作小組;
j)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部門負責的事宜;
k)理事會應盡力實現本會宗旨;
l)理事會應運用會員大會授與之權力去為會員學校服務;
m)會員學校理應與理事會合作,接受其建議與決定;及
n)就各天主教學校之會員名額進行調整。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一同準備議程及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中,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時,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e)對外代表本會,有需要時可委派代表;
f)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及
g)簽署一切符合本章程規定範圍內之文件,並得從中可釐訂細則及條件。
副理事長之特定職權為:
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並與理事會各成員緊密聯繫;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秘書之特定職權為:
a)保管本會之各項文件;
b)保存各種會議紀錄,並宣讀或寄發給理事會各理事;
c)紀錄及確認會員大會中的出席會員;
d)協助主持會議者準備會議議程;
e)準備並寄發有關會議之通告及建議;及
f)依指示負責各類通訊,但由已指定理事負責者例外。
財政之特定職權為:
a)負責收入、保管及支出本會所有款項,編寫詳盡之財政紀錄;
b)一切收支均依理事長之指示進行;
c)保管本會財政,並對大會作報告;
d)在會議中作財政簡報;
e)所有支票均應由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當中一人,連同財政聯合簽署並加蓋本會印章。
公關之特定職權為與各會員學校保持緊密聯絡及有需要時與外界聯絡。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及任何一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組成。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則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票方能通過。
三.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等,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之一票。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之賬目和核對本會之資產;及
e)就理事會所提交之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本會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人士與團體及企業之捐助。
本會之收益、資產及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呈交會員大會查核。
本會章程之修改權及本會之解散權為會員大會獨有,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除須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之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之四分之三與會成員之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特別目的而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獲得不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之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本會之資產處理方案。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歸會員大會所有。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以適用之現行法例補充。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白飛樂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António Passeira.
兹證明:
壹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7/PC檔案組第1號由2至7背頁之文件正本。
貳 本證明共11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澳門順德勒流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Son Tak Lak La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on Tak Lak Lao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之社團,於澳門身份證明局之社團登記編號為6039,會址設於澳門命佛山街51號新建業中心13樓L;現由廖權輝Lio Kun Fai及廖保行Lio Pou Hang共同代表。
現根據本會於2016年10月5日通過之決議,修改本會之章程全文。並附同本會章程之完整文本。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順德勒流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Son Tak Lak La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on Tak Lak Lao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I。
本會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本會的宗旨為: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聯繫鄉親,增進交流聯誼,共創福利。
一、本會由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組成。
二、凡屬居澳門之順德勒流同鄉(包括親屬)或旅澳鄉親,贊同本會宗旨,不分性別、年齡,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由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三、理事會亦可聘請社會名流擔任本會之名譽會員,包括: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
四、本會第一屆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創會會長;除第一屆會長以外之歷任會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而歷任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退任後將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 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名譽會員可被邀請參加本會的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一、普通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尊重及遵守會章、內部規定、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b. 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c. 參與會務工作,促進鄉親間之聯繫;
d. 接受被選任的職位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
e. 參加所屬機關的會議。
二、名譽會員有義務尊重本會及各會員尊嚴及名聲。
對違反會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a. 警告;
b. 書面譴責;
c. 暫停會籍;或
d. 開除會籍。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主持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 任免各機關成員;
b. 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c. 通過會章的修改;
d. 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e.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f. 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人數必為單數,並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再作投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四、理事會可視實際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理事會權限如下:
a.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並代表本會;
b. 依法召開會員大會;
c. 編製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的決議;
e. 組織籌募經費;
f. 編製並通過內部規章;
g. 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h.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但人數必為單數,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若干名組成。
二、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監事會權限如下:
a. 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b.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
c.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d. 法律或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本會經費除由會員捐贈一次性會費及本會會員捐贈費用外,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研究籌募之。
二、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三、本會的收入來源尚包括以下者:
a.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b. 本會財產及資產之收益。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得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白飛樂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an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António Passeira.
Certifico que,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n.º 1/2017/AS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outorgado nos termos do disposto no artigo 157.º do Código Civil, pelos Presidente e Vice-Presidente, respectivamente, Gonçalo José Parreira César de Sá e António Salas Sanmarful, d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Investigação do Delta do Rio das Pérolas, constituída em 2010 e registada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sob o número 4754, nos termos da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e 13 de Junho de 2013, foram alterados parcialmente os artigos segundo, nono (parágrafo um), décimo, décimo terceiro e décimo sétim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 — 53A, Edifício Macau Square, 10.º andar «I».
(…)
Um. Os titulares dos cargos nos órgãos sociai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 exercerão o mandato de três anos com início no dia 1 de Janeiro do ano seguinte à eleição, podendo ser reeleitos.
(…)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tem uma Mes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à qual incumbe regular os trabalhos das respectivas sessões e reúne-se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convocada com, pelo menos, quinze dias de antecedência.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três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Janeiro de 2017.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董事/主管 | 會計主管 |
閆柏林 | 陳潔儀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Sub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Isidorus Fong | Felix Chan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
Bento Granja | Luís Silva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iang Kuiwei | Jiang Lu |
O President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Zhou Peng | Chan Chung Wai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吳曄 | 王見非 |
澳門元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部主管 |
江耀輝 | 黃捷君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陳大華 | 羅美玉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John Choi | Betty Chan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Wu Long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Wu Long
A Gerente-Ger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andy Vu | Alice Leung |
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陳懷亮 | 梁惠娟 |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Macau, |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Yeung Wing Chee, Grace | Lau Pak Hung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 O Administrador, |
Lucia Cheang | José Morgado |
澳門元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陸偉賢 |